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通告

时间:2023-07-21 16: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通告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通告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通告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应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制度,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全项目年度自查,并于20xx年1月15日前上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应当切实加强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上报或上报虚假信息的企业,除开展现场检查外还应进行公告。对严重不符的和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要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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