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5篇)

时间:2024-09-01 13: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篇二: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党员的义务

  一、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

  十六大新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一个共产党员能否履行这一义务,关系到党和自己的政治生命问题,也关系到党员个人的生存发展问题。

  首先,党的十六大在修改党章中确立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行动指南,并强调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因此,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修养,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

  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十五大党章的基础上,对第一章第三条党员的义务部分进行了改动,即加入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对共产党员思想认识觉悟的更高要求,体现了我们的党员要与时俱进,成为时代的先锋,要正确履行党员的义务,行使党员的权利,服务人民群众。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是广大共产党员牢牢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工人阶级先锋战士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共产党员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带头人,其政治理论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广大党员自身的进步,而且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当前,主要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这样,共产党员才能始终保持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性质,才能永远站在时代的前列。

  其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是指导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实现党的伟大使命的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它的内容,掌握它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的贯彻执行。执行党的决议,同样需要学习和理解好党的决议。所以,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前提。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有正确的态度,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二是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阶段,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推进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和最集中体现。这些科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新世纪统一全党思想,凝聚全党力量和组织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现实的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再次,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就是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建设学说的基本理论和党纲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是共产党员必备的知识。党的基本知识包括党规党纪、党的历史知识、党内各项制度等。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才能提高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才能按照共产党员的要求指导自己的言行。如果党员不懂得这些基本

  知识,就不懂得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不懂得党内生活的规则,也就不明白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党的基本知识,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长期实践的结晶,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总结,又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具体行动指南,是保持党的领导行动方向正确的基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党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一系列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国力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的政策,才使我们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蓬勃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所以,每个共产党员,既然要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终生,那就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党的基本知识,以便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全党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夺取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

  最后,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点,在和平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和平时期,国家的巩固强大,民族的兴旺发达,靠什么?就是要靠生产力发展,靠经济腾飞,而生产力发展、经济腾飞,就靠科学、教育的发展,靠全体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高,尤其靠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因此,全体公民都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作为全体劳动者中最先进的分子,为人民服务不是喊在嘴上,而是要在经济建设中,在知识不断更新中,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实践中表现出来,所以共产党员更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成为学习型人才,真正掌握并不断创新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履行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的义务,要注意紧密联系实际,同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实践结合起来,同个人的世界观改选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还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矛盾。要发扬勤奋好学的精神,认真读书,长期坚持,既不要借口工作忙而放松学习,也不能因为学习而影响现实的工作。

  党员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是实现党的任务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宏伟目标。新的任务,迫切要求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要求广大共产党员,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性,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如果共产党员不努力提高科技水平,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满足于“过得去”而甘当文盲、科盲,甘当外行,就很难发挥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就很难履行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共产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要求,加强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精通本行业的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骨干和行家里手。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实现正确有效领导、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主要标志。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是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针,每个共产党员必须贯彻执行。

  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是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处处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群众宣传、解释,把群众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党组织和群众间密切联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在新时期,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当前,党的中心任务是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当集中体现在积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列,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反映在本职工作上,每个党员都要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埋头苦干,带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周围的群众做出表率,努力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要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条件下,胸怀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和贯彻党和国家采取的各项措施,遇到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一定要服从全局利益,自觉为党、为国分忧。要用党性原则和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党所制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机制处处起作用,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绝不能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一定要处处以人为本、廉洁奉公,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共产党员,更要严格用这一条约束自己,反腐倡廉,不能凭职权做出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集体利益的事,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在人民群众中有崇高的威望,才能担当起领导的责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这项义务的核心,它的实质是要求共产党员在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承认自己的成员有个人利益,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又在客观上要求自己的成员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在党员的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坚决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能不能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检验一个党员有没有党性,党性高低强弱的标志。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必须能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决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员只有严格履行这一义务,党才会有战斗力,才能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项规定首先指出,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一切违法的事情,都不能做,中央明令禁止的事情,都不应该去做。如果这些要求都做不到,就没有资格当共产党员。共产党员除了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其次,这项规定还指出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看到,在对外开放,对外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中,少数敌对分子,外国间谍乘机窃取情报,进行破坏活动。这种斗争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党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原则,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按照国家规定的秘密范围、密级和保密时间,该保密的必须保密。再次,这项规定还强调党员要执行党的决定,主要是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最后,这项规定还指出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当组织分配与个人愿望不一致时,党员应该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党员对党所分配的各项任务,要满腔热情地去做,尽职尽责地去完成。

  在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章修改的基础上,十六大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修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对党员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是党的组织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基本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像党的生命一样重要。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党章,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只有全党团结一致,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肩负起领导全国人民不断夺取新的胜利。因此,共产党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决做到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一致行动。

  共产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因为,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就是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拥护和接受党的纲领。共产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已下决心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的事业,那么,他就应当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对党忠诚老实。一刻也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在大是大非面前,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在任何环境中都坚持真理,不见风使舵。二是不歪曲事实真相。对人对己都尊重事实,按照事物本来的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三是言行一致,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决不拿原则作交易。

  派别组织、小团体组织、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是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破坏党的纪律、损坏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我们党是一个拥有6800多万党员的大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党同志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度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增进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个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有无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区别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主要法宝之一。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我们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防止和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增强党员党性的有力武器。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也是党组织有活力的表现,党员只有切实履行这一义务,党才能继续保持其正确、光荣、伟大的高尚形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驱动下,在国内外腐朽思想意识的侵蚀下,个别意志薄弱的党员产生腐朽没落阶级的腐败思想与行为,必然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因此,作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必须有坚定的立场,有勇于斗争的气魄,光明磊落,对自己和别人的错误不袒护,敢于斗争,保持党的纯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视而不见,不敢与之斗争,就根本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它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党在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富有活力的表现。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勇于拿起和正确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承认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时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定要有正确的目的。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开展党内批评,一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形成一个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良好风气。要以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作为是非标准。批评要着重于政治问题和原则问题,不能闹无原则的纠纷。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说话要有证据,不能捕风捉影。要以理服人,不能压服。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更不能借批评之机,捏造诬陷。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品德。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在是非问题上不“和稀泥”,对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不论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都应当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大胆揭露,努力纠正。对那些损害党的事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要坚决进行斗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在消极腐败面前视而不见,不敢与之斗争,就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党和群众的关系如鱼水关系,党只有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才有领导威信,党的事业才有力量源泉。党是由党员及其组织组成的,因此,每个党员必须时刻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倾听他们的呼声、要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遇事要同群众商量,要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样,党就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密切联系群众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党的事业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归根结底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毕竟是少数,党要实现自己的路线和纲领,固然需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并和人民群众结合在一起,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忠实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在困难和危险时刻临危不惧,当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才能显示出共产党员的本色。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全党的大局。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坏人坏事作坚决的斗争。共产党员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努力发扬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共产主义道德。还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共产主义道德是协调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以及人们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为指导的,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应以共产主义道德要求自己,成为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共产党员更应模范地遵守共产主义道德,这是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抵制腐朽思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对于那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不起考验,搞权钱交易、为政不廉、官僚主义、腐化堕落等道德沦丧的共产党员,不仅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员的这一义务,是党员政治品质的集中体现,尽管和平时期不像战争时代那样天天冒着生命危险为党的事业奋斗,但困难和危险还是经常出现的,在同自然灾害斗争中,在同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在同党内的错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中,同样要承担风险,甚至危及生命,这就要求每个党员为了党的事业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以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前进。

  二、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不仅要求入党时要认真学习党章,认真领会党员义务,而且入党以后,也要时刻以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检查自己,约束自己,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要牢记党员义务内容,并付诸实际行动中。根据十六大党章的新要求,当前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学习贯彻党员义务,首先要紧紧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实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要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对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意义,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对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造就各种专业队伍,实现干部队伍的“四化”,这是时代的需要,党的事业的需要,也是新党章对党员的要求。共产党员、要求入党的同志,应该成为实现四化的优秀人才,做到又红又专。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当做到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决定》中明确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所需要的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3.加强思想作风的锻炼。我们党处于执政的地位,加强思想作风的锻炼,不仅是党风建设的需要,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关系到社会风气能否根本好转的重大问题。思想作风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能否按照党的宗旨要求自己,能否全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个党员,他应当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和行为。

  当前改革开放,对外交往多,更需要加强思想作风锻炼,警惕腐朽阶级思想的影响,牢记党的宗旨。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党员的一些合理要求,每个党员总会有一些个人的爱好或特殊兴趣,包括个人和家庭的一些合理的要求和利益。从党组织的角度来看,在处理党员的实际问题时,只要不违反党的利益,对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应该尽量地关心,尽可能考虑党员的合理要求;从个人来说,就要在思想上正确对待,要考虑党和国家的实际困难,个人的需求并不是都能得到满足的,需要与可能往往会有矛盾,如果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合理要求一时得不到解决的话,作为一个党员或者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顾全大局,更多地为党和国家着想,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闹情绪,不影响工作。

  4.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对党忠诚老实,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这是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一个基本要求。一个共产党员,应该有鲜明的是非观念,敢于修正错误;要同党一条心,不向党隐瞒事实的真相。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言行一致。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如此,在严峻斗争关头也要如此。二要办事态度认真。在原则分歧面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作出判断,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敢于声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模棱两可,明哲保身。现在还有这么一些人,办事情不是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而是既不摇头也不点头。对不该办或不能办的事,不作解释说明,对该办的事又不去认真办,拖拖拉拉,不负责任,贻误工作。这是与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行不相称的。三要讲真话,办实事。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情况,汇报自己的工作,自觉地接受组织的检查和帮助,不容许为个人的私利,报喜不报忧,或弄虚作假;有了差错就勇于承认和改正,不容许文过饰非,把功劳归于自己,把错误推给别人。

篇三: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严格党章规定正确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

  ——纪念建党88周年党员大会

  各位领导、党员同志:

  下午好!

  非常高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8周年之际能够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陈旧而又时尚的话题----农村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说他陈旧是因为自党的一大开始和以后通过的党章中就明确规定了党员义务和权利,说它时尚,是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一次又一次的反复修改,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话题。

  一、学习党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首先我先来说说今天为什么要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也就是。。。是什么)

  (一)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的重大意义

  我们一直在说要保持农村党员的先进性,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那么如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如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什么呢?关键就在于我们每位农村党员的积极参与,关键在于我们每一位农村党员体现应有的先进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章以及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每一名党员都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党的先进性就有了保证。

  第一,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保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需要。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就是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全党同志按照党章提出的标准去做,全党就会思想统一、纪律严明、步调一致,就能胜利完成我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历史任务。否则,对党员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或党员不履行自己作为组织中成员的义务,那么我们的党就会是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先进性,就无法提高党的战斗力,更不能正确领导全国人民。同样,规定了党员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把握好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

  第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保证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需要。党员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不仅通过党的组织和路线方针政策等来认识党,更重要的是通过党员的言行来认识一个党组织,并由此来决定对党的态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同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形成了良好的作风,取得了群众的信赖,是

  一种“鱼水关系”。这种关系的取得最重要的一点是党员的作用,体现在党对群众的领导作用和群众对党的监督作用之中。有了群众的监督,就能防止一部分党员以权谋私,防止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因此,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一中间环节,把群众的呼声带到党组织中来,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之中去,密切党群关系。

  第三,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需要。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只有赋予党员充分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了解和参与的机会才能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激发党员为实现党的目标勤于思考、敢于直言、勇于探索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党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中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不能只讲民主,只讲民主意味着削弱党的领导,也不能讲集中,只讲集中会导致独断专行。这些目标要靠对党员的思想、言论、行为的要求和规范来实现,要靠党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作为实现的保证既给予民主,赋予权利,又要实现集中,实现义务。

  (二)新形势下农村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我们南岚村来说,农村党员队伍总的状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村党员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积极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为我村的开发建设贡献了很多,付出了很多。但也应当看到,我们农村党员中,有部分党员思想观念滑坡,先进意识淡化,混同于普通群众;少数党员既不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也不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工作,成为“挂名”党员;个别党员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缺乏大局意识,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极不相适应,与保持党的先进性要求极不相符。而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其实也是由于党员权利义务意识的淡化和错位引起的。

  由此来看,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加强我们农村党员的权利义务教育,深刻理解党章对党员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促使每一位农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标准,自觉对照检查,克服缺点错误,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开展农村先进性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也是党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说明了作为党员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实际上也就是党员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党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新《党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大义务和八大权利,下面我们分别来进行阐述。

  “八大义务”第一项: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在新时期,共产党员不但要“红”,而且要“专”,尤其是对农村党员来讲,无论是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羊,或是作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带动者,还是宣传法规政策、密切党群关系的热心人,都需要对党的指导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为民服务本领进行认真的学习,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项: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在行动上,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前列,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奋发图强,走共同富裕之路;另外,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争做“三有三好”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项: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共产党员要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毫无保留地奉献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那些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是同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格格不入的。

  第四项: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党的各项决定,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

  了广大党员的意志,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于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给的任务,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出色地完成。

  第五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就应该对党忠诚坦白,光明磊落,尊重科学,不因每个人的顾忌和私欲歪曲真理和真相。要当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必须坚决反对派性,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第六项: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每一位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自己的缺点要勇于承认;对于他人的缺点,要满腔热忱地给予帮助;对于好人好事,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于坏人坏事,特别是消极腐败现象,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和斗争。

  第七项: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共产党员尤其是农村基层的党员要善于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使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要随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八项: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做群众的表率。在农村,封建迷信、赌博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仍较为严重,每位农村党员不仅不能参与其中,而且应该勇于宣传科学知识,破除陋习,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在危难关头,发扬共产党人的献身精神,甘于奉献自己的一切。

  八项义务中,十七大报告所修改之处有第一项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项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因为社会主义荣辱观是20XX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七大报告同时也对科学发展观作出了科学定位,同时把它列入党员义务中,作这样的充实,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八项权利”第一项: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时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党组织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项: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就是说对某些政策或者决定的讨论中,并不是党支部书记或其他领导一人发言,而是全体党员共同讨论,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总是有限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第三项: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项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重要作用。党的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全体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尤其对农村来说,村级事业的发展需要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多一点,想得远一点,对村里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第四项: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项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对于促使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项: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党员就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

  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第六项: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申辩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能够充分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做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错,尽量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的党员心悦诚服并受到教育,也可以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

  第七项: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作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统一的一项政治纪律。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第八项: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这项权利中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是指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犯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这项规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又有利于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三、如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一)必须认清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一文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明确表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每位党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党员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员履行义务是为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党员享受权利,决不是个人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更好地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正因为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这种辩证统一性,我们每位农村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样,要想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只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又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必须消除对义务和权利的错误片面认识

  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是党章赋予党组织中每位党员的,不能把权利和义务看成是等价交换的关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位农村党员更要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如果大家把权利和义务看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现象,好像尽义务只是为了获得权利,没有权利,就不尽义务;或者党给多少权利,我就尽多少义务。那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有这种想法的党员就是不合格的党员。或者说有的党员只要求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义务,这样更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不允许这样的“特殊党员”存在的,而事实上这种党员也必然会丧失作为党员的权利。

  还有一种片面认识是: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才是党性强的表现。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因为在党内不享受权利就难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就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党员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党的活动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实际上也就没有尽到党员的义务,没有起到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三)必须强化农村党员三种意识

  对于我们农村党员来说,要认真履行好义务,正确行使好权利,关键在于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责任意识。入党代表着一种责任,作为农村党员,应该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农村党组织的形象联系起来,与农村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善于为村党组织出谋划策,要协助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真正做到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关头豁得出。

  二是纪律意识。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于农村党员来说,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党员要同党组织保持一致,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内保留,但绝不可以到处乱说;要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不允许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不能也绝不允许自由散漫。

  三是奉献意识。现在我们南岚村处在一个开发建设的紧要关头,农村党组织的工作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广大农村党员的积极参与和无私奉献。广大农村党员要正确处理好“大家”与“小家”的关系,要多一些“大家”的意识,少一些“小家”的私欲,真正体现出在日常生活中乐于奉献、在农村发展中甘于奉献、在关键时刻勇于奉献的共产党员的高尚品质。对那些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愿意接受党纪约束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正常程序认真加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纯洁我们党的队伍,提升我们党的形象,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感召力。

  最后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给我这次锻炼的机会,让我能够在此发言。在座的各位无论在工作经验方面,还是党龄上,人生阅历上,都比我要丰富得多,都值得我认真去学习。所以,与其说是我给大家上党课,不如说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党知识。

  最后,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

  谢谢大家!

  报告人:章浙波

篇四: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一、党员义务的实质及其意义

  1、党员义务,也可以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名党员当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白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作出了承诺或约定。

  2、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章有关义务规定,是表示了对党员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他是把义务问题作为党员标准来看待的。为此,他还提出以下任务来保证义务规定的遵守,从而也就保证了党员的更高标准。

  第一,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教育。

  第二,党员中有不遵守所应尽的义务者,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于那些初次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的新党员,尤其要通过批评、教育、帮助,使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由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

  第三,对于严重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破坏党的统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事实上构成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者,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共有八项。各项义务之间是相互关联、具有严密逻辑性的。

  首先是学习的义务,接着是执行路线的义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维护党

  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义务,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

  为什么把学习的义务列为首要的义务:

  因为这是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环节。刘少奇曾经说,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的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被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员义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

  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党员义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

  强调遵守纪律和国家法律,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员义务的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作风、品格,特别是同群众联系方面的要求:

  每一个党员都有做群众工作、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不可推诿的责任。党员要在道德作风方面作表率,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同一切

  不健康的腐朽作风及腐败现象作斗争。

  如果说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那么第二、三项则是核心和重点要求,第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六、七、八项则是前几项义务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表现。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基本标尺。

  党员履行义务要做到全面、严格、自觉。

  “全面”,就是对党员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要全面。这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都要切实履行。

  “严格”,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标准要高,要求要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迁就。

  “自觉”,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刻刻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一是要在深入学习中全面履行:

  党员的八项义务文字不多,语言也不难懂,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比如,第七条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对实现党的任务的极端重要性,以及联系群众的方法。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会有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才会知道如何去联系群众,才能真正把这条义务履行好。又比如,第四条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党的纪律的内容、遵守党的纪律对于党的事业的极端

  重要性、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何种处理。这样,我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党的纪律。

  二是要在研究难点问题中严格履行:

  有的义务之所以履行不够好,一个重要原因是“难”。比如第一条义务,党章规定了党员四个方面的学习内容。从党员履行这一条义务的情况看,对普通党员来说,后面三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好一些,而对第一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欠缺一些。这既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方法上的问题。在思想认识方面,有的党员认为基层党员是做实际工作的,理论学习没多大用处。那么基层党员学习理论是不是没有用处呢?显然不是。

  三是要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履行:

  履行党员的义务是与党员的本职工作紧密联系的。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既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又要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只有联系实际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才能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否则党员在群众中就没有威信,就会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党员权利的内涵

  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

  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二、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

  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三、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

  党组织如何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一、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祝

  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二、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

  三、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五、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

  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一、在讨论党的政策、决议和其他重要问题的时候,党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自己的意见被多数人否决时,应该坚决服从党的决定。党员对于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且不得在党外散布与党的决议和政策相反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党在行动上的一致。

  二、对于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有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批评。

  但不允许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在政策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提出,但不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到处散布与党不同甚至相反的政治主张。

  三、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维护党的组织原则。

  比如说,当你揭露工作中的缺点,或向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意见时,要注意使自己的言行不脱离党内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注意场合和形式,注意批评的态度和分寸,使自己的言行不损害党的威信。

  党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主要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具有:

  强制性

  实践性

  平等性

  对等性

  时代性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与时俱进的。从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权利,八大《党章》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到十二大《党章》的八项义务和权利,至十五大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十六大《党章》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都统一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一定的权利不行,另一面要让广大党员都行使应享有的权利,就必须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党员如何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完成党

  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

  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只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不尊重党员应有的权利,都是错误的。

  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党章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党员。在党内,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能力强弱、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充分享有党员权利。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

  思考题

  一、党章为什么要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它们相互关系?

  三、如何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篇五:党章中对党员义务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讲: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对此,明确共产党员的条件,坚持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成为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党章的第一、二、三、四条。这四条规定了入党的起码条件、基本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它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具备的起码的资格和条件。这一条内容包含以下五层含义:

  1.申请入党的对象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从行文上看,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原来党章中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为什么要将“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呢?其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何在?

  第一,这是我们党从执政党的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与过去相比,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面临的环境、任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在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发生了两大历史性的变化:一是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执政条件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历史性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期实行的革命党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中走出来,转向执政党的思维方式。那么,革命党的思维方式与执政党的思维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党的任务上,革命党的任务是推翻旧政权,打碎旧机器,破坏旧秩序,为此,党的工作重心是夺权、造反。执政后,党的任务是建立新国家,维护新秩序,巩固新政权,其工作重心就必须由过去的造反转向发展,就必须扭住稳定发展不动摇。其次,在党的功能上,革命党由于处在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党不得不借助于暴力手段,不得不坚持阶级斗争学说,此时,党作为斗争的工具的特点十分突出。执政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就必须依靠、团结最大多数的群众,此时,党作为社会整合的工具的特点便突出起来了。最后,在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上,革命党为保证非法状态下的生存,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

  更多的是强调集中;而执政党则处于公开的、合法的地位,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革命党和执政党的建设思路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国共产党恰恰是集革命党和执政党为一身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是革命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我们党实际上就已经遇到了如何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问题。应当说,我们党为实现这一转变进行过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要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转变为执政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比如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章中长期保留和延用了“革命分子”的提法,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没有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党执政以后面临的地位、环境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党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回答。正是从这一认识论出发,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取代了原来党章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所以说这是从执政党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第二,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党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伟大的、艰巨的和史无前例的。这种艰巨性从时间上来说,我们要用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走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二三百年时间走过的实现工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可以说是赶超型的。从内容上来说,这种艰巨性表现在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搞市场经济,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里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更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只能靠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实践。正是由于我们党清醒地看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郑重地宣布:“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这就告诉我们,党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作为最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不断地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不断地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亿万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为我们伟大、艰巨的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三,这反映出我们党对现阶段社会出现的新兴阶层的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阶级和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之外,出现了新兴的阶层,也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新兴阶层。与此同时,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发生变动。这种变化还将继续下去。怎样认识和评价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与群体呢?

  十六大报告指出:他们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这一点出发,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与工人、农民和军人一样,都列为申请入党的对象。

  第四,这是党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标准的重大改变。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首次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这一“三看”标准的提出极为深刻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长期把人们的经济地位,占有财产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作为划分阶级和衡量政治态度的主要标准,这是同当时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不但国家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且,劳动者也拥有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特别是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和本质要求的。既然党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必须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执行,提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要保护的要求等,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可以说,这是现阶段我们对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一个崭新认识。

  第五,这是我们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的重新认识。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人都能够入党,也不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就绝对不可以入党。什么人可以入党,什么人不可以入党,关键是看他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的条件。我们党早在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就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斗争,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标准。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党员,都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做到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这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工人阶级是党的基础。但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革命分子。但是,由于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由于我们党创造了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因而保持了党的先进性。新党章对申请入党的对象作出如此调整,是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认识的回归,表明我们党在重大的历史关头善于吸取历史经验。

  第六,这也体现出党的建设同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理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反革命罪。这意味着“反革命”已经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存在“反革命分子”了。既然如此,再讲“革命分子”,在逻辑上就难以成立。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然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要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与工人农民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和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鲜明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各行其是,党就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诚心和行动,立志为实践党的纲领与章程而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孟什维克代表人物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凡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能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都可以成为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使党变成一个组织涣散、没有纪律约束、毫无战斗力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设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所谓党的决议,是指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体现了党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每个党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各行其是,那么,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做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之所以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回首艰苦的战争年代,许多党员省吃俭用,赚到一点点钱,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临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物品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出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中,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前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根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上述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对要求入党的同志的起码条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及全党同志,都应该对此加深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

  每个申请入党的人不仅要明确申请入党的条件,还要懂得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规定,对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了全面准确的概括,是共产党员条件中的核心部分。这段话一共有三个自然段,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党员的各项条件之中,这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政党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根本标志,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首要条件。这一红线和首要条件要求党员必须做到:

  第一,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所谓“共产主义觉悟”,是指共产党员应当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

  第二,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终身信仰、执著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支配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强大精神支柱。一个共产党员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具有百折不挠的意志,才能经受住生与死、顺境与逆境、金钱与物质的严峻考验。

  第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不仅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而且,要把崇高的理想信念与脚踏实地的精神结合起来,把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与干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共

  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要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就必须自觉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以做好本职工作的业绩来体现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合格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早在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纪念张思德的追悼会上发表的《为人民服务》著名演讲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里,他第一次把党的宗旨提到“党的全部任务”的高度来认识。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他又要求全党同志在工作中要自觉地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赋予了为人民服务新的时代内涵。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更是十分强调这个宗旨,鲜明的提出: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要求各项政策的制定都要从“以民为本”这一人民的需求、利益、愿望出发去考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到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这一高度来加以认识。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共产党人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必须具有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剥削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依靠和引导群众推动历史前进,就是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共产党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立场,正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第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的根本宗旨不仅体现在党的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上,还体现在党对每一个党员的具体要求上。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当前,根据我们党取得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现实,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以重视。例如:执政使得不少共产党人手中掌握了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权力具有调动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权限。于是有些人就把这种权力看作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用它来以权换钱,以权谋私,而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

  的思想根源。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我们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

  3.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一规定,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的政治本色,是对党员提出的又一基本要求。全党同志能不能按照这个要求去做,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党的先进性。

  第一,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降低对党员的要求。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要党员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而是要求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永远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防止和克服特殊化思想和脱离群众的现象。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法律上同人民群众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党员无论处于什么地位,担负何种职务,他所做的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决不能因为是党员或领导干部而高人一等,甚至谋取私利和特权。如果说党员和普通群众有什么不同,就在于党员的觉悟要比群众高,尽的义务要比群众多,应作的贡献要比群众大。

  第二,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为的是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回顾战争年代,残酷的斗争环境,迫使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深深地扎根于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唇齿相依、水乳相融的紧密联系。如果不这样,我们就不仅不能取得斗争的胜利,而且连自己的生命也要受到威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政党。在执政的条件下,共产党员是保持劳动者的本色,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还是高人一等,高居于群众之上,这是对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在这种考验面前,绝大多数党员经受住了。但是,确有一些党员滋生了特殊化思想,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甚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违法乱纪,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政党必须经常教育党员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防止各种特权思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有人提出,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又规定共产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二者是否矛盾呢?我们说不矛盾。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一个共产党员,第一,他是普通人,第二,他是普通人中的先进分子。”《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58页。因为在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身上,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它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指出了共产党员的基本特征。从社会地位看,共产党员应该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从党员的根本立场看,共产党员与一般群众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其先进性体现在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有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献身的精神,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因此,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规定,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使自己成为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

  以上共产党员的三项基本条件,即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作为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努力按照这三方面内容要求自己,才能达到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它规定了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阐明了党员应尽的责任。只有广大党员都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十七大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第三条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三条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使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以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义务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三条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上述八条党员义务,集中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各项义务之间相互联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第一项是学习方面的要求;第二项和第三项

  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第六、七、八项属于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2.党员要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履行党员义务,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天职。一切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新时期,党员履行义务要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理论,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党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相继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三大理论成果。党的十六大以后,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又制定了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述理论成果与重大战略思想,就成为新时期我们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壮大的先进理论与指导原则。为此,党员履行义务,首先要用这些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要着重领会这些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和指导意义,提高自己贯彻落实这些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只有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武装了头脑,才能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二,努力掌握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当今时代是经济和科学技术激烈竞争的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快慢的决定性因素。比如:一个企业的增长,过去主要是依靠资本的投入和劳动力的不断增加,而现在则主要是依靠知识的投入便可以急剧增长。现在创办企业的关键已经不是资本的多少,而主要是科技、知识、人才。农业也是如此,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发展优质品种。由此可见,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已经成为当代共产党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这既是时代对共产党员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共产党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要求共产党员既要解放思想,带头改革,又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艰苦奋斗,多做贡献。现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富民强国的政策,与此同时,党章又提出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同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与党员要按价值规律办事、要按劳取酬是否矛盾呢?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矛盾的。因为共产党员带头执行现行各项政策,在经济活动中,按价值规律办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现阶段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之一。党员作为一个公民,同样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样也有家庭生活和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要坚持党性原则,主要不是体现在放弃按政策规定所应获得的正当的个人利益上,而是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与群众争利。

  第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同时还要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深刻理解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反之,违背宪法和法律,就是违背党的主张,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如同党员义务一样,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促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1.党员权利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权利同党员义务一样,是由党章规定的,非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不能随意变动。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不容分割的,要求入党的同志一旦加入党的组织,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党员权利是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要十分珍惜,正确行使。

  2.党员要正确行使应有的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只要是党员,就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一,党员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有力保证。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首先,党员权利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党员权利的保障。如果党组织不能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就不能保障党内健全的民主,就会失去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保证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进而有利于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其次,党员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党员权利是党员为党工作,维护党的利益,为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从客观上为党员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如果党员能够按照党章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就能为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反之,如果一个党员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参加党的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不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不敢提出诚恳的批评,不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他就发挥不了党员的作用,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最后,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充分享有权利;只有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党员义务才能得到切实履行。如果党员只想享有权利,而不肯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

  第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关键要“正确行使”。结合党员行使权利的实际情况,当前,关键是要解决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对党员权利的思想认识问题,保障党员权利“正确行使”。

  长期以来,一方面少数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只重视党员履行义务,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没有必要行使权利。因此,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党员权利,对正确行使权利的党员看不惯,或者歧视和排斥。他们喜欢党员唯命是从,不欢迎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甚至把敢于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的党员看成是“骄傲”、“不安分”、“斤斤计较”等等;另一方面,一些党员不珍惜党员权利,对党员权利持着“无所谓”、“可有可无”的态度,认为党内事务只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没什么大的关系。因此,有的党员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或在讨论中不愿意发表意见,有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权利;另外,也有少数党员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还有的错误地行使党员权利,对曾经批评、揭发、检举自己的其他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因此,学习党章,不仅是党员的事情,也是党组织的事情;不仅要教育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也要教育党组织尊重党员权利,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与行使。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十七大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适当补充的重大意义?

  2.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3.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4.如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5.怎样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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