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征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6篇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1
学习《山东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二、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落实信访责任。凡是出现重大信访问题,年终落实一票否决,取缔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2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3
年度信访工作个人总结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严格环保执法,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狠抓环境信访工作不放松,做到了接待、登记、回复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了个人环境信访工作水平,起到了服务经济、稳定社会的效果。现将近年来环境信访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
参加工作十几年以来,我深深了解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突出对人民群众讲感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信访问题绝大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政府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群众有问题、有困难、有要求,就必然向党和政府来反映,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和寄予厚望的表现。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体现了“三个代表”在基层是否得到落实,通过学习和实践,坚定了我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
二、认真学习,深入工作角色。
想做好信访工作,只有真诚和热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自身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安徽省省信访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在学习中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虚心向同志们请教,通过学习,自身工作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在接待中,我认真做好记录,并且热心、真诚地向他们解释,同时宣传党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领导认真处理,确保了事件没有进一步扩大,最后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真诚接待,切实解决来访群众实际问题。
信访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就是依据政策规定帮助群众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访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尽力多做解疑、释惑、顺气工作,努力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在信访工作中,我们经常面对的都是有怨气不满或其它想法的群众,给我的感觉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确实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但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付出真诚的心、无私的爱,才能在信访和群众之间架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我不断摸索信访工作的规律,接待上访群众时做到热心,不冷漠处之;听取反映的问题时耐心,不厌其烦;处理问题时细心,不专横武断;碰到棘手问题时有恒心,不半途而废,直到问题解决。
针对上访群众的不同情况,我自学了心理学,根据不同上访人的心理总结出自己的接待策略:对“哭闹型”的,一杯热茶、一张笑脸,充当“亲友团”;对“叫骂型”的,勇于忍受,甘做“出气筒”;对“别有用心型”的,据理力争,维护党和政府的尊严。四、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
信访工作虽然是很平凡的岗位,但在实际工作中本人一直能够坚持尽职尽责,无论是接待来访群众,还是其它工作,不分份内份外,工作到位不越位,我同志们一起加班加点,有时整夜工作。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不但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践行,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人民利益再小也是大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决策、谋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虽然在工作中本人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认可,但是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感觉到理论功底不厚,领导工作经验不足,这些都是我今后应该加以改进和提高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全部身心投入到做好本职工作中。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4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至二十八日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审议修改)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好。
第二条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和揭发、控告、申诉,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这项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章名】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信访工作。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经常阅处人民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和机构精干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在它的办公厅设立信访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一般在办公厅设立信访处;
信访量少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干部。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可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可以相当于省级机关的局),或分别在办公厅设立信访处。
地(市、州、盟)委和行署(政府),一般或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可以相当于地级机关的局)。
县(市、旗)委和政府, 一般可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
地区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和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县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不另设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机构,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
信访干部要相对稳定。
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
【章名】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遵循下列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分工负责,归口办理;
件件有着落、有结果。
(一)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地给予解决;
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
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对于群众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
处理意见要同申诉人见面。
(三)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要通知揭发、控告人。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四)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有重要创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条 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同当地党政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信访问题,原则上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把人民群众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同志批办或要求查处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要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来访群众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无理取闹。对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生产秩序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行政预算,实报实销;
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解决。
【章名】 第四章 加强县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县一级党委和政府(包括相当县一级的单位),要就地解决来信来访中的问题。凡是县里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就地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县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县委和政府及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 县一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发挥基层组织处理信访问题的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要关心和支持县一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对于他们处理的问题,凡属正确的,应给予支持;
上下意见不一致的,应积极协商,统一认识;
处理不当的,应热情给予指导,按照党的政策,妥善解决。
【章名】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光荣职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
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5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征文篇6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
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与体谅。
(二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1、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
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一处理来信
1、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3、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4、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5、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6、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7、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8、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2、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3、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