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但是,容错并非宽容一切错误和失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容错纠错机制是宽容干部失误错误,鼓励干部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意涵是:依法依规对于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失误错误予以宽容,免于或从轻问责,并对失误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不是搞纪律“松绑”,更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而是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作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鼓励担当作为、宽容特定失误、及时纠正错误。
当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步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遇到了多方面的阻力、障碍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难题和挫折。可以说,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干部消极应对改革的现象,“不干不出错、越干错越多”
“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心态日益凸显,“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现象已经成为推进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也让群众深恶痛绝。另外,一些干部大胆改革、进行创新,在改革实践中的新思想、新做法,会冲击旧的发展模式、旧的思维方式,触动某些人的利益,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甚至引起一些人的恐慌、质疑、愤恨。特别是一旦改革者在实践中出现失误,犯一些错误,就可能招致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因此,如何从制度机制上调动各级干部抓改革、促改革的积极性,争做改革的促进派,成为推动全面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势在必行。
一、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新时代的必然工作要求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作为针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基层公职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治理现代化和适应新时代工作的必由之路。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鼓励引导党员干部担当尽责的必要举措
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然而当前“为官不为”“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屡见不鲜,少数党员干部出于“有限理性”的本能在严格的问责制度下更多选择了“趋利避害”的自保,对此,习近平总书
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针对当前广大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对于“如果做错就得担责”行为逻辑的破除,从激励的源头出发,首先消除干部“只要做就有可能出错”的顾虑,明确并不是所有的“错”都必须担责,也不是所有担责行为都会直接或者最终导致晋升的终结;其次积极解决或提醒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小错”,防止其成为“大错”,进一步减小干部积极作为的阻力,激发其敢于作为的主动性。
(二)是及时纠正党员干部失误错误的必要途径
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时刻面临着来自上级部门、辖区民众、媒体舆论等多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的工作量,愈发繁杂琐碎的工作内容,以及日益全面且细化的问责条款,这些都使得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有着越来越高“犯错”的可能。而且越是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履职尽责的党员干部,其出现失误错误的几率通常也越高。当党员干部出现失误错误时,如果纪律法规制度框架内缺乏必要的容错纠错渠道,那么即便当事党员干部犯了一些于情有原、于法可容的错误,也无法及时纠正其所犯的过失,进而使得相关失误错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得到消除。
正因如此,为了确保各项改革发展稳定事业的平稳推进,承受更小的探索风险,就必须尽快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而在法规制度层面为正当合理的容错纠错行为提供依据,在秉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原则的基础上,使得相当一部分于情有原、于法可容的失误错误能够更为及时地得到制止和纠正。
(三)是对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优化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常常面临着工作内容繁杂琐碎、软硬件条件不足、乡土人际关系复杂、服务对象素质参差不齐等诸多困难,因而极易出现各种失误错误。与此同时,随着问责条款的逐渐细化,甚至出现了机械化问责、泛滥化问责等问题。还有一些问责条款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亦或者新出台的问责条款主要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而制定。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有可原、依法可容的失误错误而一味问责惩处,便缺乏对党员干部合理权益的必要维护,那么显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是存在缺陷的。
因此,从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而言,当前亟待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优化现有的基层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从而鼓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依纪依法基础上积极履职作为、大胆干事创业。
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容”和“纠”中间“错”的认定标准以及执行细则的不完善。“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能否顺利实施与案件本身是否能够适
用当前的制度规定密切相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尚有一些困难和曲折。
(一)整体氛围尚未形成
自2016年提出建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来,迄今已有5年的时间,虽然机制的主体逐渐建立起来了,但是各种具体的规定仍然需要不断地进行充实与完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仍然处于初始建立阶段,塑造起良好的整体氛围也仍需继续努力。同时,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顾虑还没有完全打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将“为官不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因此,打消思想顾虑还需要积极的宣传引导以及不断的实践来共同努力。
(二)操作依据不够完备
当前关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以及由此出台的各种地方性文件。总体上来看,一方面,中央层面已经建立的容错纠错制度体系只是对容错纠错的制度性规定,操作性规定欠缺,更多体现出地方先行的特征;另一方面,部分省市县层面虽已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文件,但是其中的具体内容基本上都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探索范围有限,尤其是关于“错”的认定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
确定容错纠错内容和边界的依据,各地虽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但是基本上都是在恪守道德底线、法律红线以及党纪高压线的基础上进行错误识别。
(三)主体责任有待加强
实施主体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因素,其作为机制中重要的能动性要素,首先是能够保证机制的顺利实行,其次则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机制实施的有效性。“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纠错机制能否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主体能动性发挥的程度,主要表现为能否积极主动担当作为。虽然当前已有制度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要对广大干部尽力容错纠错,但是如何操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实践层面的操作就成为制度落地的关键,也成为广大干部能否担当作为的“风向标”。
三、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回应当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实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有效抵御风险以及扎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提升机制的制度明确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推向深入。
(一)提升制度建设
明确建设“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制度,从容错纠错的对象、组织、追溯问题上作不同情况的区分。一是容错纠错的对象。党员干部是具体决定的制定者或执行者,也是失误错误的直
接关系人,当然是实施容错纠错的第一对象。在对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处理实践中,要充分结合制度,考虑主客观因素以及后果,综合考量处理结果。二是容错纠错的组织方面。组织或部门是党和国家职能的承担者,也是党员干部的管理机构,因此,一些工作失误并非一两个党员干部能够直接导致的,这时,容错纠错更多的应体现组织或者部门的担当。三是追溯时效。在容错纠错的过程中,对因历史政策所导致的问题,要结合当时历史条件来看,不能搞“一刀切”,应辩证地看,不随意泛化和扩大化,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提升可操作性
对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的认定,要明确何为“错”、责任在谁的清单,提升容错纠错的操作性。分不同情况而言:一是违反程序但结果良好的,包括因为情况紧急没有严格遵照程序以及因程序复杂、所需时间过长、存在延误时机的可能性而对程序进行简化或缺项,但结果良好的情况。二是执行偏差类,包括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现有政策文件不能适应、涵盖现有情况等所导致的执行偏差。三是未达预期结果类,是指主观意愿良好、决策程序完备、执行过程严格,但仍出现结果不良的情况。四是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类,主要是指在先行先试或急难险重等工作中,因无先例或政策界限模糊而出现的某些失误。
(三)提升有效性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要注重容错纠错核心要件的甄别,提升容错纠错的有效性。一是看主
观意愿。看容错纠错对象是秉承公心还是一己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理清容错免责的界限。二是看错在何处。看是属于明令禁止、明知故犯的,还是属于界限不清的,应当予以宽容的,亦或是属于大胆尝试、改革创新的。三是看实际结果。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之上,实际结果良好或者虽造成一定不良结果但当事人能够积极弥补,是实行容错的必要条件。四是看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能否积极担当作为是实行容错纠错的能动性要件,因此扎实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离不开相关主体的积极履责,最终实现保护和激励干部的目的。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有力措施,通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为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局面和汇聚激励担当作为、崇尚真抓实干的强大合力打下坚实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提供坚强保障。
篇二: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以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一、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公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依法履职。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避免因法律问题而导致的责任和损失。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公职人员难免会犯错误,但只要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容错机制。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使公职人员能够在工作中自由思考、勇于尝试、敢于创新,同时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三、加强督查和问责机制,保障依法履职的严肃性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我们需要加强督查和问责机制。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健全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内容,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应该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保障依法履职的严肃性。
四、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履职的透明度和民主化
-1-
公众参与是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履职的透明度和民主化。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听证、公众评议等形式,让公众了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能够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履职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总之,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是推进法治建设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的提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督查问责机制,同时也应该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履职的透明度和民主化。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2-
篇三: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关于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的简报
(原创版)
目录
一、引言
二、依法履职免责的案例
1.案例一
2.案例二
三、容错纠错的案例
1.案例一
2.案例二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注重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为此,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将通过以下典型案例,对这两个机制进行简要介绍。
二、依法履职免责的案例
1.案例一
在某市环保局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一位执法人员因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要求一家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期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导致该执法人员受到企业主的投诉和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执法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履职免责,对其严格执行法规的行为进行免责。
2.案例二
某市政府部门在组织抢险救灾过程中,一位负责人因指挥得当,使得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援。然而,在救援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该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便采取了相关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该负责人可以依法申请履职免责,对其未请示的行为进行免责。
三、容错纠错的案例
1.案例一
在某市政府部门推行一项改革措施时,一位工作人员由于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部分群众在享受政策红利时受到损失。在发现问题后,该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对于这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应当予以容错,同时对其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予以肯定。
2.案例二
某市教育局在开展教育资源整合工作时,一位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部分学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在发现问题后,该工作人员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重新分配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的失误应当予以容错,同时对其积极纠正错误的行为予以肯定。
四、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让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免除后顾之忧,才能激发他们积极作为、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热情。
篇四: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意见建议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依法履职已经成为各级干部的必备能力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工作,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便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
首先,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法律水平是保证依法履职的关键。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以通过向干部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专题讲座和考试认证等方式来实现。
其次,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和修订行政规章和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得到正确地执行。同时,应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促进政府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并给予及时的激励和奖励,以示鼓励。
第三,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
事,并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件事情。
第四,及时处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后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该对处理结果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章。
在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制化建设,提高干部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以保证依法履职的有效实施。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时刻关注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篇五: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民警依法履职容错纠错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务工作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作为办案一线的民警,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安全。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合理的履职容错纠错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履职容错纠错制度,就是指警务工作中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存在失误的情况,这时需要一套完善的“容错机制”来消除后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也要有一套完善的“纠错机制”,对已经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处理,保障案件的正确性。
在实践应用中,“履职容错”主要包括“举报、自我纠错和外界纠错”三种形式。
首先,对于一些职业操守不够高的民警,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失误的情况,这时举报机制就能够发挥出其作用来。比如一个民警处理案件时,因疏忽大意、粗心等原因导致案件没有处理好,其他部门和群众都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最终达到弥补劣迹,保障公正行政的目的。
其次,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自我纠错。同样,民警在工作中也会难免会出现一些低级错误,对于这
类错误应在没有被他人举报之前,自己将错误及时纠正,改正并总结教训。
而最后,则是外界纠错。这个“纠错机制”,就是针对其他部门和群众依法对民警工作进行监督和检举,以确保执法者的执法操作实现全面纠错的结果。一旦发现民警在工作中存在违背法律的行为,则可以通过律师、公诉人和车(船)间口岸机关进行申诉、申辩和调解工作,以实现第三方公正意见的比照。
再与之呼应的是纠错机制。事实上,不仅是执法人员,每一个人都难免会出现经验不足、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错误,从而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危害。对于这些错误,我们首先不应对此进行深究、惩罚,而应该给予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人们将错误原因找出,并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很多时候,一次失误,反而让我们能够建立良好的纠错机制,从而一步步提升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实践中,容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具体的执行规范和措施,需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我们不能一成不变地把规范、测试、代码覆盖率等过程死死地捆绑,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使其适用于更多的人和场合。
在今天,越来越多的民警选择遵循着这样的履职容错纠错制度,才有可能实现我们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完美
追求,让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凭借自己的才智与思维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争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的最后,为了能够实现更好的效果,需要不仅依靠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配合,更要树立在全社会范畴内加强履职容错纠错机制重要意识,从而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同时打造更健康的社会环境。
篇六: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XX有限公司
干部职工或员工容错纠错实施方法(试行)(征求建议或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或员工干事创业的乐观性,在公司系统范围内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加快进展的良好环境,爱护和支持集团公司宽敞干部职工或员工在保障房和管理工作中从严从实、奋勉有为。依据市委《关于建立“工作目标、岗位责任、正向激励保障、负向惩戒约束‘四位一体’”从严管理干部机制的实施建议或意见(试行)》(XX号)及党章党规等关于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容错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心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集团公司决策部署精神;
(二)严格执行会议争论
争论
和决策程序;
(三)没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峻损害公共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
“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职工或员工在推动改革中因缺乏阅历、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究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
旧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进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爱护改革者、鼓舞探究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容错纠错应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爱护变庇护。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
“形象工程”的,不适用容错免责。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四条
把坚持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公为民、科学施策、程序合规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进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舞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激励干部职工或员工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坚持用
“五看”(即:看工作动身点,是为了群众权益、整体权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权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体争论
、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集团公司部署的顺当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乐观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质后果,是稍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行挽回的严峻社会危害。)标准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推动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阅历,先行先
试出现探究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因不行预知的因素,在创新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抢抓机遇、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冲突的;
(四)在争取政策、项目、资金、人才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招商引资、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乐观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冲突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解障碍、触及固有权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难等不行以抗力因素,致使未达到预期效果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依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关于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容错:
(一)重特大平安责任事故和严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
(二)违反中心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的行为,不予容错。
(三)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免责。
(四)对已经造成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结果,且无法消除或弥补的,一般不予免责。
第七条
容错认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向纪检监察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问责决策作出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核实。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权限及时开展调查,充分听取关于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或意见,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30日内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特殊状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三)认定。纪检监察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建议或意见,提交公司党委会争论
确定,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结论由纪检监察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向申请单位或部门、被追责人员个人及相关追责实施单位反馈。
(四)报备。容错免责状况应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作出容错认定的,认定结论归入干部职工或员工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的个人,可以在以下五个方面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处理:
(一)在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或员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减轻或免予评定考核等次影响;
(二)在年度考核中削减或免予扣分;
(三)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四)对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不影响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
(五)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对从轻或减轻责任处理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按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个人,应当同时按规定启动纠错程序,由受理机关或干部职工或员工所在单位和部门实行措施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爱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单位或个人要在适当范围予以澄清,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稍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连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关于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四)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职工或员工,要加强跟踪管理,期限一年,从容错免责认定之日起计算。由纪检监察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该干部职工或员工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引导关心其放下思想包袱、放手干事创业。
第十二条
对从轻或减轻责任处理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按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协作,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党支部和相关单位及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爱护,消除干部职工或员工思想顾虑,鼓舞干部职工或员工乐观作为。
(三)人力资源部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或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职工或员工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扬支持爱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法由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报告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履职,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犯错误,因此要积极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和公正。
在依法履职方面,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和审批制度,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强化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和团伙的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容错纠错方面,我们要积极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我们的工作不误导群众、不冤枉好人、不漏掉坏人。我们要加强对警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针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确保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和公正,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不仅是我们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警务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有力的保障。
篇八: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
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
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行政审批改革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亲商助企、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六)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果断处置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七)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
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
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篇九: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兵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
兵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强化政治机关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刑事执行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法治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公证体制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仲裁制度建设等作为今年司法行政改革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公证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指导监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规范仲裁发展秩序,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等。
深化司法行政“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群众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努力提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一体服务、精准服务,助力扶贫攻坚,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努力满足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推荐访问:依法履职容错纠错机制 容错 纠错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