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过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4篇
【篇一】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定好相应的管理规定!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1一、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 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 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 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 制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 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 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四、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 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 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 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 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 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 (1)(2)(3)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 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 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 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 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 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 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 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 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 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 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 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 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 报表。 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 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 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 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 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 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 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 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 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 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 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 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 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 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 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 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 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 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 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 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 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 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 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 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 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猜你感兴趣:1.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2.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4.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5.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
【篇二】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流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项的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号)、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字〔1994〕27号)。
三、所需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个人档案、一寸照片、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原件、原工资发放银行账户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程序
1、单位到社会保险科(一楼16、27号窗口)审核退休资格(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及职务);
2、单位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7号窗口办理养老金缴纳情况审核;
3、单位到工资福利科(三楼1、2号窗口)审核工资待遇;
4、单位到社会保险科(一楼16、27号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核发退休证,并报送三楼工资福利科原件一份;
5、单位将原工资发放银行账户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报二楼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7号窗口,办理退休待遇发放;
6、社会保险审核中心经核实无误的,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减手续、录入当月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情况;
7、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每月1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为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拨付养老金。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
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篇三】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
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
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篇四】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增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
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依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利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给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
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概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增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一、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
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二、增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和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概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定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一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很多于3年。对违背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置。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置
依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定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定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动工作职位持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能
够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事员旷工或无合法理由超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置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
借调到市直之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五、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置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六、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惩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依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处置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置: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
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置办法处置,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惩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惩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按照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置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八、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置。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需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康复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九、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抵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抵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抵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抵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职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肯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职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增强工资管理、避免“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更情形,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彼此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置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成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需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按期或不按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形和“吃空饷”情形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彼此监督,对存在违背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背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依照有关工资政策和《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