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4篇
第一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
《近代西方刑法史略》是一部勾勒西方启蒙运动开始以及刑罚思想发展轨迹的著作,在马克昌的《近代西方刑法史略》一书中简要介绍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概念,他指出“古典学派或称旧派,我国大陆学者通常称为古典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并在后依次介绍了两个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学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
张小虎的《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一文,介绍了刑事法学的主要流派。此文中,对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思想评述,主要选择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展开,二者的关系经常被比喻为病因和治病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两个学派在犯罪原因的认识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两派在犯罪预防思想上的不同。作者分别列举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所主张的观点,古典犯罪学派主张意志决定论,因此他们注重刑罚的作用。而实证犯罪学派主张决定论,所以推崇刑罚替代措施。
代长春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一文中,在对两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法哲学上的思辨分析后,他提出了中庸的观点:“犯罪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社会现实条件所制约的,因此,必须在认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作者认为,理论的深刻性往往在于其片面性,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无疑具有预设性质,它是思辨的而非实证的。然而这种思辨却又具有符合常识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它是粗糙的,然而却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从理论上说,实证学派对自由意志的驳斥无疑具有正确的内容,然而它本身所主张的意志被决定论却未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个极端忽视人存在的主观能动性。作者将两个学派的观点予以结合,在承认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又认为意志受社会条件制约,应采取合理的刑罚措施,来预防犯罪。
第二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关于中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 惩治 目前,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已逐渐突破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已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公布的数据,从1986年到1994年,中国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3万多个发展到20万个;
其成员也由11万余人发展到90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70~80%是犯罪团伙所为。(注:转引自孙茂利:《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与趋势预测》,《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0~11期。)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的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注: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大陆目前尚无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只存在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换言之,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集团之上,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从产生形式上看,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产型;
二是境外渗透型。(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前者包括帮会复辟型、亲缘同族相聚型等;
而后者则主要以内外勾结的形式出现,即境外黑社会在我国大陆发展组织,扩充力量。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前者是指在某一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后者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国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宏观方面而言,呈现出在数量上日益增多、在质量上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演化、在活动领域上趋于跨国跨地区性、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从组织内部来看,呈现出内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员激增、趋于职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特点。
二、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范畴
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诸多观点。(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注:参见计永胜:《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挑战》,《国外法制信息》1997年第2期。)当然,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
我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起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注:参见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注:参见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法学家》1998年第2期。)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注: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对于有组织犯罪,尽管许多国家已在刑事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文本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然而,一是许多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各国所界定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相差较大,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司法部门、刑事法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尚无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精确的定义,彼此在观点上差异较大。有的学者称之为,有多少个犯罪学学者就有多少个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对此,1993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甚至指出“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注:参见该委员会报告:《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影响》。)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尚不能在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上取得共识,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所应有的范畴,相比较而言却有较为统一的看法。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笔者认为,在我国仅包括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理由有二:(1)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认识相一致。在国际社会中,包括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所谓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注: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2)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汉语语义,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有组织性”。从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来看,某一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组织性,乃是结伙犯罪与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笔者将结伙犯罪排除于有组织犯罪之外的主要理由。但是若简单地将一切具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均视为有组织犯罪,则无疑是将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作等同概念理解,这将使“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变得意义不大。据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式应限为两种,即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形式上讲,这两类犯罪组织均属于犯罪集团,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集团均属于上述两类犯罪组织。两者的区别在于组织性的“成熟”程度。众所周知,各个犯罪组织所处的发展阶段是不同的,进行犯罪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也是不同的。前述学者所提出的广义说,实际上包括了从极不成熟的组织犯罪到极为成熟的组织犯罪的各个发展程度和组织形式的犯罪,而忽视了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两者在“组织性”之成熟程度上的区别。毫无疑问,有组织犯罪发源于一般共同犯罪,其中在成长阶段则是犯罪集团,而成熟阶段则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正如有关立法文件(注: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一语的含义所表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普通犯罪集团中更为高级的一种。从另一方面说,犯罪集团的组织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6月14日《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是指具有“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三个特征。我国新刑法典第26条第2款关于“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也蕴含了犯罪集团之组织性特征。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则远远超出了上述三个特征,成熟程度更高。笔者认为,其成熟性?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具有“社会性”,换言之,其组织化程度已达到或者将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人数众多,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方式。这种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具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为准则,内部等级森严,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等一整套惩戒措施。其二,具有反社会性。“黑社会”一词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语,在英语中为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意译为“黑社会”。这个“黑”字,即表示了其非公示性和秘密性以及反社会性。从以上两方面出发,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性”是源于但又有别于犯罪集团的“有组织性”的,是指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组织性,因而有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三、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对于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出现及其发展演化趋势作了及时反应,在第294条专条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规范。从法条的存在结构及其立法本意分析,中国新刑法典对于有组织犯罪(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惩治的:
1.强化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惩治
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来自于犯罪组织本身的危险性。由于黑社会组织是与正常社会相对立的社会团体,因而往往有着同正常社会相抗衡的能力,从主体生存能力、作案技术到逃避打击的措施,都有着很高水平,以至于能够长期在社会上延续下去,成为政府和社会难以对付的犯罪组织。因而各国刑事立法对于此种犯罪惩治和打击的重点,均为建立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我国也不例外。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国新刑法典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三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摘 要:有组织犯罪是现在社会中一种高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威胁着人民的自由与安全。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包括很多方面,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和法律等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因此,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出发,设立特定的机构,完善我国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十分必要。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法律制度;
完善
一、有组织犯罪的阐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解释有以下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1.本质特征说
该主张认为有组织犯罪应该从两个方面表述:一是有组织犯罪并不应该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有组织犯罪肯定是由几个个体组成。二是既然它是有组织犯罪里的共同犯罪,那应该在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协调并在某种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里改变形态[1]。
2.广狭概念说
该主张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这两个概念我国学者比较看重于广义概念上的界定而不重视狭义概念上的界定,然而有些学者喜欢主张广义狭义相互结合比较角度进行界定。有些学者把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狭义概念之中,超出了对“狭义”的范围,应该将一般犯罪和犯罪合伙的团体作为最初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扩大,充实对它的界定范围。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它的不同活动中有不同的刑事立法的相关法条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犯罪活动,它采取暴力、贿赂等手段,且犯罪组织机构具有层次性协调性。
1.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
有组织犯罪,应该是黑社会、团伙犯罪,并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它们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上一般都比较安稳,在寻求自己的人身安全性的同时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经常在实施犯罪后采取一系列措施逃避法律的规则。
2.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
有组织犯罪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长期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而且犯罪的组织成员是永恒性的且具有自身的组织纪律性,它的重要的成员都保持一致,内部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秘密性。
3.基本手段是暴力形式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和暴力,有些犯罪的行为一定是由暴力方式才能实现,比如谋杀、敲诈勒索、强制性的收取一些占地费之类的等等。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有组织犯罪里是一种状态,它是由一般有组织犯罪和合伙有组织犯罪形成的。然而同时我国在这些方面有很多的争议和舆论,在我国刑法中当时并未对它作出相应的措施,所以在司法的实践中对这类似的犯罪案件通常是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进行解决。
邪教组织的犯罪立法,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和蛊惑人的心智加以惩治和反对。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对会道门、邪教犯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统一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二是改变恶劣罪名、过去的罪名同现在的罪名完全不同;
三是增加了邪教组织这个称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彻底镇压反动派和国内外反华组织的嚣张气焰,并且打击了它们危害我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彻底地剿灭这些利用封建迷信来实施的犯罪活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付邪教和封建等组织犯罪,大力推进有法可治,依法治国的方针。
国际范围内存在的恐怖犯罪活动显得更为严重,而且存在的形势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对各个国家都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需要全球各国的发展,但是恐怖活动犯罪以中国的经济缺口入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遏制恐怖犯罪的泛滥而实质上,1997年《刑法》规定了大量可能用来达到恐怖目的的其他具体犯罪,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2001年6月,中国与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3]。“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的10月份,在上海召开的APEC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上海共识》,再次表明了反恐怖主义的坚决立场。在立法上进一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司法中存在的缺陷
在理论和实践推进的过程中,有组织犯罪观念上的落后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对有组织犯罪观念上比较狭隘和古板,这是严重偏离有组织犯罪本身内涵的。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非常狭隘,导致在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局限性,使得刑法偏离了本身的发展轨迹和本来目的,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不够。法律上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
当前国内有组织犯罪的迅速蔓延,使得决策方加强了对其的认识判断,即有组织犯罪正处于活跃时期。但是在加深认识的过程中,对有组织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到位,这就直接导致刑事立法上受到局限,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措施也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国仅仅是将有组织犯罪定位于需要惩治的犯罪条目,而对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就不能对有组织犯罪给予强有力的打击。
据统计,“1983年至80年代末,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国外和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千余人,涉及黑社会组织80多个。”这些有组织犯罪案犯在境外大部分被通缉,但是有些未被抓获的罪犯入境后更是为所欲为,以开皮包公司、假工厂为由,从事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他们借鉴在国外的经验,使得犯罪的方式手段在我国得不到查处和惩治,这样愈演愈烈,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四、惩治预防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完善措施
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狂,打击它的有效工具是法律,所以各国都加强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由于法律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杰出表现,很多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有组织犯罪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状态还很不完全,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在我国还处于立法讨论阶段,现今,我国还未出现一部完整的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规的制定,更有力地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
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公安局仅仅通过几次的个别行动来打击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并且没有对已经出现各类有组织犯罪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也没有继续追查他们的后续活动,这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打击暴力形态的有组织犯罪是非常不足的。因此,我国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直属于我国公安部,直接受其领导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关,进行对有组织犯罪的侦破和惩戒。这样就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专门机构直属公安部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能够配置比较先进的刑侦工具,针对犯罪技术较高、反侦察能力较强的犯罪组织,就能较快的破案,免得受制于刑侦技术而放纵犯罪。
有组织犯罪在当今趋势是越来越国际化,各个国家的犯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组织存在联系和关系。这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有组织犯罪不仅是打乱全球的经济增长和危胁国家的安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对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共识。在1994年的那不勒斯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有组织的跨国犯罪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计划》,这个计划的签署与通过标志着全世界为控制有组织犯罪展开合作的新开端[4]。
五、结语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级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自由与安全[5]。随着近几年有组织犯罪的迅猛发展以及犯罪组织制造震惊世界案件的频繁,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中存在的现实矛盾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人民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谢勇,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
[2]杨涛,吴华清.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的基本策略[J].中国刑事警察,2006,(2).
[3]吴鹏.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4]冯殿美,曲振涛.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分析[J].法学论坛,2003,(3).
[5]李洁.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其消解途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6).
第四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犯罪学
•黎其武
•微博:t.qq.com/lqwlyl
•邮箱:lqwlaw@qq.com
•学习目标
•一、正确看待一种社会现象
洛阳性奴案
•二、理性分析一种社会现象
女性性工作者的受害现象
•三、塑造一种科学的价值观
边缘人权的权益保障
•导论
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犯罪的概念
多学科定义
•1、规范法学的定义: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法系:犯罪本体结构、责任充足条件
•我国及苏联的耦合式犯罪构成要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
•2、犯罪学界的定义(实证角度)
•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犯罪学的概念
•王牧: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辩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
•是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刑事科学(criminal sciences)体系
•刑法(criminal science)
•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al law)
•刑事侦查学
•监狱学
•犯罪学(criminology)
•刑罚学
• 犯罪学学科体系
•犯罪学一般理论
•犯罪统计学
•犯罪生物学
•犯罪心理学
•犯罪社会学
•被害人学
•第二节 犯罪学的特性和功能
•1、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 研究群体犯罪现象
•2、前犯罪学科
•3、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
•(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
•(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
•第三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
•因果观:环境法则、可能法则
•系统观:整体法则、双向法则
•(二)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思辩方法、实证方法
•犯罪学简史
第一节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一)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
•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
•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刑罚适用原则:必然性、
•罪刑相适应、及时性
•一、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
1、社会对犯罪必须处罚
2、惩罚是对犯罪者施加痛苦
3、犯罪动机的功利性
4、惩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
监狱建筑设计
推动和改革近代警察制度的先驱.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古典犯罪学的观点:
•1.犯罪原因—自由意志
•2.犯罪预防思想:
•法律控制论:法律预防犯罪
•心理强制论:心理强制使人放弃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报应刑论:只有对犯罪人给予惩罚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抑制、预防犯罪,但须以犯罪行为为基础,不能滥用刑罚。
•评价
•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
•背景:
•资产阶级革命
•现代自然科学发展
•法国的孔德实证主义哲学
•犯罪学“三圣”,否定古典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
•1876《犯罪人论》
•天生犯罪人。
•把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
•实证研究:测量、统计等方法。
•犯罪控制理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一致。
•社会防卫论: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
广泛适用罚金刑、缓刑、假释、及“开放性措施”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
•(二)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1881年《犯罪社会学》
•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犯罪饱和法则:每个国家客观上存在上述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从而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犯罪也有年终平衡。每个国家始终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有时会超饱和,但最终会恢复到饱和状态。
•刑罚替代措施。主张广泛用保安处分,推崇不定期刑。
•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
•(三)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1885年《犯罪学》
•强调犯罪的心理因素
•犯罪分为自然犯罪(真正犯罪)和法定犯罪
•真正犯罪人分为谋杀犯、暴力犯、财产犯、风俗犯
•全球性刑事政策
•古典犯罪学与实证犯罪学的区别
•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一)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犯罪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
•文化冲突理论:文化冲突导致犯罪
•紧张理论:犯罪是行为人不能用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群导致犯罪
•社会生态学理论:城市化进程导致犯罪
•激进派犯罪学: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犯罪
•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二)社会化过程理论: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及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 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各个社会阶层都可能犯罪。
•社会学习理论: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
•社会控制理论:研究人们为什么不犯罪
•标签理论:行为取决于社会解释方式,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整合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与社会结构理论各种因素都对犯罪有影响。
•四、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
•(一)精神分析理论:弗洛伊德
•1.潜意识理论
•2.人格结构理论:本我、自我、超我。
•(二)攻击理论: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挫折—攻击理论
• 五.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
•(一)遗传生物学
•性染色体异常理论:XYY
•(二)体质生物学理论
•内分泌失调理论:月经、性激素
•六、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特点
•一、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受重视
•二、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三、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四、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第二节中国犯罪学简史
•一、建国前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
•古代犯罪思想
•近代犯罪学思想:严景耀《北平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的犯罪问题和社会变迁的关系》
•三、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
•1、犯罪学研究队伍不断状大
•2、犯罪学研究机构相继建立: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
•3、犯罪学理论刊物相继问世
•4、犯罪学研究成果丰硕
•5、犯罪学教学受到重视:1991年北大招博士
• 第一编
• 第一章 犯罪现象
• 第一节概述
•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
•第一节概述
•包括
•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之内犯罪的发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及罪犯的构成状况等。
•犯罪特点: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犯罪规律:指一定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势。
•犯罪现象的特点:直观性、综合性、因果性、相关性、饱和性
•第二节犯罪现象的类型
•主犯罪现象与副犯罪现象
•显犯罪现象与隐犯罪现象
•常规犯罪现象与随机犯罪现象
•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
•加害犯罪现象与被害犯罪现象
•第三节犯罪测量概述
•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系统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及相关资料,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特定时期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
•第三节犯罪测量概述
•犯罪测量的指标体系:犯罪的量、犯罪结构与犯罪分布、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现象危害性程度(犯罪代价及公共安全感)
•犯罪数据资源来源:警察部门的统计、被害人调查、自我调查研究、知情人调查及组合式调查、犯罪代价评估、社会公共安全感调查、其他数据
•第四节犯罪现象的量
•一、犯罪总量:指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犯罪案件或犯罪人的总数或绝对数。漏斗效应
•二、犯罪黑数:实际犯罪数与表面犯罪数之间的差额即实际犯罪数中的那部分未知数,称为犯罪黑数或隐案。
•第四节犯罪现象的量
•三、犯罪相对数:指表示犯罪流行状况或犯罪在社会人口中的分布状况的相关比率。如:
•犯罪率=犯罪案件总数/该区域人口总数X常数10000或100000
•犯罪人口率=已知犯罪人数/特定地区人口总数
•重新犯罪率=再犯罪的犯罪人数/刑满释放人数
•监禁率=囚犯人口数/人口总数;/犯罪人口总数
•犯罪钟点,指犯罪在时间上的发生频率.
•四、犯罪指数指可以反映和推测犯罪现象实际规模和严重程度的指示性数字.
•第五节犯罪现象的结构与分布
•犯罪现象结构:指作为一个总体犯罪现象内部各类型犯罪间的数量对比关系
•犯罪分配率=某一类型犯罪案件总数/特定地区犯罪案件总数X100%
•犯罪分布:指犯罪现象的数量和类型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
•第六节犯罪现象的质:犯罪危害量
•一、犯罪代价:指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或付出
•分为直接与间接,物质与非物质,经济、身体和社会代价
•二、公众的社会安全感:指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状况的主观感受。
•三、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
•第七节 犯罪现象规律
•指隐伏在犯罪数量、质量、结构等表象背后的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一般过程和趋向。
•犯罪现象必然律
•犯罪现象依存律
•犯罪现象概然律
•犯罪现象饱和律
•第八节犯罪现象的状况
•一、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一)新形态犯罪:白领、环境、智能、游戏、文化、恐怖、有组织。
•(二)犯罪人构成:白领、青少年、女性、累犯、惯犯和职业犯比例上升。
•第八节犯罪现象的状况
•二、发展中国家犯罪现象状况
•犯罪率大幅度上升
•财产刑犯罪持续上升,暴力犯罪居高不下
•女性犯罪率相对较低,青少年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犯罪由城市波及到农村,影响到各个方面
•第二章 犯罪行为
• 第一节概述
•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类型
•一、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分类
•二、按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类
•三、按行为的性质分类
•四、按行为的形成方式分类
•五、按主观罪过不同分类
•六、按犯罪的公开程度分类
•七、按犯罪形成的特点进行分类。
•第三节个体犯罪行为发生机制
•一、犯罪行为机制的含义:指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与模式。
•广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过程与模式的总称。涉及四个方面
•1.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
•2.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3.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
•4.犯罪行为产生中的互动机制.
•第三节 个体犯罪行为发生机制
•二、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指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动机指推动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
•反社会性、直接性、低级性、意识性、复杂性。
•分类:有意识和无意识,主导性和从属性,情境性和预谋性,反社会、中性和积极犯罪动机等。
•(二)其他:兴趣、偏颇的价值观等
•第三节个体犯罪行为发生机制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1、犯罪动机的形成阶段:需要的产生、犯罪意向的萌发、动机形成。
•2、犯罪决策的完成阶段:
•3、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
•方式有秘密、公开、欺骗、暴力、教唆、协力
•4、犯罪行为的结束阶段:心理活动、行为活动。
•第三节个体犯罪行为发生机制
•四、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指罪因性因素引起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模式。
•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犯罪人的需要-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挫折-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过度补偿-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变态心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
•第四节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
•一、犯罪情境概述
•(一)犯罪情境及其特点
•犯罪情境(criminal situation, situation of crime),就是被犯罪人所感知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
犯罪情境的特征是:
•1.动态性2.心理性 3.行为性 4.直接性
•第四节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
•二、犯罪情境构成要素
•(一)人
•1.犯罪人 2.被害人 3.执法者 4.旁观者
•(二)物
•(三)事件
•事件是指对犯罪人有意义但是不受犯罪人的控制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变化。
•犯罪行为本生就是一种事件,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受有关事件的影响。
•第四节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
•(四)状态
•状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
•一定的社会生活状态是影响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实施的重要因素。
•(五)时间
•(六)地点
•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分散地、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往往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存在多种性质的力量的“力量场”,整体地对犯罪人发挥
•第四节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
•三、功能
•(一)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影响犯罪行为的方式
•(三)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
•四、犯罪情境与犯罪动机转化
•在犯罪情境的影响下,犯罪动机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演变或转化。这种转化主要表现为 2种情况:
•(一)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
•(二)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
•第三章 犯罪人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人的概念: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
•理解:犯罪人是外显的严重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
•犯罪人是具体也是抽象的。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型。本学科仅讲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二、犯罪人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触犯刑律应受处罚的犯罪人,还包括一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
•第二节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一.人以及犯罪人的一般属性
•(一)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区别
•(二)对于人以及犯罪人一般属性的理解
•1.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属性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本质属性.
•2.人,包括犯罪人是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
•3.从原初意义上讲,人性是非善非恶或善恶相融合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性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成恶的.
•第二节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人的特殊属性:反社会性
•1 .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
•2.具体表现:
•1)错误的信念体系,2)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3)意识发展欠缺
•4)不良的性格特征
•5)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第三节犯罪人的类型
•1.根据性别:男性犯罪人与女性犯罪人
•2.经历:初犯,惯犯,职业犯罪人和业余犯罪人
•3.年龄: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
•4.精神状态:正常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
•5.犯罪方式:暴力犯罪人和智能犯罪人。
•第三节犯罪人的类型
•6.犯罪性质:暴力犯罪人,财产犯罪人和性犯罪人。
•7.犯罪心态: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
•8.身份:白领犯罪人、蓝领犯罪人、政治犯罪人、普通犯罪人
•9.组织形态:犯罪自然人和犯罪法人。
•10.罪行轻重:重犯罪人和轻犯罪人。
•11.据刑法条文进行犯罪人的分类。
•第四节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犯罪生涯研究:出生群体研究,自我报告研究,犯罪人史纵向分析,实地观察。
•犯罪人口研究:性别,年龄。
•第四章 被害人
第一节 概述
一、被害人的概念: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二、被害人的特性:
1、被害性: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诸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受害的内在倾向性。
被害的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
被害的敏感性
•第一节概述
2、互动性: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3、可责性: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应受谴责。
•第一节概述
三. 被害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具体类型
1.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
2.被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
3.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
4.状态性被害人与机会性被害人
5.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具体类型
6.暴君性被害人、抑郁性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
7.共同被害人与独立被害人
8.复合被害人与单一被害人
9.老年被害人与女性被害人
10.有形的被害人与无名的被害人
11.环境的被害人、技术环境的被害人和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第二节 被害现象
•一.概念: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状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二.被害现象的类型:
•1.原生损害和派生损害
•2.再度被害与重复被害
•3.复合被害与共同被害
•4.被害烙印、被害后遗症与被害标签
•5.被害暗数、被害率与被害盲点症
•6.被害人的易位
•第三节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刑事伙伴”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
•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汉斯
•20世纪70年代施耐德和夏弗提出“无被害人即无犯罪”
被害人学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
•第三节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冲突模式
•被害人催化模式
•斯德哥尔摩模式
• 第四节 被害预测、被害调查与被害预防
•
•一、被害预测:指运用调查、统计、心理诊断和计算机等科学理论与方法,在综合分析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心理状态、职业、家庭状况、教育背景以及所处社会、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原本潜在的被害可能以及社会未来的被害态势所作出的有根据的估计、设想和推断。
•包括宏观微观、中长期、综合单项。
•第四节 被害预测、被害调查与被害预防
•二、被害调查:在一定时空中,运用抽样、统计、访谈、观察等方法和技术,对被害原因、被害现象和被害预防、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以及被害现象与加害现象的关系等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收集、考察、和分析的过程,旨在查明个体与社会的真实被害状况和被害原因,提出预防被害和改善法律与社会的对策。
•第四节 被害预测、被害调查与被害预防
•三、被害预防:社会和个体为免遭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
•注意:
•被害人贬值
•被害人的非人格化
•被害妇女的非女性化。
• 第五节 被害赔偿与被害测定
•一、被害赔偿:
•指犯罪人或国家对于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失、损害和痛苦所进行的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
•第五节 被害赔偿与被害测定
•二、被害测定: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被害人所遭受的被害的性质、类型、和程度所作的诊断和认定。旨在准确判任真实的被害结果和犯罪危害程度,为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救济和刑事司法对于犯罪人的定罪科刑提供依据。
•第二编犯罪原因
• 第五章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二、犯罪原因研究的指导思想:
•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现实的。
•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在价值评定上并非总是一致的。
•3.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
•第二节 罪因结构
•一、罪因结构的概念: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
•二、罪因结构的层次
•犯罪根源
•犯罪场: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
•第六章 犯罪的自然原因
•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的自然原因的概念
•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包括时间、气候、与地理三部分。
•第一节 概 述
•二、犯罪的自然原因的特性
–原生性:先天存在。
–间接性 :暗合了或契合了犯罪人的某种反社会倾向。
–具象性:可视的或可测定的。
•第二节 时间与犯罪
•
•一、昼夜周期与犯罪
•二、自然周期与犯罪:如生物节律、妇女例假及月之圆缺等。
•三、社会周期与犯罪: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星期、经济危机等。
•四、季节周期与犯罪
•第三节 地理与犯罪
•一、城乡与犯罪
•都市的犯罪率明显高于乡村;
农村暴力犯罪高,城市财产犯罪高,性犯罪亦高。
•原因在于:
–社会组织与社会控制的差别
–经济类型及其发达程度的差别
–民情风俗的差别
•第三节 地理与犯罪
•二.特殊空间与犯罪:
•1.城市死角
•2.城乡结合部和社会控制真空地带
•3.独居住宅
•4.流动空间
•三.特殊人文地理环境与犯罪:
•单位,社区,山区、林区、水网地带,国边境地区
•第七章 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概念
•二、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特性:
•决定性、普遍性、系统性、间接性、可控制性。
•第二节 经济因素与犯罪
•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犯罪
•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犯罪
•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与犯罪:过分注重物质利益,极端个人主义
•第二节 经济因素与犯罪
•四、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真空和漏洞:经济管理中的漏洞,治安管理中的漏洞
•五、贫困与犯罪
•第三节 政治因素与犯罪
•一.政治冲突与犯罪
•二.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
• 权力过分集中
• 政治运作中缺乏透明度,权力行使缺乏监督
• 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理顺
• 人事制度方面的缺陷
•第四节 教育、家庭因素与犯罪
•一.学校教育因素与犯罪:
•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
•基础教育不够普及
•教育方式陈旧
•第四节 教育、家庭因素与犯罪
•二、家庭因素与犯罪:
•不完整的家庭
•不和睦的家庭
•教育方式不当的家庭
•行为不良的家庭
•罪因性物质(criminogenic substance)是指可能诱发、促成或助长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物质。如武器、毒品、酒精
•第八章 犯罪的文化原因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文化原因的概念: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作为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第一节 概述
•二.犯罪的文化原因的特性
•1、人文性:指具有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品格
•2、民族性:指源于特定的文化背景而表现出的特定的民族烙印
•3、悖逆性:本为人类精神的创造物,却反过来变成促发危害人类健康的犯罪的原因
•第二节 文化冲突与犯罪
•一、文化变迁与犯罪:指文化内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结构性变化
•二、文化传播与犯罪:指不同文化模式间文化要素的传递与扩散及其过程。
•第二节 文化冲突与犯罪
•三、国民性格与犯罪:指某一文化类型烙于其整个民族的性格外观,即全体成员所具有的共同的倾 向性人格特征。表现:
•国民人格取向的偏斜是引发、促发犯罪的根源
•国民性格的冲突是引发越轨的渊源
•每一种文化类型的国民性格中的阴暗劣质推动主体实施反社会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亚文化
•一、犯罪亚文化的概念、特性和功能
•犯罪亚文化指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特性和功能
•1.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指其通过非标准性与非从众性所表现出来的对于主文化的抵制、否定和反抗的态度与倾向
•2.连接性与同化功能:指其对于犯罪亚群体及其活动所具有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3.畸异性与自卫功能:指其对于健康的人类理性、情感和常规的病态性悖逆倾向及其扭曲形态
•第三节 犯罪亚文化
•二、犯罪亚文化诸现象:
•1 .反社会意识: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暴露和宣泄的根本对立于社会的精神现象的综合体。
•2.犯罪亚群体及其禁忌和仪式
•3.犯罪的非语言符号:指犯罪亚群体间为实施犯罪、隐匿犯罪、逃避处罚或基于某种忌讳而约定俗成的特约交际语言。
•4.犯罪技巧
•5.罪犯特征
•6.文身
•第九章 犯罪的个体原因
•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个体原因的概念:
•引发人实施犯罪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素质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二.犯罪个体原因的特性
• 综合性
• 个体性
• 终极原因性
•三.关于犯罪的个体原因的学术谱系:菲利,龙勃卢梭、谢尔登
•第二节 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
•一.概述:指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特质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
•二.性别与犯罪:男性与女性
•第二节 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
•三、年龄与犯罪
• 青少年犯罪:团伙儿童、非社会化的攻击性儿童、意外少年罪犯、母女不和的犯罪少女、神经症少年。
• 老年犯罪:孤独感、恐惧或心理变态、失落或绝望
•四、智力与犯罪
•五、孪生子与犯罪
•第三节 犯罪心理原因:非观念层面
•一、概述: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切人格、个性因素,如情绪、意志、动机、性格、气质、能力、成瘾性及个体心理特点。
•二、情绪情感与犯罪:
•1、激情与犯罪
•2、不良情绪与犯罪
•第三节 犯罪心理原因:非观念层面
•三.需要、动机与犯罪:
• 1.相对被剥夺感
• 2.刺激与犯罪
• 3.侥幸心理
•第三节 犯罪心理原因:非观念层面
•四.成瘾性与犯罪
•五.个性与犯罪
•六.变态心理与犯罪:
•(一)反社会变态人格的概念和特征:无情;冲动性
•(二)反社会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
•第四节 犯罪心理原因:观念层面
•一.概述:支配犯罪人行为的观念与理据
•二.价值观与犯罪:
•(—)贪利
•(二)成就意识
•第四节 犯罪心理原因:观念层面
•三.道德观与犯罪
• 道德判断的偏离直接导致行为失范
• 道德情感错位
• 道德信念的丧失
•四.法律意识与犯罪
•(一)法律意识缺失
•(二)法律意识扭曲
•第三编 犯罪预防
第十章 犯罪预防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概念
•指犯罪控制以及与之相对的犯罪预防活动和措施的总和。具体指国家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和减少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
•注意:需要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手段.
• 是人类和社会发展和完善、进步的过程
•第二节 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犯罪预防的必要性:恶害
•二.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 1.犯罪在一定成程度上是可以预防和控制.
• 2.犯罪事实是恒久存在的.
• 3.法律犯罪事实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4.不能丧失信心
• 5.可能性大小取决与社会的性质和政府的决策和作为.
•第三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
•一.犯罪预防与人类社会自我发展相同步的原理.
•二.社会控制适度原理:注意处理
•社会控制与社会自由的关系
•社会控制与人的需要的满足间的关系
•外在控制与自我控制间的关系
•三.结构整合与价值整合并举原理
•四.成本—效益原理
•第四节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一.综合治理模式的特征及其建立
1.综合治理模式的框架与特征:惩罚模式和矫正模式
2.综合治理模式的形成:1981年
•第四节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二.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
第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第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 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法制原则
第四,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原则
•第四节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体制,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综合治理的力量体系:
1、 中央领导机关、
2、 地方党委、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及政协、
3、 国家政法机关、
4、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四节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五、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
•(一)犯罪预防措施的一般分类
•(二)我国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社会,心理,治安,刑罚预防
•第五节 刑事政策
•一.概述:criminal policy
•1、概念:起源于欧洲. 犯罪对策.
• 狭义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 广义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2、目的:控制、减少犯罪。
•3、分类: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
• 刑事惩罚政策又分为立法、司法、执法政策
• 刑事基本政策和刑事具体政策
•二、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
•(一)宽严标准的确定(王牧)。
• 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人道主义、 公平、及时性。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56年)
• 宽严相济(2005.12 罗干)
•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马克昌)
•具体刑事政策:严打—从重从快,83年开始
• 死刑—保留、严格适用
• 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
•第十一章 犯罪的社会预防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社会预防的概念:指以防止和克服犯罪为目标而进行的发展经济、制度与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活动与过程。
•二、犯罪的社会预防的特点:
•创造完善的社会环境
•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的衔接
•广泛多样
•是积极参与的治本措施
•第二节 社会预防的功能
•一.社会建设功能
•二.社会整合功能
•三.社会控制功能
•四.社会化功能与心理调节功能
•第三节 宏观社会预防
•一.社会改革—社会本体的建设与完善
•第一,两个文明建设协调进行,提高综合水平.
•第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制度
•第三,正确引导社会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与统一.
•第四,恰当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
•二、社会政策—社会问题的控制阀
• 概述
• 社会政策的完善:经济社会、效率与公平、内在一致、成本效益原则
•三、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力量
•第四节 微观社会预防
•一.环境设计与防卫空间
•二.群体和个人对犯罪预防的参与:
•社区参与
•群众自治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
•四.公民个人的自我约束自我防卫
•第十二章 犯罪的心理预防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心理预防的概念:
• 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景下作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行为选择,而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过程.
•二.犯罪的心理预防的原理和特点:
•核心目的是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
•不赞成纯粹的外在控制
•第二节 犯罪心理预防的功能
•一.人格的塑造和养成
•二.心理调节
•三.主观激励
•四.推动社会进步
•五.社会控制功能
•第三节 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
•一、社会化—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
•二、自我修养—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
• 1、加强自我修养
• 2、善于自我调节
•第四节 变态人格的矫治
•一.物理疗法
•二.精神分析疗法
•三.行为疗法
•四.人本主义疗法
•五.反馈疗法
•六.认识领悟心理疗法
•第十三章 犯罪的治安预防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治安预防的概念与特点:
• 针对性
• 专门性
• 有效性
•二.犯罪的治安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
•三.犯罪的治安预防的分类:
• 宏观
• 微观
• 技术预防
•第二节 重点人员控制
•一.对有犯罪趋向的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二.对犯罪嫌疑人员的调查与控制
•三.对“两劳人员”和社会服刑人员的考察与监督
•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三节 重要场所控制
•对相对固定的公共场所的控制
•对流动型公共场所的控制
•对僻静型犯罪多发地区的控制
•第四节 特殊行业控制
•一.特殊行业的概念和特点
•二.特殊行业的治安管理:
•1.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2.检查限制某些业务活动
•3.查处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动
•三.特殊行业的情况通报与通迅联络
•第五节 犯罪的宏观控制
•一.宏观控制目标的确定依据
•二.宏观控制的基本措施
•第六节 犯罪的技术预防
•一.概述.
•(一).技术预防的概念
•(二).技术预防的一般原理
•(三)技术预防手段对犯罪心理的抑制作用
•(四)技术预防与犯罪控制和刑罚预防的关系
•二.技术预防手段
•监测装置
•抗阻装置
•自救装置
•三.技术预防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配套设备
•(二)安装使用要求
•(三)反应系统
•第七节 实施犯罪治安预防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符合犯罪预防的总体要求
•二.正确处理保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关系
•三.争取各类社会活动主体的配合
•四.其他犯罪预防手段的配合作用
•第十四章 犯罪的刑罚预防
第一节 概述
•一.刑罚预防的概念:指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来遏制犯罪和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预防活动.
•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
•工具是刑罚.
•对象包括犯罪的人和没有犯罪的人.
•目标是遏制犯罪和防止再犯罪.
•第二节 刑罚预防的具体实施
•二.刑罚预防功能的具体表现:
•1.传达刑法的禁令,规范公民的行为
•2.引导社会心理,制止犯罪冲动
•3.减少再犯机遇,改善罪犯心理
•三.刑罚功能的局限性
•第二节 刑罚预防的具体实施
•一.刑罚预防的基本途径:
•明确刑罚适用的对象
•具体适用刑罚
•实际执行刑罚
•二、影响刑罚预防效果的因素:
•刑罚规定不合理;
适用不公正;
执行中的弊端。
•三、刑罚预防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刑罚适用的必然性
•2.刑罚适用的及时性
•3.刑罚适用的教育性
•第三节 对犯罪人的矫治
•一矫治犯罪人的一般原理
•二.犯罪心理矫治
•(一).犯罪心理矫治的内容:改善生活态度;培养健全的意识结构;消除思想障碍.
•(二.)犯罪心理矫治的基本方法:集体灌输、因人施教
•(三)犯罪心理矫治的辅助措施:
•1、利用社会力量协助矫治
•2、利用家庭力量
•3、帮助犯罪人学习知识,掌握技术
•4.强化狱政管理,创造有利的矫治环境.
•三.犯罪习性矫治
•条件:场所,心理,时间.
•方法:
•1、限制原有的动力定型
•2、反复实践新的行为规范
•3、犯罪习性矫治的辅助措施:严格狱政管理和加强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