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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新《义务教育法》 心得体会》 是一篇关于 教师 学习 义务教育法 心得 体会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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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 新的《义务教育法》 发到了手边。
细读那上面的六十三条法律法规:
不难发现新的《义务教育法》 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九月一日, 与全国两亿中小学生有关的新版《义务教育法》 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 1986 年版的《义务教育法》 颁布实施以来, 首次启用修改后的新法。
对于所有的中国孩子们而言, 这部新法对他们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 新的规定。
通过学习新版的《义务教育法》, 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法规在九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上个世纪,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 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 城乡 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
随着经济的发展, 这种差距越来越大。
新《义务教育法》 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 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二, 明确了 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 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 有学可上的问题, 还谈不上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 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 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 新的《义务教育法》 回归了 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 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 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 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 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 强制的, 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 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在 1986 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
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 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 制定方案、 加快进程。
第四, 进一步完善了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强化了 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 一个很大的突破, 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了 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 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看到乡 镇一级难负其责, 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 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 也无力承担, 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 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 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 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 的一大亮点。
第五, 确立了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 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 分项目、 按比例分担;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 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
个渠道, 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 强调了 对非户籍所在地, 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 规范了 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 新 《义务教育法》 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 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 不得有政策、 资金、 资源的倾斜, 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
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
三是第 25 条的规定,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 建立了 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 小学分设, 中学的初级、 中级、 高级与助教、 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 而小学则达不到。
新《义务教育法》 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 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 初级、 中级、 高级都与助教、 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 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 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这一新规定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尤其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 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 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 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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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增强了 《义务教育法》 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63 条中有 10 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 将《义务教育法》 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而且规范了 22 种违反《义务教育法》 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去的 18 条《义务教育法》 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 但操作性比较差, 新的《义务教育法》 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 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加大了执法力度。
新的《义务教育法》 具有强烈的时代性。
经过在构建和谐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 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均衡发展的思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