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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3篇
第一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没有固定的活动据点。它们以码头、车站、铁路列车为作案目标。
(3)、职业型,指专门从事贩毒、偷渡、聚赌、贩卖人口等职业犯罪组织。
(4)、亲缘型,指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成员为核心,同时也吸收家族以外不法分子的一种犯罪组织。
(5)、跨境型,指与境外黑社会势力内外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地域为活动范围,其势力还不能与国外黑社会犯罪集团相比,但是这类犯罪组织正处于发展的演变之中,对其决不能掉以轻信。
(二)、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社会心理强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以受过处理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即多数是有前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反社会凝聚力,所以这类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之间有职业分工和相关的规范约束。
(三)、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装备越来越现代化
目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技能和手段趋向现代化,持枪作案和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已较为普遍。犯罪活动多数采用暴力手段。
为了寻求司法保护,他们以钱权做交易,采用贿赂腐化的手段拉拢干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四)、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
有组织犯罪种类呈多样化,犯罪动机和侵害的客体也趋向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活动范围很广。目前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绑架人质、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涉足金融、大公司等经济领域进行洗钱或所谓的“合法”经营犯罪活动也逐步增多。
(五)、有组织犯罪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中国有组织犯罪正在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国内犯罪团伙的不断壮大和境外黑社会不断渗透影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因此,针对这种变化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二、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国当代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是大量财富外露,也使一些人恶性扩胀,产生奇形消费的欲望,是诱发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2)、经济发展不平蘅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社会心理失衡;
(3)、国营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质量下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闲散劳力增多,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社会职业和劳动力的构成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不同的阶层的收入相差太大,刺激部分人的自私心理的恶性膨胀,引起向钱看局面。腐败现象严重发展诱发新的犯罪;
(4)、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反犯罪机制的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刑事司法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规律来确定我国的打击、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根本上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重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其次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和司法部门制度的改革,加强公、检、法、司和各级政府部门队伍的建设,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组织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证。最后要搞好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力,加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区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依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对参与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并在相应法律内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备这些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例如公安部刑侦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国家禁毒委员会、各地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等缉私工作机关,有的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了反黑社会犯罪处,并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
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定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总而言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运用各种防范和惩治措施,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控制与防范,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
李仙翠
【期刊名称】《公安研究》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国际犯罪集团利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跨国犯罪活动,危害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民主和主权。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联合国大会制定并有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本文简要介绍了该公约及两份补充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总页数】3页(94-96)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主权;民主;国家安全;联合国大会;世界各国;补充;内容
【作者】李仙翠
【作者单位】公安部第四研究所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97.9
【相关文献】
1.传统引渡障碍的最新突破--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J], 任秋娟; 倪玲玲
2.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对策思考--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 [J], 张睿海
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我国有组织经济犯罪的防控 [J], 吴丹; 郑蓉; 范君
4.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刑法规制——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 [C], 马长生; 彭颖; 伍志坚
5.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 [J], 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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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
参考答案第一章一、填空题
1、思辨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相融合2、刑法,刑法,违法行为3、落脚点二、名词解释
1、犯罪:指以刑法法定为基础的,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2、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对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核心和主干。三、判断对错1、对
2、错,还有犯罪控制和预防四、简答题
1、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犯罪学学科体系一般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的关于犯罪问题的知识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犯罪学学科体系一般分为犯罪学著作体系或者犯罪学教材体系和犯罪学学科群体系两种,它们分别反映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犯罪学著作体系: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研究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认识和研究目的不同,犯罪学著作体系也不尽相同。北美犯罪学学科体系分为犯罪学概览、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类型和刑事司法制度四个部分。我国犯罪学著作体系是从犯罪学研究对象和基本理论结构来说的,犯罪学主要有犯罪学概述或者导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及其犯罪控制和预防论四大部分构成。
犯罪学学科群体系:犯罪学学科群体系大体包括:.犯罪学基础理论、犯罪统计学、犯
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等学科。
2、犯罪学与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的关系
对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这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学科共同的特征。但二者既为不同的学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任务方面存在差异。
犯罪学与社会学有着深厚的渊源,两门学科之间既有历史继承关系,也有交叉关系,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之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广度远远大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仅研究与犯罪现象相关的问题。而从另一角度来说,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度大于社会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
心理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行为,所以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在研究对象上,心理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特征,但是二者研究的具体内容存在一些差异,犯罪学研究的范围相对更广。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比犯罪学广阔。犯罪学仅研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而心理学研究所有的人类所有行为,而且还研究动物的行为。五、论述题
1、试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犯罪学的研究范围问题,对犯罪学概念理解的不同,其确定的研究对象也不同,根据我们对犯罪学概念的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四个方面: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和。它是犯罪学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从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它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等提出来的。相对于个体犯罪而言,它是群体犯罪,是个体犯罪的集合体;
相对于具体犯罪而言,它是抽象的犯罪,是出于主观认识犯罪的目的,对客观存在的具体犯罪的一种抽象;
相对于个别犯罪而言,它是一般犯罪现象,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按照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先有因后有果,即对犯罪而言,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前,而后才会有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诊断一样,先从已发生的犯罪现象入手,查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同样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犯罪现象的研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
犯罪行为作为个体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对象。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一般除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外,还必须考虑法律因素、阶级因素、社会因素、历史因素乃至于国家、民族利益、社会伦理等。考虑法律因素、阶级因素、社会因素和历史因素是由犯罪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性、阶级性、社会性和历史
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学从形式意义上界定犯罪行为,犯罪学从实质意义上界定犯罪,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行为的外延大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或者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是犯罪学研究的最为的主要内容。早期犯罪学及其狭义犯罪学研究主要以揭示犯罪原因或者解释犯罪原因为主,因此也被称为犯罪原因学或者犯罪原因解释学。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具体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和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具体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个体因素)和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展开,研究犯罪人的遗传得来的及其后天形成的生理、心理特征与犯罪的关系,研究犯罪人所处的各种社会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所发生的影响。而对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角度的研究,研究一定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社会条件等对一定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研究的基础之上,而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则在于根据犯罪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达到减少乃至于消灭犯罪的目的。
控制和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和落脚点,也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目的。犯罪控制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所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性措施。犯罪预防是在犯罪发生之前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犯罪发生的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是建立在认识犯罪现象和分析犯罪原因及其进行犯罪预测的基础之上的,犯罪控制和预防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及其其他社会政策密切相关联。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四个内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先有原因,后有结果,也就是说,构成犯罪原因中的各因素发生和存在于犯罪现象之前,而我们在研究中只能从犯罪现象着手,通过分析犯罪现象进一步来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地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犯罪现象采取控制措施,对将要发生的犯罪现象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2、试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犯罪学学科性质与地位,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学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问题。关于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
第二,犯罪学是刑事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刑事法学诸学科中处于最前沿的地位;
第三,犯罪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
第四,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独立的门类;
第五,犯罪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两门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社会法学;
第六,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犯罪学学科性质与地位表现为:
首先,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地理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一样,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这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独特性和不可替代型的要求。
其次,犯罪学是一门边缘学科。这是科学发展的结果,也是由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所决定的。
总之,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新兴的边缘学科。第二章一、填空题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2、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3、犯罪三原因论4、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二、名词解释
1、实证学派犯罪学:实证学派犯罪学是对使用实证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学者及理论学说的统称,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研究方法上,以实证研究代替了思辨研究;
犯罪原因理论方面,以犯罪人自身的或其所在的环境因素导致犯罪发生代替“自由意志论”;
犯罪对策方面,以社会防卫代替刑罚制裁等。2、古典学派犯罪学: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别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等。诞生于十八世纪的欧洲。主张自由意志决定行为;
强调犯罪的刑罚预防;
认为其他手段也可以对减少犯罪发生作用。三、判断对错
1、错,加洛法罗是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2、对
3、错,李斯特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4、对
四、简答
1、贝卡里亚的犯罪学思想
贝卡里亚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通过其著名的代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的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的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研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贝卡利亚的犯罪学及刑法学思想集中反映为:
犯罪原因观。贝卡利亚认为,人达到一定年龄,均有以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即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行为的后果。若有人自甘违法乱纪,便有违于社会契约和社会道义,应当根据社会契约给予惩罚。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即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
关于犯罪分类。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真正衡量标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对社会危害的不同,他将犯罪行为分成三类: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为;
二是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行为;
三是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做或不应做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
刑罚理论。贝卡利亚认为,国家设置刑罚的目的,旨在代表社会正义以惩罚犯罪人,借以维持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各成员的自由与权利。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保证刑罚的有效性。有效的刑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罪行相适应、及时性、必然性。
犯罪预防观。贝卡利亚认为预防优于惩罚,并提出了以下预防的手段:制定明确、简单的法律并公之于众;
完善刑事司法;
奖励美德;
改善教育。2、菲利的犯罪学思想
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也是实证派犯罪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否认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原因论”,作为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在犯罪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菲利的犯罪学思想表现为:
犯罪人的分类。菲利在吸收了龙勃罗梭分类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类主张: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常习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激情犯罪人五类。
犯罪原因观。菲利除了肯定犯罪生物原因的作用外,还强调用其他因素对犯罪原因进行解释,提出了“犯罪三原因论”。菲利认为犯罪原因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人类学因素,包括年龄、性别、器官及心理状况等;
第二是自然地理因素,包括种族、气候、地理环境、季节、温度等;
第三类是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度、风俗、宗教、政府组织、经济及工业状况等。菲利特别重视社会原因起的作用。
犯罪数量的变化规律:犯罪饱和法则。菲利认为影响犯罪的种因素在社会上总有特定的数量,相应地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的犯罪在数量上均有一定的饱和状态。除非社会环境等因素产生急剧变化,否则,犯罪的发生率不会变化。因此,犯罪的发生率受一定的法则支配,这种法则被菲利称为“犯罪饱和法则”。
关于犯罪对策。菲利的犯罪对策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构成:刑罚理论和犯罪预防论。刑罚理论又分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两个方面。主张通过社会措施预防犯罪,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以社会防卫措施代替刑罚制裁。刑罚的替代措施主要指出于预防犯罪的社会改良,涉及经济、政治、科学等各个方面,如控制生育、结婚离婚自由、增设街灯并提高照明度、对武器的制造和贩卖实行严格的控制、设立大众储蓄银行、建立低价的劳工住宅、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等等。五、论述题
1、比较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关于犯罪学研究的异同点
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是受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影响的结果,主张排斥复仇观念,强调罪刑均衡,建议以客观主义刑罚制度代替不合理的主观的或神断的刑罚制度,对现代刑罚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意)、边沁(英)、康德(德)、黑格尔(德)、费尔巴哈(德)等。实证派犯罪学又称实证主义犯罪学,是对使用实证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学者及理论学说的统称。实证主义犯罪学是在19世纪后半期针对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社会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派在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观点上的明显不同,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方面:
1.研究方法的区别。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他们以启蒙思想的理论观点为前提,从理论上指出封建神学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用推理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自己的理论,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实证派犯罪学则采用实证(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作为客观存在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不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2.犯罪原因理论的区别。古典学派注重研究犯罪行为,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实证派犯罪学重视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受其“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受其自身的或其所在环境的因素所左右。
3.犯罪对策理论的区别。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认为刑罚既可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又可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实证派犯罪学则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
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的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能保证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
实证派犯罪学的创立,拓宽了犯罪问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更新了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和思想理论对后来的犯罪学研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2、简述中国犯罪学发展史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犯罪学诞生于欧洲,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则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我国学者对犯罪学(学科)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最初是由一些学者将欧洲的犯罪学理论和著作介绍到我国,继而又有学者运用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我国社会的犯罪问题。60年代以后,我国台湾省的一些学者在犯罪学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始陆续出版,其中的代表著作主要有:周治平的《犯罪学概论》、蔡敦铭的《犯罪心理学》、张甘妹的《犯罪学原论》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犯罪学研究一直未能展开,一般认为,归纳起来原因有二:一是受前苏联社会科学研究中“左”的思想的影响,对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和理论持排斥态度,视犯罪原因研究为禁区。二是受特定时期较为安定的治安形势和阶级斗争主宰一切的政治形势的影响,犯罪研究的迫切性尚无显露。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十年动乱”刚刚结束,统计显示犯罪率急剧上升。在犯罪成员中,青少年犯罪人所占比例过大,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如何治理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犯罪,此时已成为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学者们将我国的犯罪学研究的特点总结如下:第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论研究犯罪问题。第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第三,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第四,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我国的犯罪学理论。第五,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服务。
三十多年来,新中国犯罪学正迅速发展,成就显著:犯罪学各类团体和研究机构相继成立;
犯罪学的研究人员不断增多,大量著作和文章相继出版和发表;
多种相关杂志创刊并产生较大影响;
各大专院校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将犯罪学研究引向深入。3、试述现代犯罪学的研究状况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直至今天,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犯罪学界
无论在学者数量、研究规模、研究角度、研究广度及深度都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使犯罪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理论派别和颇有影响的学者,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大致概括为:
第一,犯罪社会学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一)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20世纪中叶以后,尽管运用生物学、人类学对犯罪的生理、心理因素的探讨从未停息过,但社会学方法已经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即通过对犯罪及犯罪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将犯罪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相联系(如犯罪与现代化化、犯罪与社会转型、犯罪与经济发展、犯罪与社会等)进行研究,为全面认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供了理论依据。(二)社会原因被视为犯罪的主要原因。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这一命题已成为多数犯罪学学者的共识。多数学者在其研究中已经认识到,就大多数犯罪人而言,犯罪行为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社会因素又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三)犯罪的社会预防成为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20世纪中叶以后,犯罪学家更关注、更重视犯罪的社会预防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社会预防理论,这些理论将犯罪对策的理论与实践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犯罪综合原因论成为犯罪原因理论的主流。20世纪中叶以后,早期犯罪学研究中的“单因论”已被抛弃,研究者尽管在研究方向和应用方法上各有偏重,但均认为犯罪原因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基于这种认识,犯罪学对犯罪对策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及措施的设计制定,也正向多元的方面发展,使犯罪对策成为多方面措施的综合体。概括起来,今天的犯罪对策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刑事对策、社会控制对策、医疗和矫治对策、改良社会环境对策等。
第三,广义犯罪学成为犯罪学的主流。二战后,全球性犯罪增长的浪潮使犯罪预防成为犯罪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使犯罪预防成为犯罪学体系,特别是犯罪对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者还将此作为研究的重点。在犯罪预防的理论中,环境预防理论和社区参与理论因其可操作性强、易见成效而受到世界范围的特别重视;
对犯罪的综合预防已成为国际犯罪界的共识;
各国学者在犯罪预防体系的研究和设计上也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第四,犯罪学早期研究思路在衰落之后又有所复兴。20世纪中叶以后,犯罪学的早期研究思路开始复兴,犯罪的“理性”、“意志”、“人类学因素”等思想又被一些学者重新提起,但不是简单重复,而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如复兴古典学派研究思路的新古典学派,将意志和理性视为犯罪的原因,并注入经济学的内容,重新审视犯罪决意过程中的“自由意志因素”和“理性计算”。新人类学派,同样从探寻犯罪人的体质和遗传因素出发,将现代生物科学
和技术应用于其中,一些学者相信,这种科学的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会真正使揭示犯罪人的生物学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成为可能。
第五,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20世纪中叶以后,犯罪被害人的研究逐渐兴起,并成为犯罪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揭露犯罪全貌的一个重要途径,拓展了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研究的犯罪。同时,围绕这犯罪被害人,开辟了一个新的犯罪研究领域,其研究课题也逐渐增多,现已发展成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第六,犯罪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日益密切。在二战后,犯罪以成为全球范围内人类社会的共同问题。随着犯罪的国际化趋势的日益明显,犯罪研究的国际化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不同制度、不同国情下的犯罪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特点在逐渐淡化,各国学者正越来越多地关注其他国家在犯罪对策,特别是犯罪预防方面经验,力求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为此而展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日益增多,预防和消灭犯罪正在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第三章一、填空题
1、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人口总数,刑事案件数,年均人口总数,犯罪人数,人口总数2、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3、犯罪起伏率,犯罪消长率,犯罪辐射率二、名词解释
1、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指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它是犯罪学的最基本范畴之一。犯罪现象具有量与质的属性。
2、犯罪动态: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现象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观点,犯罪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律性和社会性的属性。•••(一历史性。犯罪现象的历史性表现在它的阶级性、相对性。第一,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展密切相连。第二,从犯罪的界定看,•在特定的刑法规范中,•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从犯罪的发展变化看,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
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二)法律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本质,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安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犯罪还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现象。马克思还指出,剥削阶级的法律本身不仅能够惩治犯罪,而且也能够捏造罪行。特别是按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者来看,法律性是犯罪的首要特性。•••(二社会危害性。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产物,犯罪原因条件和它是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犯罪形态在一定时期具有普遍性。尽管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但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纵向上往往具有历史继承性,在横向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共同性。例如,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标定。而劫机、恐怖行为、环境污染等危及全球的行为,不同的国家同一时代具有了相同的法律标定.2、简述犯罪数量统计的“漏斗效应”。
犯罪数量统计中,存在着警察、检察院、法院三个职能部门不同的统计数量,各统计之间存在着递减的"漏斗效应"。发案数大于警察实际接报的案件数量,警察统计依次大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数、法院的判决数。由于警方统计的犯罪数量与实际发生的最为接近,因此,世界各国的犯罪统计均以警察部门为主。一般使用的"犯罪数量"实为警方统计的接报案数量。在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不是全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数,约占全部立案数的90%。四、论述题
1、犯罪现象研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地位和意义。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和。它是犯罪学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从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它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等提出来的。相对于个体犯罪而言,它是群体犯罪,是个体犯罪的集合体;
相对于具体犯罪而言,它是抽象的犯罪,是出于主观认识犯罪的目的,对客观存在的具体犯罪的一种抽象;
相对于个别犯罪而言,它是一般犯罪现象,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按照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先有因后有果,即对犯罪而言,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前,而后才会有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诊断一样,先从已发生的犯罪现象入手,查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同样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先有原因,后有结果,也就是说,构成犯罪原因中的各因素发生和存在于犯罪现象之前,而我们在研究中只能从犯罪现象着手,通过分析犯罪现象进一步来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地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
的犯罪现象采取控制措施,对将要发生的犯罪现象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2、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犯罪状况呈现怎样的特征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进行了拨乱反正,1978•年后在经济上我国开始了农村经济的改革.1977-1984年我国处于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时期.•旧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建立起来,在文革后遗症的作用下,•犯罪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度上升,1981年犯罪出现了建国以来的第四次高峰,•刑事案件达89万起,发案率8.9%.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流氓滋扰等刑事犯罪严重。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80%。
••••面对严重的犯罪状况,1983•年党中央作出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即严打决定,开始了为期3年,三个战役的严打斗争.在第一次严打后,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发案下降100%以上的有7个省,下降50%以上的2个省,下降49%•以上的2个省,下降20%以上的8个省,重大案件中抢劫、杀人、盗窃等案件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1985年以后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全面改革创新阶段.•改革浪潮冲击着社会各个角落,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经济到政治、文化;•从经济体制到社会管理体制;从社会到个人;从人的思想到行为方式都受到巨大冲击。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运行目标与价值观念,社会的剧变改变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呈现出新的态势,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由过去的几十万起发展到几百万起。侵财型犯罪突出,暴力犯罪向恶性化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一些几乎绝迹多年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腐败现象严重,有组织犯罪增多,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犯罪成员职业身份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犯罪的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国际型犯罪增多,水上、空中犯罪增多,犯罪传播速度提高,•犯罪类型和手段的地区性差异缩小。犯罪手段向智能化、现代化发展,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改革开放后犯罪的特点表现为:
•(一犯罪数量剧增,重大案件比重明显增大。
•••••(二犯罪在各区域全面增长,呈现出新的区域分布态势。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东南倾斜现象。由于沿海地区犯罪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全国犯罪地域分布重心东移。1985年沿海地区的犯罪数量占全部案件的37%,1991年又提高到43%。90年代末沿海省市犯罪已约占全部犯罪的1/2。犯罪的社区分布向城市偏移,集镇刑事犯罪日益突出。
•••••(三严重暴力性犯罪增加。杀人、伤害等传统的暴力案件有增无减,并趋向恶化。严重暴力犯罪增多。
•••••(四群体犯罪增多,犯罪集团突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开始滋生蔓延。群体性犯罪,即自发形成的众多人共同参与的犯罪。犯罪集团,即组织程度较高的犯罪组织。据典型调查,•近几年犯罪团伙组织程度更加严密。城市、农村地区均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五腐败现象严重。
••••••80年代以后,中国的经济开始腾飞,在短短的时期内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然而•,伴随这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从表现形式上看呈现处多样化,并有向集团化和高层次发展的趋势。以权谋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做假现象普遍存在;
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逐年上升;
政法队伍中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问题严重
(六再生犯罪滋生泛滥。80年代以来,建国初期已基本绝迹或发案极少的拐卖人口案、制贩毒品、•赌博、卖淫嫖娼、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秩序等丑恶现象滋生泛滥。
••••••(七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现象突出;
利用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
••••••(八犯罪人员初犯年龄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突出,职业犯罪比重上升。
•(九)当代中国犯罪还表现出经济领域犯罪突出;•犯罪活动方式由静态发展为动态;犯罪活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犯罪类型和手段的地区性差异缩小等特征。第四章一、填空题
1、根本性,社会关系,社会结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2、推动、引发犯罪的力,控制、阻碍犯罪的力
3、犯罪生物学理论观点、犯罪社会学理论观点、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犯罪心理学
理论观点二、名词解释
1、广义的犯罪原因:广义的犯罪原因包括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及犯罪的相关因素;
2、犯罪动态: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
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原因的特征。
犯罪原因的特征反映犯罪原因的状态和本质,标志着犯罪原因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表明其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和功能,研究它是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和规律的根本依据,所以研究犯罪原因的特征很有必要。犯罪原因的特征很多,但最基本的有三个:
(一)因素的释能性。所谓因素的释能性,是说犯罪原因中包括的因素具有固有的释放推动犯罪产生的实行的力的能量。犯罪原因构成因素所释放的能量一般都要经过综合过程,在综合过程中整合一致,产生合力,发挥作用。
(二)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所谓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是说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少量的,它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十分复杂。在这种复杂多样的因素构成的犯罪原因中,它们不是孤立地各自发挥作用,而是综合为一体,在原因整体中,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同向作用。
(三)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
所谓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是说包含在犯罪原因中的各种因素,是有系统、按层次、有机地排列组合成一体的,而不是杂乱的堆砌。因此,各种因素只能在它们各自所处的相应位置和层次上发挥其作用。2、简述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研究犯罪原因对预防、治理犯罪和促进犯罪学学科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犯罪现象,探寻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原因是推动犯罪发生的动力和促使犯罪发生的关键,是人们认识犯罪和把握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治理犯罪的根据。研究犯罪原因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犯罪现象,有利于探寻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
(二)研究犯罪原因是搞好犯罪预防的基础。人们研究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而要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就必须探求和研究犯罪原因。因为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决定条件和力量,只有消除犯罪原因,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所以,通过对犯罪原因的探求和研究,查清形成它的各种因素和形成过程,是确定预防和治理犯罪对策的根本途径,是搞好犯罪预防的基础。
(三)研究犯罪原因可以为犯罪人的改造与矫治提供充分的依据。犯罪人的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犯罪人犯罪的具体原因总是从属于犯罪现象总体原因的,并受犯罪现象总体原因影响和制约。因此,要改造和矫治犯罪人,就必须透彻地研究其犯罪的具体原因和分析影响和制约其犯罪具体原因的犯罪现象总体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科学地
作出正确判断,才能在改造和矫治犯罪人的实践过程中,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才能洞察犯罪人的思想状态和心理变化,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的方针,进行有效地改造和矫治。(四)全面、准确地研究犯罪原因,是促进犯罪学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于研究犯罪原因引起的,它的发展同样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研究犯罪原因推动的。研究犯罪原因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而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又间接地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四、论述
1、广义犯罪原因和狭义犯罪原因的区别。
犯罪原因是指引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人们对犯罪原因的认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和世界观不同而不同,从总体上来看,犯罪原因大体可分为两大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决定犯罪现象必然产生的那些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即犯罪产生的根源,如历史根源、社会根源、阶级根源、文化根源等。这些条件既是令人置身其中,无法摆脱的社会环境,又能将其派生出来的各种社会意识相应地内化成人的思想观念、心理态度甚至人格因素,它们制约和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是犯罪产生的宏观背景条件。第二个层次是决定具体犯罪产生的那些现象与因素,这一层次的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犯罪原因包括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及犯罪的相关因素。直接原因是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因素,包括刺激因素和诱发因素,它们启动了产生在需要基础上的动机,是动机出现的引力的推力。引力可以看作诱力和拉力,推力可以看作促力和发动力。犯罪条件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所借助的因素,可分为事实条件和理由条件两种。前者如工具、时空等等。后者如因由、目的等等。这两种条件具有关联关系与性质,为犯罪提出要求,确定标准或表明状况。犯罪相关因素实质也是犯罪条件,不过这种犯罪条件距离犯罪原因相对较远,它们与犯罪原因之间隔着犯罪条件,是犯罪原因发生作用的外围辅助条件,对犯罪的发生是有利的,起烘托和辅助作用,但不起直接作用。广义犯罪原因中的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对犯罪的作用与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直接原因对犯罪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
犯罪条件对犯罪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不是必然的因素,但却是必要的因素,有了它与犯罪直接原因的结合,犯罪才能发生,否则,尽管有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也不能发生,所以它的存在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必要性;
犯罪的相关因素对犯罪的发生,既不是必然的因素,也不是必要的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仅起了便利和烘托的间接作用,它的有无不决定犯罪的产生或者不产生。
狭义的犯罪原因只指直接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现象。如因撞击而产生的凶杀,由于
撞击现象,直接引发了犯罪人与被害人激烈的争吵和情绪激动,启动了犯罪动机,造成了犯罪过程。
在犯罪原因中,显形的直接刺激因素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如激情犯罪等;
而隐形的犯罪刺激因素则存在于预谋犯罪和其他犯罪中。隐形的犯罪刺激因素多反映在犯罪人的人格和道德品质上,是不良人格的产物和表现。它具有长期形成的过程和潜伏性特征。由于决定犯罪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所以目前大多数犯罪学著述都采用了广义的犯罪原因说。2、试论述犯罪原因系统中各构成要素间的内在联系。
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或等级。这些层次或等级可以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因素层次。同时,它还是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犯罪人那里,犯罪原因系统的内容和结构也各不相同,这表现了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尽管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但是它们在同一个系统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此外,还有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但又是犯罪发生不可缺少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况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
犯罪系统因素包括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的相关因素等几个方面。犯罪产生的历史根源,是指对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们反映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本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犯罪产生的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中的刺激、诱发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欲念和决意。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必要因素,是引起犯罪发生、发展和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和犯罪原因的区别,就在于原因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因素,而它只是促使犯罪发生,保证原因起作用的因素。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同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关系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一)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可以说明人类社会产生犯罪和存在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宏观规定条件。有了这种宏观规定
条件,犯罪现象就受其规定和刺激必然发生,它从总体上决定犯罪的社会存在,不管这种社会存在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与它的作用分不开。它是犯罪具体原因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所以它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而犯罪的具体原因也以不的形式和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和体现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表现出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对它们的规定性和制约。它们不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根源而存在,不可能越出社会历史根源规定的范围和性质,这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在犯罪原因中所具有的深层次性。(二)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决定作用。
犯罪原因是犯罪社会历史根源的体现者和反映形式,是对犯罪产生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犯罪的历史根源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又往往通过犯罪的社会原因体现出来。没有犯罪的具体原因,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的具体原因在具体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因此,它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具体犯罪发生的直接根据。它既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存在密切的联系,也同其所需要的犯罪条件、相关因素存在密切的联系,是犯罪所需要的各种因素的核心因素,在犯罪原因反应的机制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犯罪动力的发动机、推进器,也是犯罪社会历史根源同犯罪条件及相关因素联系的纽带。(三)犯罪条件围绕犯罪原因发生作用。
犯罪条件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对犯罪发生作用的中介,对犯罪的产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没有犯罪所需要的条件,犯罪原因便无法转化为犯罪行为,它只能停留在动因状态,还不能使犯罪成为事实。而有了犯罪条件,犯罪原因便会借助它造成犯罪事实,铸成犯罪结果。可见,犯罪条件在犯罪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必要的,是犯罪原因对犯罪发生作用的桥梁,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引起犯罪的中介因素。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都具有相对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原因可以转化为条件,条件也可以转化为原因。当条件转化为原因时,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条件和原因的互相转化,也说明了条件和原因的密切联系。
(四)犯罪的相关因素与犯罪原因的联系对犯罪的产生只具有间接影响作用。犯罪的相关因素是距犯罪原因较远的但与犯罪原因又有相关关系的犯罪因素,这种因素在犯罪原因对犯罪发生作用上,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有它,犯罪发生更便利;
没它,犯罪也照样会发生。然而,在有它的时候,犯罪原因更容易对犯罪发生作用,更容易引起犯罪结果的出现。例如,月黑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在夜幕的掩护下就容易进行,也容易得程。但是,月黑夜既不是犯罪的原因,也不是犯罪必备的条件,它并不决定犯罪必然发生。然而,犯罪的发生和得逞却与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相关关系,是犯罪分子选择犯罪时机考
虑的因素。
总之,犯罪原因系统结构各要素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各自孤立存在、在犯罪中单独起作用的。第五章一、填空题
1、决定,促使,引起2、宏观社会,微观社会3、社会意识,社会心理二、名词解释
1、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社会中那些决定、促进、引起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的总和,是指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引起犯罪的各种具体社会现象。2社会结构:社会结构一般是指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的自然组合状态。三、选择题1、A、C、D2、A、B、C四、判断对错
1、错,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没有必然的联系2、错,宏观和微观社会环境都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五、简答题
1、试述犯罪社会原因的特征。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社会中那些决定、促使、引起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的总和,是指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引起影响犯罪的各种具体社会现象。犯罪社会原因的特点是:第一,它是非自然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具有社会关系结构的规定性。它在犯罪发生中起必然作用。第二,它是引起动机的刺激诱发因素,是犯意产生的引力和助力。第三,它是动态的、可变的和可调整的,受国家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左右。第四,它产生于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
生活更直接相关,尤其与社会心理、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密切相关。六、论述题
1、试论述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犯罪为何存在该论述题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阐述:
(一)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
(二)犯罪的依存性。犯罪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产物,一定的犯罪形态和一定的社会形态相一致。从我国政治、社会、文化等角度具体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2、试论述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各种犯罪都明显增多有人提出经济增长同犯罪具有同步增长的观点,即“同步论”,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同犯罪增长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表面现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不可解释的矛盾,所以应加以具体的和深层次的分析。
同步论在理论上的矛盾表现为,既然承认犯罪是综合原因导致的结果,那么单从经济上找增长原因,就陷入了单因素论巢臼,不能全面说明犯罪变化现象;
在实践上,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发展有三个最好的时期,前两个是1956年前后和1964年前后,而这两个时期犯罪率都不高,而且1956年是建国以来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年度,犯罪率为0.29‰,1964年犯罪率是0.3‰。第三个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个时期犯罪率最高,1989年犯罪率是1.4‰,1991年是2.13‰。以后立案标准调整,提高了盗窃等财产犯罪立案的基数,促使犯罪统计数下降,但重大案件犯罪率却大幅度上升了,说明犯罪严重程度并未减轻。不仅如此,而且还更趋严重。可见经济增长并未表现出与犯罪同步增长的规律,这是我国。
新加坡的经验证明,即使现代经济社会,经济发展也不表现为经济同犯罪同步增长,并无同步增长规律。再从新加坡经济高速发展、犯罪率低的原因分析,更能说明犯罪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单一因素,即使是占主导地位的单一因素,也无法决定整个犯罪现象的升降、产生和存在的问题,而只能起主要作用。
我认为这与对犯罪控制的强度和经济情况好都直接有关,是经济繁荣人们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和提高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控制功能发挥得好造成的结果。在我国,经济发展好的前两个时期,都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活动都按计划进行,社会组织按国家计划指令运行,社会控制严密,漏洞较少,使犯罪失去了活动空间。新加坡的社会控制力也很强,这可以从前边所述得到说明。
那么经济因素与犯罪之间有无关系呢?作为条件,经济增长或负增长同犯罪有一定关
系。我们知道,条件对犯罪原因起强化作用,是犯罪的依托,但它又不决定犯罪,所以经济与犯罪既有联系又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它只有同其他条件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才能起作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常常会出现一些不正常或不协调的因素。他们会直接或间接引起人们的各种观念、各种心理倾向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这些变化就会产生诱发犯罪的因素。有可能促使犯罪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特殊时期增长,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存在同步的必然联系的结论。第六章一、填空题
1、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生理因素2、内在3、男,女二、名词解释
1、犯罪的个体原因: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两个部分。
2、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三、选择题1、A、B、C2、A、B、D四、判断对错
1、错,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外化的表现2、错,各国男性犯罪人数量明显高于女性五、简答题
1、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影响犯罪的生理因素是对与犯罪有关的生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因素包括年龄、性别、体
型特征、内分泌功能、智力水平、神经系统、遗传等因素。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犯罪行为及其过程有重要的影响作用。2、人的性格特征主要通过哪些方面表现出来?
一个人的性格特征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对现实的态度;
二是情绪;
三是意志;
四是理智。六、论述题
1、犯罪个体原因及其与犯罪社会原因之间的关系
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两部分。犯罪的社会原因决定犯罪现象的存在,而犯罪现象通过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出来。
犯罪行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的行为,最终推动这种行为产生的必然是行为人个人方面的原因。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并作为客观社会条件,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行为性质和行为方向起主导性的影响作用。但已经存在的犯罪的社会原因并不能直接驱动犯罪行为。只有当犯罪的社会原因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并转化为个人内在的行为动力之后,才会驱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终推动犯罪行为实施、决定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存在于犯罪的个体原因之中。因此,在犯罪学中,对犯罪的个体原因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犯罪原因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不良的认识体系对个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个体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犯罪意识外化的表现。所谓认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状况、外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映。人的各种认识是在其长期的与社会互动过程中逐渐积累的。不同的人有着独特的认识事物的方式和方法,形成不同的认识特征。其核心内容就是世界观和人生观,其次是受世界观和人生观制约的规范意识、自我意识等。
世界观又称宇宙观,是人对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世界观是立场、观点、方法的统一体支配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人们的世界观不同,在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时,就会又不同的观点和方法,继而影响到对事物的不同感情和态度。
人生观是人对人生的价值、目的、意义、生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态度。人生观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人生的价值观、幸福观、苦乐观、顺逆观、荣辱观、生死观、友谊观、婚恋
观等等。个人的人生观同世界观紧密相连。世界观为人生观的确立指明方向和途径,而人生观也被称为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世界观和人生观对个人的生活态度、生活道路和社会行为具有长期的、稳固的导向作用。规范意识是指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知程度及看法,其中主要的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自我意识是个人对自身及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关系的认知程度及评价。个体自我意识水平与其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受的教育、所担任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与家人及他人的社会关系、特定的年龄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
规范意识和自我意识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是自个人自觉认识、评价、调控心理活动和行为的重要依据。
犯罪人的世界观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规范相悖的,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错误的、歪曲的反映,也是社会消极因素在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犯罪人的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并由此派生出扭曲的、腐朽的、没落的价值观、幸福观、友谊观、苦乐观、荣辱观、婚恋观等。当这些认识向恶性发展时,个体酒会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甚至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不惜给社会造成危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在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作用下,犯罪人的道德标准是倒错的。在他们眼里,衡量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而是是否能满足其个人欲望。他们不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调控,不顾社会道德的谴责,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又决定了犯罪人法律意识的欠缺。他们或对法律无知、法律意识淡漠,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茫然无知;
或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不惜以身试法;
或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无所顾忌。
犯罪人的自我意识以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盲目性、歪曲性为特征。这种意识水平使个体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不易接受正确的社会规范,不能适应正常的人际关系,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第七章一、填空题犯罪被害现象状态性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条件二、名词解释
1、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分割的人。:
2、被害后果:被害后果包括:(1)身体创伤。(2)物质损失。(3)精神创伤。(4)被害人的反应。
3、代际转换:指暴力循环在代际之间的循环及在成长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个体在成人后也具有暴力倾向或虐待他人的现象。三、简答题
1、犯罪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方面?
犯罪被害现象,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犯罪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包括:犯罪被害现象的数量指标、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犯罪被害的时空分布特征、被害后果等。
2、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类型?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既可以表现为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换,也可以表现为犯罪人向被害人的转换,主要以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为主。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角色转换的类型上可以分为:防卫过当型、报复型、认同型、堕落型、双重角色型、暴力循环型。四、论述题
1、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与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结果,以被害现象的发生过程为依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表现为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的关系,被害前的关系又包括二者是否相识、相识的程度、时间和关系性质。被害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所采取的与犯罪人相关的态度与措施,以及犯罪人对之的反应。
(一)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关系和不存在人际交往关系两种。许多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交往关系。二者的交往关系从相识程度而言,
他们可能仅互相认识,但并不相知;
也可能既相识,又相知。从关系性质来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如近亲属、恋爱、朋友、同学、雇佣、上下级、邻里、经营的竞争对手或合作者等等。以相识时间划分,交往关系可以分为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两类。
(二)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联系的性质状况。有两种,一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
二是对立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被害人的反映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激烈反抗。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可能基于紧张、恐惧、愤怒、勇敢等原因,以激烈的方式积极反抗犯罪行为。第二、顺应。顺应又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从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主动顺应是指被害人主动配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主动顺应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被害人不知道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在伤害自身利益,有的甚至以为是对自己有利的,并加以积极配合。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愚昧、无知或贪婪,使其主动与犯罪人配合,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人。二是具有特殊属性的被害人,比如同性恋、受虐狂。被动顺从,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的利益正在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服从犯罪人的意志。被动服从的原因各种各样,主要有犯罪人的力量或势力过于强大、被害人的胆怯、被害人有把柄握在犯罪人手中、被害人为了得到其他利益等等。表面顺应是指被害人表面顺从犯罪人或乔装已经进入犯罪人的圈套,实际通过采取另一个犯罪行为来制服犯罪人。显然,这是另外一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形式。第三、应对。应对是指被害人以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以避免犯罪侵害。被害人积极的应对方式有许多种,在此仅以通过唤醒犯罪人的“人”的意识避免被害为例。
(三)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形成的特定联系。如被害人追究犯罪人的责任,犯罪人应承担责任。在这种关系中,责任显然是特定联系的因素。
2、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及价值。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在探讨个体生活方式与被害之间的关系的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亨德兰(Hindelang等人创立的。该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个体经常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或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个体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该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生活方式,亨德兰(Hindelang指出生活方式是指个人的日常生活活动方式,包括职业活动和娱乐休闲活动方
式,其种职业活动中还包括上学、在家专职看管孩子、料理家务等方式。生活方式决定着某人在特定时空与具有某种人格特性的特定的人的接触,从而导致具有某种生活方式的人容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成为被害对象;
也就是说,不同的生活方式蕴含着不同的被害危险,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交往的人,暴露在危险情境中的机会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为了详细地阐释该理论,亨德兰利用八个命题对生活方式与被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命题一:个人被害的可能性与其暴露在公共场所时间的多少成正比。命题二:个人是否经常置身于公共场所是由其生活方式决定的。命题三:具有相似生活方式的人,彼此接触互动的机会越多。命题四:被害人与犯罪人具有相似的生活方式是个人被害的因素之一。命题五:个人与其家庭以外的成员接触时间的多寡,是由其生活方式决定的。命题六:个人被害的可能性与他和非家人接触时间的多少成正比。命题七:个人越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其被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命题八:一个人成为被害人的便利性、诱发性及个体的易于侵害性与生活方式相关。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第一次将研究犯罪的视角定格在个体的生活方式,将千差万别又存在统一性的生活方式与被害相联系。同时,该理论告诉我们由于个体的生活方式受到角色期望和社会制度的限制,在被害预防中仅靠个体的自我防范,预防效果并不突出,有效的被害预防依赖于整个社会被害预防机制的建立。第八章一、填空题1、公共卫生模式2、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二、名词解释
1、犯罪预防: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2、重点预防:是抓主要矛盾的预防方法,办法是确定重点对象,包括要害地区、要害地位、要害部门以及具有重大险情的事件、危险人物等。
3、情景犯罪预防:是一种预防犯罪的形式,它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通过减少犯罪的机会而预防犯罪。
三、简答题
1、犯罪预防的成本-效益原则。
犯罪预防的成本-效益原则是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犯罪经济学的理论来说,犯罪预防的费用是国家和社会为对付犯罪而支出的成本,旨在获得收益,即减少犯罪造成损害。因此在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操作上,也要体现经济规律,按照成本-收益的原则,设法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益。一个高质量的、深入的犯罪预防项目往往非常昂贵,项目所带来的利益必须要与投入相衡量。这一问题在制定预防对策时应当考虑。2、犯罪预防的意义
犯罪预防是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其意义主要体现:1、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2、犯罪预防是社会的稳定根本性措施。3、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四、论述题
1、论述犯罪预防的可行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可以认识和预防的,其主要理由是:
(一)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是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可以认识的,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论、量变质变规律支配。我们了解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和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分析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和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本世纪中叶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得到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从宏观上讲,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崭新的思维方法,概率论、模糊论、非线性数学方程及黑箱方法、灰色理论等为预测犯罪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从微观上讲,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犯罪的技术防范直接提供了方法和手段。
(四)犯罪预防的实践为犯罪预防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人们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已经积累的大量的经验和犯罪相关因素资料,不仅为犯罪预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而且为科学预测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力量形成一个整体,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可靠的力量保障。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具有组织和力量的保障。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使社会力量具有整体性,便于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各种措施,抑制和削弱乃至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种建立在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之上的广大人民群众与国家的密切合作的组织体系,是我国犯罪预防的最根本的保障。
(六)国际社会与各国之间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条件和国际力量。一方面国际组织为打击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跨国犯罪提供各种合作和协助的渠道和方式。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与合作的条约。自1995年以来,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交流预防犯罪的经验,制定预防犯罪的战略。国际刑警组织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合作和交流,其内容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区域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加强,也为预防犯罪提供了合作有利的条件。2、犯罪预防的二元模式。
犯罪预防二元模式是由荷兰司法部预防犯罪局主任詹·J·M·范·岱克及其同事捷帕·迫·沃德于1991年提出的。他们在总结了80年代末以来各国预防犯罪理论与对策的利弊的基础上,从动态和立体的视角来认识犯罪和犯罪预防,认为制定犯罪预防方案应全面考虑犯罪人、被害人、社会环境及其司法制度、执法活动及其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批判了仅依赖刑罚和司法手段预防犯罪的模式,进而从犯罪和被害产生、发展的过程和犯罪发生的环境的角度来构筑犯罪预防的理论框架,建立了犯罪预防的二元模式。
犯罪预防二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卫生模式和行为发生机制。具体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预防犯罪人犯罪的角度,减少犯罪人的犯罪倾向;
二是从减少和消除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环境的角度,加大犯罪人犯罪的风险,降低犯罪人的犯罪收益;
三是从被害人的角度,避免被害人的被害。而且把三个目标从发展的角度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一)针对犯罪人的预防措施。防止个体实施犯罪或重新犯罪主要是针对个人在社会中,可能会从非犯罪人向犯罪人发展与变化而专门设计的预防成为潜在犯罪人,纠正那些实施过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恶习,以及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等措施。分别包括犯罪前阶段、犯罪征兆阶段、犯罪或重新犯罪阶段的具体措施。
(二)针对犯罪情境的预防措施。情境预防涉及那些产生犯罪动机的人以及犯罪人,对
他们可能作案或经常作案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预防犯罪的相关设计,制约和限制犯罪的发生。分别包括犯罪前阶段、犯罪征兆阶段、犯罪或重新犯罪阶段的具体措施。
(三)针对被害人的预防措施。被害人方面的预防涉及如何避免某些人成为潜在的被害人、易被害人群所引发的可能被害、正在被害以及对被害过的人如何进行保护和预防再度被害。分别包括犯罪前阶段、犯罪征兆阶段、被害或再次被害阶段的具体措施。第九章一、填空题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强制3、打击二、名词解释
1、犯罪预防体系:是指参与犯罪预防的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举措围绕着犯罪预防和控制,这个共同的目标而构成的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工作体系。
2、家庭预防:通过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遏制和减少犯罪的一种犯罪预防的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家长对子女的犯罪预防,和家长自身的犯罪预防。其任务是防止家庭成员犯罪和家庭受到犯罪侵害。
3、治安预防:公安机关对于社会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专业性防范措施。三、选择题1、C2、D3、B四、简答题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有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表现在:
(一)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犯罪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
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固然,长期不懈地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但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减少产生犯罪、社会治安等复杂问题,治本之策在于实行综合治理。
(二)它是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的重要保证。经济建设既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又需要一个稳定的、良好的治安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既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赖以维持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才能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看,还是从它的内容看,它的许多工作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了,又能从总体上极大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四)它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只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可以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法制建设。
(六)它是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主体上讲包括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人民群众等多层次,从手段上讲有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方面,从内容上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多侧面,从原则上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凡此种种足以说明,它赋予了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以许多新意,开辟了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许多新方式、新途径。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什么?
综合治理的任务是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地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有如下几项:①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②采取各种措施,严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③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④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⑤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③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五、论述题
1、试根据犯罪预防体系的原理为某一社区设计具体的犯罪预防措施
社区犯罪预防方案从下列几个方面考虑:
(一)如何加强人口管理,尤其是对潜在犯罪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
(二)如何进行社区建设,消除隐患和死角;
(三)加强防控力量,尤其是针对重点部位、重点时间段和易侵害人群和部位;
(四)加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
2、为什么说教育手段是综合治理最基本的手段?
教育手段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本手段。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要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公民奉公守法,特别是教育青少年做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运用灵活多样、喜闻乐见、切合实际的方式,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群众,使他们充分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增强拥护和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提高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侵袭的能力,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用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优秀的思想文化成果,教育影响人们的感情和理智。教育人们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道德,顾全大局,互助友爱,扶贫济困,抵制拜金主义思潮,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和极端个人主义,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以有效地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的因素。
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社会治安的好坏。因此,在全国城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一项非常紧迫、重要的长期任务。我国的法制正在逐步健全,要使众多的法律得到执行和遵守,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学校要认真上好法制课,要在育人上狠下功夫。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要与单位、街道、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失误、偏差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