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和合同法学习

时间:2022-07-05 1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和合同法学习,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保险法和合同法学习

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学习2篇

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学习篇1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时间地点:2011年12月09-10日北京
时间地点:2011年12月16-17日深圳
时间地点:2011年12月23-24日上海
时间地点:2012年01月07-08日广州
课程费用:2500元/2天/人(含培训、指定培训教材、午餐、茶点费等)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法规。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否则将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更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解雇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必然进一步提高,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是广大用人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应对,双方进行私了,是否被法律认可,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为了规避上述用工风险,不少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但随之而来的用工管理状况却越来越混乱,随之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劳务派遣”成为了2011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现阶段,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下,“劳务派遣”将何去何从,能否“异地参保”,能否规避一些敏感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应该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为帮助广大企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掌握协调员工关系的技巧以及防范劳动争议,有效调整用工结构,完善管理手段,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和成本等问题,特邀我国深谙管理之道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高级研讨会。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以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解决实际劳动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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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如何有效调岗调薪
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
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 “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
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
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
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
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
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

二、如何有效解雇辞退
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
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9、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10、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拖欠社保费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因第三方的责任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能否报销?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怎样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7、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9、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10、跨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对接,现阶段的做法有哪些?
11、未缴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处理退休事宜?
12、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学习篇2

学习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篇二:合同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



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格式合同(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二章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概说
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
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二、要约
第1页共34页合同的成立与订立合同概述(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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