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6篇
【篇一】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篇二】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XX宣传部信访工作总结
宣传部信访工作总结 201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信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县宣传部上下团结一致,深入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按照“大接访、大化解、大宣传”的信访工作总体思路,围绕社会稳定大局,深入开展“一推进、三下降、创三无”活动,圆满完成了重大敏感时期信访稳定工作任务,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XX年,我县共发生群众进京访184人次;赴省访134人次,去市访260人次,我局共受理群众信访事项 839件,其中办理群众来信45件,办理网上各类信访件76件,接待群众来访684件6859人次。 今年,我县群众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上访呈多发态势,信访形势仍然严峻,信访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引发的上访群体;二是民间借贷引发的上访群体;三是企业改制引发的上访群体;四是煤矿采空塌陷引发的上访群体;五是重大项目征地引发的上访群体。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我们迎难而上,积极主动排查纠纷、化解矛盾。 1.狠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和特殊时期随时排查化解制度,把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要求各乡镇及县直部门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排查,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在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今年以来,结合全国“大会”、“八一”、“十一”、“十八届三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共开展了4次大规模专项排查,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32件,有效缓解了信访维稳压力。 2.强化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来访接待是信访工作的首要环节。我们严格规范了接待受理、落实交办、督查督办、结案归档等工作流程。县信访接待大厅实行 “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体系,群众来访统一在信访接待大厅接待、登记、办理;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详细登记信访人信息和主要诉求,接待完毕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答复的,实行“一案一人,一揽子管到底”的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处理,确保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截至12月初,共接待群众来县上访684件6859人次,其中个体访319件631人次,集体访375批6228人次。 3.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各项工作要求,建立了党政领导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全面实行县级领导在信访大厅接访和下访制度。最近,县上下发了《府谷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县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随机接访,每个工作日安排两名县级领导在信访大厅接访,及时解决重大、疑难和突出问题,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确保了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同时,加大了领导干部下访力度。领导干部能主动深入基层,带案下访,到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地方调查研究,就地处理解决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截至12月初,县委书记、县长共接待群众来县上访896人次,其他县级领导共接待群众来县上访2743人次。 4.关注热点难点,加大解决力度。今年以来,我们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大了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处理解决力度。在城镇建设、劳资纠纷、企业改制、民间借贷、利益分配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集中化解处理了大批事关全局和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今年县上召开专题信访工作会议2次,召开全县信访联席会议4次,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工作对策,安排部署信访工作,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城镇建设方面:府谷镇大沙沟王侯清集资建房裂缝问题已进入实质性的解决阶段,府谷镇贾家湾居民反映影响住房采光等问题已解决到位。企业改制方面:协调解决了黄河机械厂、食品公司改制问题。民间借贷方面:对亨顺小贷公司、宏昌鑫煤化公司等非法融资引发的群体上访进行了妥善的处置。利益分配方面:协调解决了府谷镇贾家湾村郝文怀、庙沟门镇西尧沟村刘富等反映村内补偿款分配问题。劳资纠纷方面:今年,因项目建设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引发的上访群体急剧上升。截至目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来县上访总量达3100余人次,占全县来访总量的%。县信访局亲自参与协调大石公路、安山煤矿、铁路运煤专线、国能煤矿、恒源电厂、新区、新府山等工矿企业民工讨要工资30余件,累计为民工讨要工资约1600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强化值班劝返,确保信访维稳。信访局工作人员除每天正常上班外,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政府门庭、楼道、领导办公场所安排专人值班接访,维护了机关良好工作秩序;信访大厅24小时有人值守,方便了群众来访。中、省、市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期间,县局派专人配合市局现场值班。今年的中、省、市“大会”期间,我们密切配合市局,听从调度安排,圆满完成了中省市大会期间的信访值班任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特别是中央“大会”期间,尽管有3人进京上访,值班人员妥善劝返,没有给我县造成不良影响。 6.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今年我局在过去建立的“六位一体”的信访工作制度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推出新的举措,一是实行县级领导包案制度。凡涉及进京、赴省、去市、来县的集体访、非正常访、上级交办的各类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都落实县级领导包案,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稳定的“五包”责任制。今年共落实县级领导包案125件,截至目前已成功化解113件,化解率达90%以上。二是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机制。成立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解决今年我县突出的劳资纠纷问题。三是实行信访信息联络员制度。加强了信访部门与各镇、园区、办事处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工作,这些新举措为维护全县大局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7.依法处置违法上访,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今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对《信访条列》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坚持集中整治和规范秩序相结合,对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坚决依法处置无理缠访、闹访和进京异常上访行为。政府机关警务室专门负责维护群众信访秩序和政府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任务就是及时发现收集固定非法上访证据,为依法打击违法上访人员提供依据。截至目前,全县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人员33人,其中行政拘留27人,训诫谈话6人。通过法治手段,依法打击违法上访人员,确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规范了信访秩序。 宣传部信访工作总结 我市外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拓展内容领域,创新方法手段,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外宣新格局,充分展示华蓥良好新形象,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一)突出第一要务,精心组织经济发展主题宣传。紧扣市委市政府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进城镇化总要求,坚持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投资牵引与消费拉动、推进改革与扩大开放、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城乡统筹与和谐构建、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并举思路,精心组织开展经济发展主题宣传。一要做好实现工业大发展的宣传。认真策划好、宣传好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强力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全力培育优势产业企业,加快推进集中区建设,加强生态工业建设和提高工业运行质量及突破发展颈瓶的思路、举措、成效和经验,重点围绕竹浆纸、宏云二期建设、金迅发制品工业园、广能蓥峰技改扩能、拉法基瑞安技改扩能、华凯农用机械制造等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做大做强建材、煤炭、机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大支柱产业进行集中宣传,为实现工业大发展助威造势。二要做好实现农业大推进的宣传。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农业稳市”战略,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力推进特色产业培育,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突出香农山片区新农村重点村建设、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发展宣传,为实现农业大推进加油鼓劲。三要做好实现第三产业大繁荣的宣传。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旅游兴市”和“扩城靓市”战略,加大旅游开发力度,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加快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繁荣商贸流通,努力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强化对我市独特的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开发、优秀旅游城市建设的宣传,为实现第三产业大繁荣呐喊助威。四要做好实现改革开放大突破的宣传。着力宣传好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开放活市”战略,以扩权强县试点为契机,加快改革步伐,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区域合作,开辟招商引资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和明显成效,为实现改革开放大突破添光加彩。 (二)紧扣民本核心,认真策划和谐发展主题宣传。一要做好改善民生宣传。认真宣传好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深入实施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等“十大民生工程”,大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力举措;大力宣传全市民生工程的特色经验、阶段性成效和总体工作成效。二要做好群众工作宣传。认真宣传我市以“三大中心”建设为依托,不断完善群众工作机制,畅通诉求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投入力度,着力解决突出信访问题的新理念、新举措和新成果。三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认真宣传我市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华蓥”,增强群众安全感的新举措、新成效。四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认真宣传我市抓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特色做法、显著成效,为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营造良好氛围。五要做好民主法制建设宣传。认真宣传我市着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加强法制教育,促进依法治市,扩大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等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全面展示民主法制建设成效。 (三)强化发展保障,深入开展党建工作主题宣传。认真宣传我市深入推进“五进”活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宗旨意识的有力举措;认真宣传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取得的工作成绩;宣传各级各部门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方法、成效;宣传我市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的好作法;宣传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 (四)围绕建置庆典,大力开展30周年成就主题宣传。大力宣传我市建置调整30年和改革开放30年来,在工业、农业、旅游、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彰显30年可喜变化,进一步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扎实抓好“五个一工程”(一批工程项目、一场文艺演出、一文套学作品、一项全国赛事、一次节会招商)系列庆典活动的宣传,邀请中、省、市及某媒体来我市,对我市建设发展成就及庆典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落实,突出宣传好全市上下以庆典为契机,振奋精神、谋求跨越、构建和谐的精神风貌和实际行动。 (一)拓展媒体宣传。进一步加强与中、省对口媒体的联系,深入实施对外宣传“请进来”工程,积极邀请中省市主流媒体来我市开展集中专题采访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内引外联力度,与中、省对口媒体建立密切的指导关系、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外宣稿件的针对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外宣意识,主动为赴华蓥采访的市外媒体记者提供服务,并积极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引导外来媒体记者积极正面宣传华蓥。要充分利用新兴传媒宣传,建好魅力华蓥网、华蓥党建网、华蓥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网络宣传平台,提高互联网对外宣传水平。 (二)搞好活动宣传。以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以华蓥建置调整30周年庆典活动为重点,精心策划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和华蓥建置调整30周年庆典活动,按照前期宣传造势、节中集中宣传、节后跟踪报道的思路,认真开展庆典系列宣传文化活动,通过集中采访、专版专题宣传等方式,对华蓥改革开放和建置30年辉煌成就和庆典动态进行宣传报道。紧紧抓住奥运圣火广安传递等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对外宣传,不断提升华蓥对外影响力。 (三)抓好外宣品制作。摄制一部反映华蓥建置30年成就的专题片和一部展现华蓥自然风光、体现华蓥人文风貌的风光片;编写印制一本反映华蓥文化旅游特色、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画册,通过外宣品的制作、发送,深入宣传华蓥,提高华蓥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完善网络宣传管理制度。按照中、省、广安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互联网发展实际,及时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促进我市互联网有序持续发展。坚持和完善舆情专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收集民意、决策参考的功能。建立网络监管部门联动制、不良信息通知删除制,形成网络管理合力。适时开展网络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净化网络环境。 (二)夯实网络宣传阵地。加大魅力华蓥网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网站点击率,使之成为对外宣传华蓥的重要载体。指导协调做强一批行业网站,夯实网络宣传阵地。 (三)加强网管队伍建设。协调各网站主管单位落实专职网管人员,健全网络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培养一支立场坚定、政治敏锐、业务精湛的网评队伍。加强互联网从业人员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坚持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继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新闻发言人培训,举办一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提高新闻发布能力。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安全。 (二)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新闻宣传应急管理。认真贯彻《关于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宣传工作的意见》(华委办〔XX年〕63号),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地和市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市级各新闻单位层层把关的应急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外来记者管理,规范和正确引导市内外媒体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及时、准确组织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 (三)抓好外宣品制作。摄制一部反映华蓥建置30年成就的专题片和一部展现华蓥自然风光、体现华蓥人文风貌的风光片;编写印制一本反映华蓥文化旅游特色、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画册,通过外宣品的制作、发送,深入宣传华蓥,提高华蓥知名度和美誉度。
【篇三】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篇四】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驻京信访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1、重视会事期间的信访工作。对会事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每在会事前都召开了各县(市)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信访办公室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两会”和“党的十五界五中全会”期间的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1)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安排好此项工作;(2)组织强有力的力量,选择精兵强将参加驻京值班。(3)加强排查调处,解决突出问题,把劲使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进京上访;(4)对潜在进京的上访人员进行了包保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驻京工作力量强。我从今年1月份就开始研究和探索驻京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7月前在北京长期值班的人员,没有少过x人,7月份开始,我市以联系会议的文件连续发了两个文件规范了驻京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了三条线的工作方法,以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为龙头,负责驻京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公安负责非正常访接访和训诫,法院负责涉诉案件的接访和劝返,信访部门在调度公安和法院两条线,负责行政方面的接待和劝返,联系会议的五个专项小组也都进京值班,人员在7月份以来长期驻京的没有少于12人。
3、听从指挥,维护全市一盘棋。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在4个敏感部位确立了负责人,较好地发挥牵头的作用。其它工作是我们也具备了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配合其它牵头单位工作的主动积极,遵纪守时,多次受到省驻京联络办公室负责人的表扬。
4、就地稳控,反映事项有道理的就地解决。在家的各级领导和信访干部始终坚持排查调处,发现苗头,快速反映。
5、属地和属事部门协调动作,配合默契。我市来京的涉法上访人员,由各地信访和政法部门共同接谈,共同派人遣返,共同下交案件。以属地为原则的同志没有什么怨言,都积极劝返。
6、驻京工作人员表现出较高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责任心。驻京工作人员表现出较高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责任心。带队同志每天深入到值班地点检查值班情况,每天听取情况汇报,有时都工作到深夜。值班的公安干警,法院干部和信干部每天坚持工作十几个小时,
【篇五】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六】学习和宣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 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及体谅。
(二) 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 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及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 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
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
(一) 处理来信
、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及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及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及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 接待来访
、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 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 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 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 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 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 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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