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容错纠错让敢于担当的干部
建立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近年来,我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干部在工作中难免出现失误和偏差。建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明确容错的范围和纠错的程序,能够更好地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1.明确容错的范围
我们需要明确容错的范围,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容忍干部的失误和偏差。通常情况下,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给予容错:首先是新领域新业务探索阶段,由于缺乏先例和经验,干部可能会出现失误或者不确定性,这是可以理解的;其次是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失误,由于时间紧迫或者信息不足,干部们难以做出完全准确的决策,这也是可以容忍的;最后是在改革试点期间,由于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干部们可能出现失误和偏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2.建立对容错者的激励机制
我们需要建立对容错者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能够更好地鼓励干部担当作为。首先是在容错后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容错者进行公开表彰,激励他们更加敢于担当。其次是在晋升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容错者进行适当的晋升机会,表现出色的干部有更多的机会得到晋升。最后是在待遇方面给予适当的提高,对容错者进行适当的经济激励,保障他们的稳定收入。
3.加强对容错者的帮扶引导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容错者的帮扶引导,通过帮扶能够更好地提升干部的工作能力。首先是加强对容错者的心理关怀,对容错者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激励,保障他们的工作情绪稳定。其次是加强对容错者的培训指导,对容错者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他们的工作水平。最后是加强对容错者的团队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氛围,提升工作效率。
二、建立纠错机制
我们需要明确纠错的程序,即在发现干部失误和偏差后应该如何进行纠错。通常情况下,纠错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及时通报情况,将失误和偏差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领导和组织部门;其次是严肃问责追责,对失误和偏差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进行追责追究;最后是及时整改完善,对失误和偏差采取及时整改措施,进行完善,避免再次出现。
我们需要建立对纠错者的褒扬机制,通过褒扬能够更好地鼓励干部改正错误。首先是对认错态度诚恳的纠错者进行适当的褒扬,让纠错者感受到组织的宽容和理解。其次是对认错态度坚决的纠错者进行适当的批评,让纠错者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是对认错态度消极的纠错者进行严肃问责,对纠错者进行适当的处罚,倒逼其改正错误。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纠错者的指导教育,通过指导教育能够更好地提高干部的道德水平。首先是加强对纠错者的思想教育,对纠错者进行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提升其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其次是加强对纠错者的法制教育,对纠错者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最后是加强对纠错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对纠错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引导,提升其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篇二:容错纠错让敢于担当的干部
建立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一、加强容错思想教育。容错思想教育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让干部们树立容错思想,才能在工作中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并承担起失误的后果。因此,应该加强干部容错思想的培养和宣传,让他们逐渐形成从容面对困难和挑战的勇气和决心。
二、建立容错纠错干部考核制度。在考核干部时,应该考虑到干部的责任面和任务难度,关注他们工作中的进步和努力,而不应该仅仅看成果。只要干部尽力而为,坚决担当责任,并在出现错误时能够及时检讨并改正,就可以得到奖励和认可。在纠错方面,应该给干部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让他们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容错纠错促进机制。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要避免错误对整个工作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建立容错纠错促进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每个部门都应该成立容错工作小组,定期跟进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2.建立干部意见反馈机制,让干部们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并采纳其意见。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避免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犯错误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四、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运用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对工作的整体认识和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保持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做到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全面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只有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让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
篇三:容错纠错让敢于担当的干部
调研报告:精准容错突出纠错,激励党员干部履责担当事业有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为敢担责、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激励干部敢闯敢试、干事创业。这既是对选人用人规律的生动实践,更是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一、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
1.思想存有顾虑。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追责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干部存在“心理恐慌”:怕犯错而被误解、受冷落甚至挨处分,求稳怕乱思想根深蒂固。部分党员干部滋生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观念和错误思想,不愿为、不敢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2.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地方尽管出台了相关制度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但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跟上,复核机制、评估机制、保障机制还不够科学有效。例如乡镇的信访维稳工作,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对全镇几十个村、几万人负责,只要有一个对象出了问题,首当其冲被追究责任的就是这个分管领导,导致有些单位班子成员宁愿不提拔、不晋升,也不愿去分管一些急难险重有风险的工作。
3.把握不够精准。党委、纪委存在诸如“是不是容错不够”或者“免责过度”等思想顾虑,既担心打击干部先行先试的激情,又怕干部走上歪路,对如何在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执纪问责的同时,确保党员干部敢干事、会干事、干成
事研究还不深入,在防止党员干部由因公犯错、被动犯错向因私犯错、主动犯错的转变上研究还不透,办法还不多。在具体操作中,对证据的区分采用,对程序、政策的适用解读上不够精准,对如何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有机结合不够到位,容错纠错机制运用还不多。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严守一条底线。容错免责不得与《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相违背,不可与上位法有冲突。
(二)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主要是“四看”:一看动机,是客观过失还是主观故意,是为公还是为私,把一心为公与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二看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三看政策,是未有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四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二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三)处理三个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
篇四:容错纠错让敢于担当的干部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
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
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
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六条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保障举报权益。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强化正向激励。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十九条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二十条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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