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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2019)鲁 0213 民初 A 号
申请人:
:青岛 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XX 号 XXX 综合楼网点 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申请缓缴(2019)鲁 0213 民初 A 号案件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3 月 2 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的缴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过后第二日起 7 日内缴纳上诉费。
因受 XXX 案影响申请人长期经营困难,现申请人资产已大多被执行法院裁定抵顶其他债债。另外,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年后长期停工、停产,至今没能获得任何收入。
现在申请人仍然十分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故向贵院申请缓交本案二审受理费,缓期至本案二审终结为止,望贵院批准。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 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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