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合教育,供大家参考。
融合教育
壹. 融合的定義 1. Inclusion classes.(Friend, 進在普通班學習的一種方式)
is the integration 1996)(融合指的是一種讓大多數殘障兒童進入普通班, 並增of most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in general education 2. Full education ( 完全融合指的是特殊兒童不分類別及輕重皆可全時融入普通班)
inclusion classroom is the integration at all times of regardless students with of the disabilities nature in severity the general of disability. or 3. 融合希能合併普通及特教系統, 建立一統整獨一的系統以管理教育資源,並希望將不同種類班級的學生融合在一起
貳. 融合的好處 1. 特殊學生成本降低
2. 代表教育系統正向的改變
3. 和同儕建立新的社會關係
4. 讓所有人主動關心, 對普通及特殊生的學業及社會性有益
5. 有機會接觸到較有天賦的教師
6. 能接受高品質的普通教育
參. 融合的原因 1. 特教缺乏嚴謹的課程
2. 特教缺乏高品質的個別化教學
3. 對輕度殘障者的教學與普通班教學混為一談
4. 教學決定缺乏參考點, 過份主觀
5. 特教師資訓練不足以應付學生需求
肆. 融合的要素 1. 普通班及特殊班教師合作計畫及教學
2. 同儕合作學習
3. 有效教學
4. 態度以利互動
5. 充分的資源及支持系統
6. 政策
伍. 融合的要件 1. 課程與教學必須符合所有學生的需要
2. 融合的理念須引導教學, 須整個學校都能接受融合的理念
3. 融合不是只要安置就好, 每個學生的需求都應被顧及
4. 不斷的在職訓練
5. 設立融合班前應考量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及支持系統, 以提供學生所須的服務
6. 融合只是一種選擇, 除了融合應有其他安置的選擇, 例如特殊班
7. 普通班級的調整必須合理及符合經濟效益
8. 老師應有參與的意願而不是強迫參加
9. 融合模式的設立及發展應由學校開始, 而不是由上級訂出遵守的原則
陸. 融合的障礙 1. 學校的結構及教育環境不允許改革
2. 缺乏課程調整的空間, 過份密集強調教學成果的教學, 使學生的能力及課業要求二者差距過大時
3. 老師教導特殊學生的意願
4. 以為光靠普通教育改革就可讓特殊或難教的學生教的更好
5. 缺乏示範班級
柒. 那些特殊生可進入融合班(根據美國 legal precedence)
1. 融合對某些學生而言是一種權利, 而不是一種優待(Inclusion a privilege for selected students)
is a right versus 2. 當一個特殊孩子無法在融合的環境中獲致所需的服務時 , 才可將其移至隔離的環境。
3. 考量特殊生在融合班受益的程度及接納度(是否會對大多數學生產生負向效果 )
4. 特殊生進入融合班的成本, 特殊生及普通生教育資源的分配, 是否因融入重度特殊生而影響到其它孩子的教育資源
捌. 他山之石 1. 美國各州作法不一, 加州只有百分之一的區域實施融合, Rhode 有百分之百 (Katsiyannis, 1995), 中重度學生融合比率較低.
Island 則2. 融合班中特殊生與普通生比率無定論
3. 比起父母, 老師對融合的支持度較低( 樣本為 375) 特質為接受新的方法, 能平衡學生的需求, 與他人合作, 具開放心胸及幽默感.
(Bennett, 1997),老師的4. 除了融合教育仍有其它型式的安置模式
5. 須同時訓練普通及特教班教師才能了解融合
玖. 融合教育在台灣 1. 先從學前做起
2. 讓融合成為一種選擇, 給予發展空間
3. 期許更多普通班調整課程以接納特殊學生
拾、 融合班需要甚麼樣的老師?
融合班【inclusive 生。
竹師實小融合班現有六個年級每個班有 24 名學生, 其中 16 名為普通正常學生 8 名為各種類別的特殊生【如聽障、 自閉症、 智能不足及肢體障礙等】
。
它是全國唯一將普通與特殊生以二比一比率融合的班級。
育賢國中融合班延續國小融合班的作法每班二十四名學生中有六名為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它是一個個別差異很大的班級。
在這樣的班級任教的教師既要會教普通學生也要會教特殊生, 而且要同時兼顧程度差異很大學生的需求。
融合般上課的方式和一班國小及特殊班都classroom】
是個很特別的班級, 班上有普通學生及身心障礙學
不同, 因而教師須經過訓練。
教師要撰寫教案、 編選教材還要隨時調整教學內容以符合學生需求, 隔週更安排教學討論以增進教學知能。
融合班尊重孩子, 給予孩子較多選擇。
不希望教師用體罰或強迫學生學習的方式, 而用獎勵或啟發的方式引導學生學習。
因而融合班需要的是願意接受訓練及成長的教師。
選擇融合班的家長都是喜歡融合班的民主與教學氣氛, 家長是融合班的最大助力及支持。
雖然在融合班任教非常辛苦, 但它在教學相長的回饋卻是最大的。
融合班非常需要具有教學熱忱、 創意及理念的教師加入, 為台灣的融合教育盡一份力。
壹拾一、 認識融合班
小朋友上小學囉! 千挑萬選進入竹師實小融合教育班, 每天看著孩子們高高興興的上學, 事先我們都知道班上有普通孩子, 也有特殊小孩, 但是, 老師如何教學? 孩子們的學習有何不同? 愛子心切的家長們又要怎麼協助孩子和老師呢? 首先我們先認識甚麼是融合班? 一、 回歸主流的教育理念
早在 1970 年代在美國有「回歸主流」 的特殊教育理論開始實行, 「回歸主流」的理念在於讓特殊孩子不再在隔離的特殊環境中學習, 而是回歸到普通班級 普通孩子們一起學習, 目的在尊重特殊孩子的受教育權, 使他們回歸到社區, 同享社區的教育資源。
國內的小學現在也有「回歸主流」 的趨勢, 普通班也接受部分特殊孩子, 但是, 那是在特殊小孩和普通孩子同在相同、 未經設計的環境下共同學習, 特殊孩子的學習教材不作特殊設計, 學習成果不被作特別評估, 與融合教育的理念不同。
和二、 融合教育的理念
融合教育﹝ Inclusion﹞ , 則承繼「回歸主流」 的基本理論, 但是, 她的教育方式卻是以經過特別設計的環境和教學方法來適應不同特質小孩的學習, 所以我們可以看見融合班的教室和一般小學教室的擺設不一樣, 不是排排坐的對著黑板、 看著老師, 而是分小組上課, 很少寫黑板卻有許多輔助教具, 針對孩子不同的特質設定每個孩子不同的學習目標, 以合作學習、 合作小組及同輩間的學習、 合作以達到完全包含的策略和目的, 最終目的是將特殊孩子包含在教育、 物理環境及社會生活的主流內。
所以不管普通孩子還是特殊小孩都因其不同特質有不同的學習目標, 分數不是惟一的指標, 而是適才適所的快樂學習, 當然家長的協助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自己孩子的特質, 配合老師們的教導, 給與自己孩子適當的幫助和很多的鼓勵, 我們的孩子就是最棒的。
三、 融合成功的要件
(一)學校結構和教學環境的配合:
融合班同時包含特殊小孩和普通孩子, 學校在人員和環境配置要同時考慮到二者的需要, 必須維持相當高的自主性和彈性。
(二)課程要有很大的調整空間:
融合班的課程進行方式和教學環境與傳統小學非常不同, 大多是互動式的教學﹝ 老師和學生、 學生和學生﹞ , 本班孩子能成功的融合, 吳教授淑美的自主堅持和老師們的努力是很重要的因素。
(三)老師要有教導特殊孩子的意願:
特殊小孩都有不同程度的學習障礙, 老師必須特別注意他們的學習反應, 本班老師在吳教授的指導下, 每天對每個孩子作評量, 吳教授也不定期到班觀察再每二週一次共同作教學討論, 便是確保老師在教學中沒有偏差。
(四)要有充分的資源:
包括 1. 無障礙空間的設置。
2.空間夠大的教室, 以免上課時小組間相互干擾充足的設。
3.充足的設備, 以適應各種不同障礙的孩子有足夠的學習刺激, 融合教育中同儕和合作學習是很重要的, 有合適充足的設備, 可以增加孩子之間的互動, 達到更好的學習效果。
4.要有充足的人力:
一個班三個老師並不夠, 尤其是特殊孩子的照顧和在教學上的彈性, 目前是由義工 家長協助, 希望日後能爭取到足夠的師資。
法 令 和融合教育相關的法令:
一、 特殊教育法
1.第十四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 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 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第二十四條:
就讀特殊教育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 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 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 及相關支持服務, 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1.第七條: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 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2.第十三條: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 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
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
之諮詢服務。
國內融合相關法規
法規 文 特殊教育之實施, 分下列三階段:
一、 學前教育階段, 在醫院、 家庭、 幼稚園、 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二、 國民教育階段, 在醫院、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 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三、 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 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班)或醫院、 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 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 應保持彈性。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 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 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 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 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第十五條 之。
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 保送或登記、 分發進入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 其升學輔導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 程度, 提供考試適條內容 特殊教育法 第七條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 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有關評量、 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 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第廿一條
當服務措施, 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
第廿四條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礎者, 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 提供無障礙環境、 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 提醒、 手語翻譯、 調頻助聽器、 代抄筆記、 盲用電腦、 擴視機、 放大鏡、 點字書籍、 生活協助、 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第四條 第廿一條 第廿四條 第廿五條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 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依本法第十三條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 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諮詢服務。
資賦優異學生, 如須轉入普通班或一般學校就讀者, 原就讀學校應輔導轉班或轉校, 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與保障, 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 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 應考、 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 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 程度、 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
而拒絕其入學。
各級政府應設立及獎勵民間設立學前療育機構, 並獎勵幼稚園、 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 辦理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 托育服務及特殊訓練。
為鼓勵並獎助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教育,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辦法獎助之。
前項提供身心障礙者就讀之學校, 其無障礙軟、 硬體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
特殊教育法(民八十六)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八十七)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八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