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3篇)

时间:2024-08-28 11:3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篇二: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一、廉洁从业

  1、廉洁从业,是指国有企业在管理、运营、服务等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秉持诚信、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为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弘扬廉洁文化。

  2、廉洁从业,要求国有企业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规范的管理、运营、服务等活动,创造安全、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廉洁从业,要求国有企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廉洁从业,要求国有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廉洁从业,遵守社会公德,营造廉洁文化,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1、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贿赂。

  2、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赠品、宴请等。

  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4、严禁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5、严禁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6、严禁利用职权滥用财物。

  7、严禁利用职权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8、严禁滥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篇三: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领导班子人员

  2、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3、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国企领导人行为规范

  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

  2、不得以权谋私

  3、不得为关系人谋利

  4、依法进行职务消费

  5、加强作风建设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

  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

  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

  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国企领导人的薪酬福利规定

  1、不得自主决定自己的薪资福利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

  待遇。

  2、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3、绩效薪金与奖金应当有条件扣发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四、兼职的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兼任

  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2、经批准兼任上述职位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五、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1、领导人员如果严格违法违纪,如违么上述行为规范,则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岗位禁止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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