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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6篇
【篇一】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 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监察室电话:85875237,医务部电话:85875207。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电话、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 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
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服务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研判信访工作形势 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铁东区教育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小学领导班子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是学校沟通和联系广大师生和家长的重要渠道。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家长关心学校、热爱学校、建设学校的积极性,维护安全团结政治局面的作用。
一、包组摸排,稳定压倒一切。
学校领导要求教职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
学校领导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上访的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明确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信访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周一开会,统计情况,研究新问题。
二、加强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学校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抓好宣传引导工作,使不违规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反映问题和上访的途径和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学校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做到了各年级组都能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切实加强学校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少先队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沟通群众与领导间的桥梁纽带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学校领导意图得以贯彻,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答复和解决。
三、加强值班,改善安全设施。
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确保了校园及周边的稳定。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接访、登记和值班。做到信息传递和报送“快、准、实”。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师生重大思想苗头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局信访办。
加强教学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立即维修或更换;
强化学校门卫工作;
强化领导轮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认真接待,落实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将信访工作引向深入,学校积极开展信访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
学校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都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本年级、本班,绝杜放任不管,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学校每天在传达室准备《群众来访登记表》,因为学校不存在乱收费、乱办班现象,不存在违反师德现象,不存在学校管理混乱现象,目前还没有上访人和事情发生。
一旦有信访人,一定严格按照局要求的信访工作管理程序制度去做。
四平铁东实验小学
【篇四】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党性分析(信访工作)
某某,男,三十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入党,现从事信访工作。
自从我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我所在的第一党支部以集中学习为主要形式,通过系统地学习各级文件精神、先进性教育读本和党章等材料,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 真正触动了广大党员的神经、激活了思想,使我的心灵受到深深震撼。我从“六查六看六反思”方面,按照“准、深、真”的要求,针对自己近两年在实际工作中的思想、工作作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反思,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个人整改措施,坚决要把先进性具体到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具体行为中去,好的地方继续发扬光大,差的地方立即赶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教育活动中接受党的考验,提升党的先进性。现将具体剖析材料报告如下:
一、 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想信念方面
我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以说,自己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方面、对党忠诚方面能做到表里如一,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我的言行代表党员的形象,代表党委、政府的形象。尤其到我区工作后,感觉我区的发展确实是迅速的,成绩也是惊人的。因此,我不论做什么工作,都会从我区大发展、快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自己做信访、稳定工作的信心和劲头也非常足,对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充满信心。但在具体工作中,有时比较盲从,没能自觉的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分析处理问题。
2、宗旨意识方面
因从事工作属综合协调部门,在工作中主要是跟群众打交道,问题情况很复杂,在工作特别忙碌时,自己感觉很不耐烦,没有帮助群众从扭转思想、解决群众切身的实际困难出发,没有以解决群众困难为己任。更多的感觉是无奈或是束手无策,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有时不能积极主动帮助研究、引导,偶尔有靠片面经验搪塞群众情况,有重表面、轻实际的倾向。遇群众有过激行为时,自己有时也不能保持十分冷静,有向群众耍态度的现象,甘于奉献思想还不强。
3、工作作风方面
近两年,因信访稳定形势严峻,信访问题较突出,一些群体性上访和越级访经常发生,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及信访形势的要求,自己经常充当消防队、救火员的角色,配合领导缓解、消除了部分影响,完成了各种接访、控访、劝返工作任务。所以,在工作作风上也逐渐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和成绩,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上产生了自满情绪和歇气情绪;
二是认为工作展开难,出成效难,养成了大哄大嗡,喜欢大张旗鼓搞工作的思想,有一种“坐不住”的感觉;
三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念的低级取向,导致自己对人生观、世界观较淡漠,没有远大的理想和目标,表现出来比较盲从,工作较被动,人云亦云。虽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显著表现,但思想上扎根较深。去年10月末到我区工作以来,全新的工作环境,充分的工作空间,良好的工资、工作待遇,令我为之振奋,全身心、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开发展和稳定工作中来,这是我目前思想和行动的主线,而且,为了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些许作用,我本人正在不懈的做出努力。
4、组织纪律方面
自己从公安校门毕业到参加工作后历经政府、市信访办等几个部门 ,从事工作属于为领导参谋决策服务,代替领导接待处理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在思想上能够坚持用党员的义务、标准来衡量要求自己,能够在任何工作中冲锋在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较好的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受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关怀,照顾较多,获得的各种荣誉较多。但也造成了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够积极的思想。尤其是近几年,对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缺乏兴趣,对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在态度上不认真,得过且过。纪律观念比较淡薄,处理问题有时比较急躁、爱发脾气。在廉政、勤政方面虽因工作清贫有时存在抱怨思想,但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5、精神状态方面
近几年,由于全市信访稳定工作的严峻形势,使得自己经常处于高度紧张或超负荷状态,虽在工作任务上能保持昂扬斗志,精神饱满,但长时间起负荷工作,有时产生厌倦、疲惫心理,不愿做细致工作,有惰性心理。尤其工作任务繁重时,有不适应或忙乱、急躁、不情愿做、贪图安逸的感觉和想法。工作心态调整的不是很好,表现为工作情绪化,有厌战思想。对制定好的计划、目标缺乏信心,尤其在遇到障碍时,有时自怨自艾,不能迎难而上,没有具备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6、素质能力方面
由于自己在公安、信访战线上工作十余年,党委、政府、机关工作较熟悉,尤其在接访和处理问题中,形形色色的人群和案例见识较多以及综合协调过程中与上级、同级、基层单位领导建立了较融洽的关系等多种因素,致使自己总认为有一定工作基础和经验,能够应对新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缺少对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经济知识方面的学习,尤其忽略了对各种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在工作中只是靠以前学习的老底子,凭片面的认识、简单的经验来看待和解决问题,运用政策解决问题时有黔驴技穷的感觉。在新时期、新形势、新环境下,知识结构更新慢,创新思维、创新工作没有体现,对新知识、新政策掌握运用不够熟练,如对新《信访条例》学习不够深刻,对综治工作内涵,工作开展等情况学习贯彻的不好,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充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存在“理论不如实践”的思想。只顾工作,认为做好了本职工作就是讲了政治,以工作的先进性代替了党员的先进性,有时即使进行理论学习,也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对理论知识缺乏系统性的深入了解,只满足于一知半解的结果,缺乏用理论从本质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由于自己长期从事公安、信访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强度、难度较大,较辛苦的工作,以及由于工作的繁杂忙碌等原因,对学习产生了惰性,不刻苦,不愿投入时间,致使对党的理论知识较匮乏,知识结构更新慢,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工作中去指导实践。
2、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因从事工作属综合协调部门,又是起到承上启下、架起党和政府与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经常与群众打交道,在具体接触群众过程中,因为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难度大或超出政策范围而产生厌战情绪,忽略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
在工作上淡漠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做的更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3、工作作风不够严谨。认为自己从事专业信访工作几年,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可,产生了经验主义、自满情绪。思想作风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进取心不很强,满足于维持现状,对新形势下信访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有时还存在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由于工作忙碌等原因,有疲于应付的趋势,工作有时受情绪影响,与各部门总体协调配合不是很到位,尤其在综治工作方面没有正常深入展开。
4、在组织纪律方面自律性不强。虽然知到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区发展的全局有重要意义,但在工作实践中,因为工作强度大、情况复杂等原因,有时受个别倾向影响,不能很好的从全局高度摆布工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政治性、原则性不是很强,表现为工作随心情,随意性较大,有时碍于情面,有时怕得罪人,组织纪律观念弱。更多时忽视了群众利益。尤其在做了几年信访工作后,从思想上始终没有扭转“信访工作低人一等”的想法,总认为自己做的工作比其他人多,别人的报酬或待遇比自己高,自己把青春献给信访事业,但收获却与付出辛苦的不相符,存在攀比心理。
三、 整改的具体措施:
随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党章》等,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检查自己,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各方面素质的信心和决心。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作风等几个方面进行整改提高:
1、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理想信念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信念和判别是非具体标准的能力。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干部,更要把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宗旨意识作为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在思想道德上保持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名利,努力做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人。在具体工作中,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毕生精力。坚决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克服对群众疾苦不够关心的现象,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努力以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已任,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自己言行符合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起到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2、增强学习意识和发展的紧迫感。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地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广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3、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执政为民,带头忘我奉献,遵守党规党纪,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在物质上耐得住清贫、思想上抗得住诱惑、权力上经得起考验,不求名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上,深入实际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决脱离群众,要做到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一股勇气,一份锐气,一身正气。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不追求享受,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以新的境界、新的姿态,扎扎实实,有创新的开展各项工作.经常性地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经常通过自省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做到防微杜渐。虚心学习先进模范的优点,找出自身的差距,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各方面综合能力。
总之,我将抓住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机遇,坚定信心,严格按要求,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务实创新,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我区的跨越式发展而奋斗!
【篇六】今年也是新《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之年对信访工作的分析研判
党性分析(信访工作)????某某,男,三十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入党,现从事信访工作。????自从我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我所在的第一党支部以集中学习为主要形式,通过系统地学习各级文件精神、先进性教育读本和党章等材料,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真正触动了广大党员的神经、激活了思想,使我的心灵受到深深震撼。我从“六查六看六反思”方面,按照“准、深、真”的要求,针对自己近两年在实际工作中的思想、工作作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反思,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个人整改措施,坚决要把先进性具体到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具体行为中去,好的地方继续发扬光大,差的地方立即赶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教育活动中接受党的考验,提升党的先进性。现将具体剖析材料报告如下:????一、?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1、理想信念方面
????我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以说,自己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方面、对党忠诚方面能做到表里如一,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我的言行代表党员的形象,代表党委、政府的形象。尤其到我区工作后,感觉我区的发展确实是迅速的,成绩也是惊人的。因此,我不论做什么工作,都会从我区大发展、快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自己做信访、稳定工作的信心和劲头也非常足,对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充满信心。但在具体工作中,有时比较盲从,没能自觉的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分析处理问题。????2、宗旨意识方面
????因从事工作属综合协调部门,在工作中主要是跟群众打交道,问题情况很复杂,在工作特别忙碌时,自己感觉很不耐烦,没有帮助群众从扭转思想、解决群众切身的实际困难出发,没有以解决群众困难为己任。更多的感觉是无奈或是束手无策,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有时不能积极主动帮助研究、引导,偶尔有靠片面经验搪塞群众情况,有重表面、轻实际的倾向。遇群众有过激行为时,自己有时也不能保持十分冷静,有向群众耍态度的现象,甘于奉献思想还不强。????3、工作作风方面
????近两年,因信访稳定形势严峻,信访问题较突出,一些群体性上访和越级访经常发生,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及信访形势的要求,自己经常充当消防队、救火员的角色,配合领导缓解、消除了部分影响,完成了各种接访、控访、劝返工作任务。所以,在工作作风上也逐渐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和成绩,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上产生了自满情绪和歇气情绪;
二是认
为工作展开难,出成效难,养成了大哄大嗡,喜欢大张旗鼓搞工作的思想,有一种“坐不住”的感觉;
三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念的低级取向,导致自己对人生观、世界观较淡漠,没有远大的理想和目标,表现出来比较盲从,工作较被动,人云亦云。虽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显着表现,但思想上扎根较深。去年10月末到我区工作以来,全新的工作环境,充分的工作空间,良好的工资、工作待遇,令我为之振奋,全身心、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开发展和稳定工作中来,这是我目前思想和行动的主线,而且,为了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些许作用,我本人正在不懈的做出努力。????4、组织纪律方面
????自己从公安校门毕业到参加工作后历经政府、市信访办等几个部门,从事工作属于为领导参谋决策服务,代替领导接待处理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在思想上能够坚持用党员的义务、标准来衡量要求自己,能够在任何工作中冲锋在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较好的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受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关怀,照顾较多,获得的各种荣誉较多。但也造成了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够积极的思想。尤其是近几年,对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缺乏兴趣,对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在态度上不认真,得过且过。纪律观念比较淡薄,处理问题有时比较急躁、爱发脾气。在廉政、勤政方面虽因工作清贫有时存在抱怨思想,但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5、精神状态方面
????近几年,由于全市信访稳定工作的严峻形势,使得自己经常处于高度紧张或超负荷状态,虽在工作任务上能保持昂扬斗志,精神饱满,但长时间起负荷工作,有时产生厌倦、疲惫心理,不愿做细致工作,有惰性心理。尤其工作任务繁重时,有不适应或忙乱、急躁、不情愿做、贪图安逸的感觉和想法。工作心态调整的不是很好,表现为工作情绪化,有厌战思想。对制定好的计划、目标缺乏信心,尤其在遇到障碍时,有时自怨自艾,不能迎难而上,没有具备革命乐观主义精神。????6、素质能力方面
????由于自己在公安、信访战线上工作十余年,党委、政府、机关工作较熟悉,尤其在接访和处理问题中,形形色色的人群和案例见识较多以及综合协调过程中与上级、同级、基层单位领导建立了较融洽的关系等多种因素,致使自己总认为有一定工作基础和经验,能够应对新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缺少对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经济知识方面的学习,尤其忽略了对各种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在工作中只是靠以前学习的老底子,凭片面的认识、简单的经验来看待和解决问题,运用政策解决问题时有黔驴技穷的感觉。在新时期、新形势、新环境下,知识结构更新慢,创新思维、创新工作没有体现,对新知识、新政策掌握运用不够熟练,如对新《信访条例》学习不够深刻,对综治工作内涵,工作开展等情况学习贯彻的不好,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充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存在“理论不如实践”的思想。只顾工作,认为做好了本职工作就是讲了政治,以工作的先进性代替了党员的先进性,有时即使进行理论学习,也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对理论知识缺乏系统性的深入了解,只满足于一知半解的结果,缺乏用理论从本质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由于自己长期从事公安、信访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强度、难度较大,较辛苦的工作,以及由于工作的繁杂忙碌等原因,对学习产生了惰性,不刻苦,不愿投入时间,致使对党的理论知识较匮乏,知识结构更新慢,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工作中去指导实践。
????2、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因从事工作属综合协调部门,又是起到承上启下、架起党和政府与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经常与群众打交道,在具体接触群众过程中,因为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难度大或超出政策范围而产生厌战情绪,忽略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
在工作上淡漠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做的更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3、工作作风不够严谨。认为自己从事专业信访工作几年,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可,产生了经验主义、自满情绪。思想作风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进取心不很强,满足于维持现状,对新形势下信访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有时还存在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由于工作忙碌等原因,有疲于应付的趋势,工作有时受情绪影响,与各部门总体协调配合不是很到位,尤其在综治工作方面没有正常深入展开。
????4、在组织纪律方面自律性不强。虽然知到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区发展的全局有重要意义,但在工作实践中,因为工作强度大、情况复杂等原因,有时受个别倾向影响,不能很好的从全局高度摆布工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政治性、原则性不是很强,表现为工作随心情,随意性较大,有时碍于情面,有时怕得罪人,组织纪律观念弱。更多时忽视了群众利益。尤其在做了几年信访工作后,从思想上始终没有扭转“信访工作低人一等”的想法,总认为自己做的工作比其他人多,别人的报酬或待遇比自己高,自己把青春献给信访事业,但收获却与付出辛苦的不相符,存在攀比心理。????三、?整改的具体措施:
????随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党章》等,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检查自己,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各方面素质的信心和决心。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作风等几个方面进行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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