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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0 年 8 月 1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坚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粹性, 进步党的战役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接收具有共产主义觉醒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主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 要从贯彻党的基础路线的请求动身, 保持尺度, 保证质量, 有引导、 有打算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需保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接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制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育教导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扬党的政治主意和发明 7 过细思想政治工作, 进步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展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的教导, 党的基础知识和党的基础路线的教导, 以及党的精良传统和风格的教导, 使他们理解党的性质、 纲要、 领导思想、 主旨、 义务、 组织原则和纪律, 理解党员的任务和权力, 辅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斗争担负 5 的信心。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育接洽人, 并采用接收他们听党课、 加入党内有关运动, 给他们分配必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育和教导。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核。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态作一次剖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用改良的办法。
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育、 教导的有关资料, 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育教导后, 在听取党小组、 培育接洽人和党内外群众看法的基本上, 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讨论断定 1,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请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仁攀历史和政治表示进行懂得。断定为发展对象后, 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治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奋斗中的表示;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亲密的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形。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资料。
政治审查的基础方式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懂得,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 情形明白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光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
重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关于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 可作为学习辅导资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 党组织应部署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 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 除个别特别情形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准备党员的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准备党员必需严厉依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育接洽人担负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观察处罚尚未恢复党员权力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不能做党员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重要义务是:
1 . 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的纲要、 章程, 阐明党员的条件、 任务和权力。
认真懂得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醒、 思想品德、 本职工作表示、 阅历等情形,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 领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看法。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形。
3 . 被介绍人断定 0 为准备党员以后, 持续对他进行教导辅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须经上级党组织断定 1。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情形进行严厉审查, 经集体讨论以为及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受准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 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以及需向党组织阐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形。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足的讨论, 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
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干通过接受准备党员的决定。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看法的, 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 必需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定填写在《入党志愿书》 上,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审资料、 培育教导和考核的资料,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准备党员必需由党委(工委, 下同)
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准备党员, 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准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引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 分校党总支,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 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
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委无权接受、 审批准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准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 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对《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普遍听取党内外群众的看法, 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核。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形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看法, 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准备党员, 必需集体讨论、 表决决议。
党委重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可断定其为准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看法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 上, 注明准备期的起止时光,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发布。
对未被断定入党的, 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 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时的接受准备党员的决定, 必需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别情形可恰当延伸审批时光,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光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准备党员的教导、 考核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断定 0 的准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涯和实际工作锤炼, 对他们持续进行教导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准备党员必需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进行。
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加入由党支部举办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准备党员进行教导和考核。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 发明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准备党员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导、 考核的情形,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准备党员准备期满后,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 按期转正; 不完整具备条件、 需进一步教导和考核的, 可延伸一次准备期, 延伸时光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撤消其准备党员资历。
按期转正, 延伸准备期, 撤消准备党员资历, 都必需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断定。
第二十六条
准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看法;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看法; 支委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准备党员转正的决定, 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成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成果在党员大会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
准备员转正后, 应将其《入党志愿书》 、 入党和转正申请书、 自传、 政审资料、 教导考核的资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树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保留。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引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需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 切实增强引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形, 地(市)
、 县委每半年要检讨一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讨一次。
检讨的成果要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形和发展党员工作打算。
要如实反应带有偏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背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器重对组织员的提拔、 配备和培训, 充足施展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呈现的违纪问题, 必定要严正查处。
违背党章规定而被接收入党的, 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颁布。
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义务者批驳教导, 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 9 9 0 年9 月1 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说明, 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