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4篇
【篇1】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
南京城管队长被传聚众赌博已被停职
2012年12月20日 06:56
东方网12月20日消息:《城管队协管员穿着制服赌博》的报道中指出,南京市纪委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在看到网友投诉后,迅速跟进表示,已责成江宁纪委进行调查。昨天下午3点19分,@钟山微博又发布“调查通报”称,江宁高新园管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钟山清风表示,经江宁区纪委调查,网曝城管队长赌博视频,拍于两年前,身着制服者为江宁高新园综合办大学城中队中队长助理严某,其赌博情况属实。因其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不适用党政纪处理规定,而且其行为已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期。因此,由江宁高新园管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昨天从江宁高新园管委会得到的说法是:严某目前已被停职,进一步处理结果今明天公布。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玩忽职守、受贿案,原安徽省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强站上了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0年期间,吴强等人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纵容建筑开发商涂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承包的方式,以民房统建为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体土地上非法从事商品房开发。致使非法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得以竣工,建筑面积达2.1万平方米,现已对外销售商品房和别墅187套,非法销售收入31468243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吴强在担任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支队主持工作的副支队长、琅琊分局局长和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和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等职务之便,多次接收涂某某等人送给的好处费124000元。其中,超市购物卡25000元。
广东一违建工地坍塌两人死亡 三城管员玩忽职守获刑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2-12-14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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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建工地坍塌两人死亡三城管员玩忽职守获刑
去年12月5日坍塌发生后,公安消防在现场进行抢救。资料图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见习记者 余瑞姗) 去年12月5日,增城市新塘一个违法建设挡土墙的工地发生坍塌,导致两名建筑工人被泥土掩埋死亡。事发后,原增城市城市监察管理大队新塘中队副队长等3名城管被指曾接受施工单位宴请和钱物,在近10次执法活动中,仅以口头警告或扣押灰桶、砖刀等方式进行“形式执法”。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3名城管犯玩忽职守罪获刑。
违建一年多未有效制止
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广州市中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鹏公司)违法建设挡土墙时发生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正在施工的2名建筑工人被坍塌的泥土掩埋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增城市城市监察管理大队新塘中队的阮文乐、罗其康、刘焯华等多名负责人被立案调查。
海口一城管受贿、玩忽职守致一名工人死亡获刑1年来源:
南海网 作者:刘麦 时间:2015-01-22 18:27:17
南海网海口1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海口市秀英区城管执法大队特勤三中队原指导员、秀英街道办中队负责人陶某某玩忽职守,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辖区内违章建筑的施工,致使一名施工工人从高空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另外,陶某某还受贿1万5千元。1月2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陶某某被秀英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陶某某,男,1971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 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海口市秀英区城管执法大队特勤三中队指导员、秀英街道办中队负责人。
2012年8月,海口天久名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报建在海口市南海大道香槟花园大酒店后侧一块空地平整地基拟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0月26日,陶某某带领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该拟建的钢结构厂房未有任何报建手续 ,被告人陶某某仅当场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暂扣工具、设备、查封施工工地措施,也未立案调查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此后,陶某某未履行每日巡查,发现、制止、处理、报告违章建筑的职责,也未对该违建施工行为采取断水断电、暂扣施工工具、拆除加建部分等控违措施。在该违章建筑施工期间,陶某某带队到现场巡查三至四次均发现违建现场非法施工作业的情况下,陶某某等人仅对违法施工行为实施一次暂扣手推车一辆、铁铲两把和口头责令停工的措施,对于违建现场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均未做出暂扣处理。
在发现施工方拒不执行责令停工通知的情况后,陶某某不仅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暂扣设备或实施拆除等制止处置措施,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强建情况上报区打违办启动打违应急处置机制处理。由于陶某某没有正确行使职责,致使该违建工地得以长期违法施工,2013年1月25日17时,工人马某在该违建工地施工时从高空坠落当场死亡。经查,该违章建筑于2013年1月建成高度达到约9米、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米的钢架结构框架厂房。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陶某某带队巡查发现秀英区海商路一违建仓库,当场下达案件初查通知书。为避免受到处罚,仓库业主让其弟符某找陶某某说情。几日后的一个晚上,符某约陶某某喝茶,符某向陶某某说明仓库未办报建手续的事实,同时请求陶某某予以关照,不要再行查处。陶某某表示会尽量予以关照。符某拿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和1条中华香烟的红色袋子交给陶某某,陶某某当场收下。之后又收受违建负责人的贿赂。
案发后,陶某某上缴全部贿赂款15000元。
秀英法院认为,陶某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辖区内违章建筑的施工,致使一名施工工人从高空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陶某某上缴全部赃款,认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上缴的赃款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佛山城管上班赌钱?环运局:不是公务员2014-09-04 08:41 来源: 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新闻摘要:
禅城区环运局回应,这四人均不是公务员。网友戏称“又是临时工”。
四名城管工作人员正在打牌(网友供图)
3日凌晨,有网友在佛山的天天新论坛上发帖称,他去禅城张槎城管执法局办事的时候,看到四名身着城管制服的人员竟然聚在一起打牌赌钱。此事引发网友关注。3日下午,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这四人确实是张槎城管的工作人员,但是打牌是在下班时间。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
3日凌晨3点多,网友“内幕判官”在天天新论坛上发帖称,他当天去张槎城管执法局办事,发现几个穿着制服的“公职人员”赌钱赌得不亦乐乎。他质疑“纳税人的钱就是供养一群无所事事的人”?该网友随后经过明察暗访证实,这几个人都是公务员,隶属执法二中队和三中队。
帖子中,该网友还公布了一张当时拍摄的照片。记者在照片上看到,四名身着浅蓝色城管制服的男子围坐在一个茶几的周围,正在打牌。在茶几上,还隐约看到放着一些钞票。
随后,记者发私信联系这位发帖人,但对方一直未予回复。
此帖很快也引来了很多网友围观。网友“卫道士”就表示:“这都是什么管理?一堆人在办公室开赌上级不可能不发现。佛山不是反四风吗?就拿这个当典型吧!”网友“jizai”则有些挖苦地表示,肯定又是临时工、协管员。到上午10时30分左右,记者发现,原帖已被删除。
为了核实真相,3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联系到了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简称禅城区环运局)的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一早就看到了这个帖子,随后立即找到张槎城管分局了解情况。经过核实,照片上出现的四人都是张槎城管的工作人员,而且被拍照片的时候确实在打牌。
“不过我们查了一下排班表,这四人都表示事情应该是发生在5月22日下午下班后,具体时间是下午6点多,地点在休息室。”对于究竟是谁拍的照片,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发到网上,该负责人坦言不得而知。
“目前我们已经把4人都叫回来了,并让他们分开回忆当时的经过,来确定一些细节问题”。
对于这四人的身份问题,他透露,这四人均不是公务员,而是协管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张槎街道的纪工委和分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打牌的具体时间和是否涉及赌博将是调查的重点,如果确实有违纪违法的情况,绝不姑息。
【篇2】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
摘要:当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与刑法规定和社区矫正执法实际存在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主观罪过认定方面,应重点考察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能否预见“重大损失”的出现,以及是否实际具备对“重大损失”的防范能力。客观要件认定方面,应注意分清一般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不同;
在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情况下,仍应依法判断是否出现“重大损失”的法定后果,而不能仅以矫正对象再犯罪事实,便一律追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重视玩忽职守行为是否能与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其“重大损失”形成事实上的有力因果关系。
关键词:
社区矫正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因果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推行,承担这项工作的一线执行人员近年被判玩忽职守罪的也越来越多。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从2014年才开始启用,样本可能不具全面性、广泛性,但鉴于社区矫正是于2011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2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于2012年起施行,因此从社区矫正正规化实行时间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社区矫正领域渎职犯罪的裁判文书,仍然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实证分析价值。通过对该网截止2017年2月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获得相关裁判文书36份,涉及被告
人43人。从样本总体看,43名被告人中身份系基层司法所所长或所负责人的有25名,占被告人总数的58.14%;
普通矫正工作人员14名(其中受委托从事矫正工作的4名),占被告人总数的32.56%;
司法局领导3名、中层干部1名,分别占被告人总数的6.97%和2.33%。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涉及被告人38人,占被告人总数43人的88.37%;
涉滥用职权罪4人,占比为9.3%;
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1人,占比为2.33%。案件罪名分布整体情况以玩忽职守的占比最大,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类依次次之,且总占比也较小。2018年9月,笔者在河北调研了解到,该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情况也较突出,这代表了近两年社区矫正领域的基本趋向。就在笔者写作此文期间,因执行过失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仍然不时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检视已有相关裁判文书,我们发现相关司法认定在犯罪主客观要件及因果关系把握方面,均不同程度地与刑法本身的规定存在一定偏差,亟需厘清。
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承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且于2020年7月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也于第9条、10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但在可以预见的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应该都属于《社区矫正法》的宣传、普及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并逐渐承担法律赋予执行任务的过渡时期。据笔者了解,除个别省、市局部建立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执行仍然主要由司法所承担,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被自动认为对矫正对象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文行文中多数时候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指代“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二、主观罪过方面:考察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导致损失能否被预见和控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主观上主要包括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两种心态,即行为人有预见义务但是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负有后果发生的避免义务却未能避免的两种情形。基于此,我们认为,当“重大损失”的法定结果发生,要确定该后果能否以“玩忽职守”归罪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针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内容和司法实际,详细考察行为人的工作任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素质、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以及工作条件、履职保障情况,以此判定行为人对法定后果是否“应当预见”或“应当避免”,即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避免可能及其程度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凭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或导致“重大损失”这一结果事实,就简单推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观上一定存在玩忽职守的罪过心态,或者将工作失误、工作疏忽等也上纲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结合司法实际,应重视考察以下两个问题: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否预见“重大损失”。通过考察社区矫正的决定条件、决定标准以及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首先,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是否再次犯罪难以预见。根据相关规定,关于缓刑、假释矫正对象回到社区服刑的判决、决定条件,刑法的明确要求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于监外执行对象,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不致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并用单独一款强调“对适用保外就
【篇3】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
玩忽职守、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被告人赵金荣,男,53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徐志国,男,47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永强,男,30岁,原系河北省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英语教员,1993年7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淑红,女,34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1994年4月1日被逮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地区分院以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赵永强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刘淑红犯玩忽职守罪,向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2年3月底,被告人赵金荣、徐志国在河北省衡水市与美国人梅直方、李卓明(另案处理)洽谈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事宜,赵金荣、徐志国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编造的只需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小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出具备用信用证作为手续,他们便可从国际金融市场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对引入的资念无需还本付息,也不用对所开信用证承担任何责任的谎言,在对信用证业务和梅直方、李卓明的资信程度均不了解的情况下。既个经本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也不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如实报告,就于同年4月1日至2日,代表衡水农行与梅直方、李卓明签定了引入外资100亿美元的协议。4月4日,赵金荣派徐志国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总行)咨询引进外资的可行性。徐志国在农业总行未找主管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咨询,即返回衡水向赵金荣说:人业总行认力引进外资是件好事,促使赵金荣决定将此事进行下去。4月5日,赵金荣、徐志国在梅直方、李卓明未按事先的承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即超越本银行业务范围,开具了200份备用信用证,总金额达100亿美元。赵金荣和被告人刘淑红依职务在信用证上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后,交给梅直方、李卓明寄往国外。4月7日,衡水农行收到国外一家企业对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查询。赵金荣、刘淑红签署厂由梅直方、李卓明拟定的对备用信用证无条件确认的电函,对查询作了答复。4月15日,赵金荣义根据梅直方的要求,与刘淑红签发了对国外另一家企业查询的复函。4月17日,河北省农业银行要求赵金荣、徐志国汇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赵金荣、徐志因为掩饰渎职行为,向梅直方、李卓明索要其事先承诺的反担保函。梅直方、李卓明即虚构了一份“联合国家共和银行”100 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赵金荣明知这份信用证是无效的,仍向上级银行报送。4月21日,香港一家企业来函查询赵金荣、刘淑红此时已因无权签发信用证受到上级银行负责人的批评,但仍然签发了无条件确认所开备用信用证的复函。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寄到国外以后被直接变卖。农业总行为追索这些信用证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亦受到严重损害。
1993年年5月26日,被告人赵金荣参加了农业总行决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行为的会议(以下简称“5.26”会议),赵金荣明知会议内容是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并受到有关领导要其保密的特别指示,仍将会议内容泄露给被告人徐志国。徐志国为了使梅直方、李卓明逃走,有利于掩饰其渎职行为,将上述秘密事项写在纸条上交给
受衡水农行聘请充当翻译的被告人赵永强,让其通知给梅直方。同时赵永强还将衡水农行为挽回损失,准备委托其向境外有关企业发送否定备用信用证的电函一事也告知梅直方,赵永强按梅直方提供的另一地址将这一电函发出,破坏了衡水农行这一消除备用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农业总行发布的有权签字样本中,没有被告人赵金荣、刘淑红的答样。况且衡水农行国际业务代理处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国际结算和外汇担保的业务范围。赵金荣身为衡水农行行长,不履行行长的职责,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的谎言,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严重损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财产权益和金融信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5.26”会议研究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犯罪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与会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赵金荣违反保密法规,泄露“5.26”会议秘密事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依法惩处。赵金荣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志国身为副行长,不履行主管外汇业务的职责,在轻信梅直方、李卓明谎言后,对本银行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用,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
徐志国明知“5.26”会议内容是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为了促使梅直方、李卓明外逃而将其非法提供给梅直方,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徐志国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永强积极参与向梅直方非法提供“5.26”会议秘密事项,并泄露衡水农行要消除信用证风险的信息,破坏这一挽救措施,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淑红不履行衡水农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的职责,违反行业管理规章,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在受到上级银行批评后不思改悔,仍然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据此,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判决:
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永强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淑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金荣的上诉理由是:开具备用信用证未越权,不知道“5.26”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徐志国的上诉理由是:玩忽职守情节不重,一审处刑过重;
不知道“5.26”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不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赵永强的上诉理由是:向梅直方提供“5.26”会议内容是按衡水农行领导指示办事,不知道提供的内容是国家秘密,一审处刑过重。刘淑红的上诉理由是:参与签署的有关文件系奉命签署,且不知道文件的性质和内容,不构成犯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赵金荣不是银行系统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衡水农行也没有开办信用证的业务;
在“5.26”会议上,有关领导告知赵金荣须对会议内容绝对保密,会后又经有关领导特别交代不能将会议内容告知徐志国,但赵金荣却反其道而行之,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徐志国不尽职责,在向农业总行咨询引资一事时极端不负责任,对衡水农行轻率开出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用;
徐志国还将明知应当保密的事项故意提供给梅直方,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赵永强明知“5.26”会议内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属国家秘密,却积极将其提供给梅直方,破坏了衡水农行消除信用证风险的措施,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淑红签署备用信用证时,赵金荣已向其告知文件的性质,其签发的最后一份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又是用中文制作,刘淑红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4】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
包国荣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包国荣,男,45岁,原系黑龙江省漠河县依林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包国荣于1987年5月6日阿木尔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代班工作。7日晚9时50分左右,包国荣对值班调度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国荣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1时许,包国荣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场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国荣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妻子、儿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国荣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2公里处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
当日3时30分左右,包国荣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包国荣仍没有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住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国荣逃离林场,放弃领导,使依林林场在这场大火中,烧死3人,经济损失2121300余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4月21日关于《春季护林防火命令》规定:“从即日起各地负责护林防火的领导干部,要立即上岗,部署和指挥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当地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扑救火灾,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但是,被告人包国荣在防火值班期间,擅离职守;
接到火情报警后,不顾群众安危,乘车逃走;
在返回林场后,又不组织群众扑火抢救,致使依林林场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据此,该院于1988年6月16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包国荣有期徒刑三年。
包国荣不服一审判决,以“值班期间离岗回家是超负荷工作后的正常休息,没有违背《春季护林防火命令》;
一审认定我在山火来时逃跑和没有积极组织群众扑救抢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包国荣在毗邻林场发生森林大火的情况下,竟擅离工作岗位回家;
在森林大火来临时,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携妻带子临阵逃至安全地带;
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群众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财物,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省人民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的要求。因此,包国荣对依林林场在森林大火中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临阵脱逃,不积极组织职工扑火救险的事实,有林场职工多人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包国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8月26日裁定驳回包国荣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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