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检监察制度(6篇)

时间:2024-08-28 08: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国企业管理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其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独特特性和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国企的纪检监察制度在运行中不断发生变化。为此,我们制定有关纪检监察制度的汇编,以更好地指导和调整国企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总体上囊括了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着重论述了国企组织管理、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人事管理与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服务管理、财务风险控制、审计管理等八大制度体系,为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和经验资料。

  首先,国企组织管理。建立完善的国企组织管理制度,是国企健全的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净化国企政治生态的重要抓手。在建立组织管理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实行管理经验分享制度、建立国企党组织管理机制以及国企管理人员任命与考核机制等,为更好地指导国企组织管理提供依据。

  其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现行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下,国企的经营活动面临着多方挑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机制,以有效实施普惠金融、营利为本、促进发展的国家经济承诺,有效防范各类非法收益和挤占国有财产的行为。

  紧接着是人事管理与激励机制。国企要保障党和人民利益,就必须依据国家有效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与激励机制,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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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变化的国企经营环境。具体而言,应该推行职工分类制度,建立科学公平的人事任用和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精神文化培训,实行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素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此外,内部治理机制也是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企经营安全的重要保障。为此,重点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国企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完整的国企治理体系,如董事会架构、全体股东、经营管理层、机构科室和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确定合理的权限界限;建立国企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承担比例及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国企纪检监察制度还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服务管理、财务风险控制以及审计管理等内容。财务会计制度是国企管理环境下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国企经营成败的重要参照,是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统计和社会信用报告的依据。为此,制定有关国企财会相关制度,维护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财务服务管理,是指为提高国企财务服务效能而建立的各种服务制度和管理规则。主要包括设立财务部门和职能分工机构、建立有效的业务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合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最后,审计管理是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企改善财务报告质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此,国企应该实行严格的审计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审计制度,落实诚信审计,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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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及时发现财务风险,以及检查审计机关的财会报告,保持财务的公开透明。

  总之,《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旨在通过提供完整的纪检监察制度以及指导国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全面分析,为国企提供准确、全面、完整的参考资料,以实现国企管理规律性和可控性,进而推动国企改革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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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拥有丰富的国有企业,它们不仅担负着为国家创造经济效益的重大责任,还担负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担。为了让这些国有企业更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使命,政府为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中就包括纪检监察制度。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工具。在长期的实践和研究中,中国政府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国企纪检监察制度,并将其纳入了国有企业的章程。本文就以《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为标题,介绍中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是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的管理情况,以及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确保企业正确地履行职责,从而达到企业良性运行的目的。纪检监察机构通常由企业内部设立,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职责、行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内部管理以及资源配置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企业实施纪检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正确地应对国家的管理要求,并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二、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纪检监察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长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要确保企业正确履行职责,还要确保企业干部及员工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2、文件管理。企业纪检监察制度还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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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实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集团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以及招投标文件等必要文件。

  3、绩效考核。企业纪检监察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以考核干部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激励和惩戒,以此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行。

  4、制度实施。企业纪检监察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以保证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从而达到企业的管理目的。

  三、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性。

  纪检监察制度是保障国有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制度,它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工具,是实施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工具。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深入实施可以使企业管理更严格、更有效,从而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良性发展。国企纪检监察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从而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工具。国企纪检监察制度的深入实施,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从而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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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国企纪检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纪检工作,规范纪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保障企业内部的廉洁和廉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是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监督、规范行为、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等工作。

  第三条

  纪检部门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廉洁廉政、严明纪律。

  第四条

  纪检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条

  纪检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纪检部门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设纪检监察处、信访处和巡查组,并设立纪检监察部长,由企业领导任命。

  第七条

  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监督和调查核实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信访处主要负责接受来自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和处理;巡查组主要负责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纪律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长负责纪检部门的全面工作,对纪检监察处、信访处和巡查组负责。

  第九条

  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执行纪检监察部长的工作安排,积极履行职责。

  第三章

  纪检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纪检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纪检工作方案,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企业各项工作的监督及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纪检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纪律检查,督促企业内部各部门加强自律和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当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引导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纪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惩处制度,确保企业内部的廉洁和纪律。

  第四章

  纪检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纪检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经核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纪检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部门接受企业领导和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向内部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内部监督委员会对纪检工作的评估和检查,接受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检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的监督检查,及时回应问题并作出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纪检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自身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确保企业内部纪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纪检监察部长根据实际情况和规章制度进行解释。

  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规章制度至此结束。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篇四: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国企纪检制度

  国企纪检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纪律检查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国企纪检制度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2.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企业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3.受理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查处违犯党纪案件。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有关干部的监督工作,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组织函询和诫勉。

  5.负责本企业巡视、巡察和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6.负责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8.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企业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企的纪检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

  善。

篇五: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

  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

  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

  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

  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国企纪检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纪检监督工作,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

  纪检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依规原则;

  (四)严肃认真原则;

  (五)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设立纪委,作为企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

  第五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纪检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督工作应当全面覆盖企业各项业务,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二)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五)企业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培养、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纪委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开展巡视、检查、调研等活动;

  (二)对重要事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专项监督;

  (三)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章

  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企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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