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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关于如何做好保密工作交流材料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 藻 研究的重要问题。
藻
一、准确界定工作 藻 秘密的必要性
藻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 藻 密的无限膨胀。当 藻 前,我国的保密工 藻 作存在着“乱定密 藻 ”等定密随意性问 藻 题,产生这一问题 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藻 ,而工作秘密概念 藻 不清则是其中的原 藻 因之一。正是由于 藻 工作秘密概念界定 藻 不清,把本不属于 藻 国家秘密的工作秘 藻 密确定为国家秘密 藻 事项,从而导致国 藻 家秘密的无限膨胀 藻 ,既管不了又管不 藻 好,致使泄密事件 藻 时有发生,给国家 藻 安全和利益造成威 藻 胁。准确界定工作 藻 秘密可以在一定程 藻 度上抑制国家秘密 藻 的无限膨胀,降低 藻 保密成本,使真正 藻 的国家秘密保得住 藻 ,保得好。
有 藻 利于积极推进政府 藻 信息公开。XX 年 藻 5 月 1 日,《政府 藻信息公开条例》正 藻 式施行。实施过程 藻 中,一些政府部门 藻 由于对工作秘密的 藻 概念不清,造成了 藻 一部分本可以公开 藻 的政
府信息,因保 藻 密顾虑而不敢公开 藻 、不愿公开,使一 藻 些有利于机关单位 藻 工作开展的信息资 藻 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藻 ,公众对此不理解 藻 、有怨言。准确界 藻 定工作秘密,一方 藻 面能使有关部门解 藻 除顾虑,积极主动 藻 地公开政府信息; 藻 另一方面也能使公 藻 众明确哪些事项属 藻 于工作秘密、不宜 藻 公开,自觉限制自 藻 己的知情权,从而 藻 有利于积极地推进 藻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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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障机关 藻 单位正当行使职权 藻 。工作秘密是有机 藻关单位在行使职权 藻 过程中产生的,公 藻 开或泄露将直接导 藻 致妨碍本单位相关 藻 职权的正常行使, 藻 损害公共利益,降 藻 低或减损其治理社 藻 会的效果,甚至严 藻 重影响社会稳定。
藻 因此,机关单位有 藻 义务、有责任严加 藻 保护。同时,工作 藻 秘密的确定是一项 藻 行政自由裁量权, 藻 这项权力的滥用将 藻 会严重影响公众的 藻 知情权,因此,机 藻 关单位应当谨慎地 藻 行使这项权力。所 藻 以说,准确界定工 藻 作保密,就能使机 藻 关单位明确工作秘 藻密的确定与保守既 藻 是权利又是义务、 藻 既是权力又是职责 藻 ,保障其正当行使 藻 职权。
二、工作秘 藻 密的概念分析
藻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 藻 的一个重要分类, 藻 其内涵外延到底是 藻 什么,法律上没有 藻 明确界定。权威部 藻 门、地方法规和学 藻界对工作秘密的界 藻 定主要有三种。一 藻 是《公务员法》起 藻 草部门的界定,其 藻 含义为:除国家秘 藻 密以外的,在公务 藻 活动中不得公开扩 藻 散的事项。一旦泄 藻 露会给本机关、单 藻 位的工
作带来被动 藻 和损害的。二是《 藻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 藻 密规定》的界定:
藻 工作秘密是指在各 藻 级政府及其行政管 藻 理部门的公务活动 藻 和内部管理中,不 藻 属于国家秘密而又 藻 不宜对外公开的, 藻 依照规定程序确定 藻 并在一定时间内只 藻 限一定范围人员知 藻 悉的工作事项。三 藻 是学界的界定:工 藻 作秘密是指各级国 藻家机关在其公务活 藻 动中和内部管理中 藻 产生的不属于国家 藻 秘密而又不宜对外 藻 公开的事项。
藻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 藻 程度上概括了工作 藻 秘密的内在和外在 藻 特征,但它们又分 藻 别存在以下的缺陷 藻 :一是把工作秘密 藻的主体仅限于各级 藻 国家机关,把某些 藻 事实上拥有工作秘 藻 密并需要准确界定 藻 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藻 排除在外;二是没 藻 有指明工作秘密的 藻 本质特征在于保障 藻 各级国家机关、授 藻 权单位正当行使职 藻 权;三是没有归纳 藻 出工作秘密的程序 藻 特征,从而导致实 藻 践中确定工作秘密 藻 的随意性;四是运 藻 用“否定式”来界 藻 定工作秘密并没有 藻 说清工作秘密是什 藻 么,包含什么,工 藻 作秘密的界定必须 藻 是一个肯定命题。
藻 基于此,笔者认为 藻 ,从保障公民知情 藻 权和推进政府信息 藻 公开的视角来看, 藻 所谓工作秘密是指 藻 各级国家机关、授 藻 权单位为了保障其 藻 职权的正当行使, 藻 依据简易程序确定 藻 并在一定时间内只 藻 限一定范围人员知 藻 悉的工作事项。
三 藻 、工作秘密的特征 藻 分析 主体的广泛性 藻
毋庸置疑,各 藻 级国家机关是产生 藻 工作秘密最多并需 藻 要严加规范的最重 藻 要的主体,但是, 藻 除了各级国家机关 藻 以外,某些得到授 藻 权的公共企事业单 藻 位也是产生工作秘 藻 密并需要严加规范 藻 的主体。实践中, 藻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 藻 方略的逐步推进, 藻 某些企事业单位获 藻 得委托授权以从事 藻 公共事业管理、服 藻 务活动,这些企事 藻 业单位自行确定的 藻 工作秘密存在着与 藻公共利益和公民知 藻 情权发生冲突的可 藻 能,所以,对此类 藻 主体的工作秘密也 藻 必须予以重视并准 藻 确界定。
职权的正 藻 当性
行政机关 藻 、授权单位的工作 藻 秘密涉及到单位的 藻 内部管理事项和外 藻 部管理事项,无论 藻 是内部事项还是外 藻 部事项都和机关单 藻 位的正当行使职权 藻 有关。根据现代国 藻 家发展民主政治的 藻 要求,政府机关或 藻 授权单位行使职权 藻 的过程应当公开, 藻 以便保障公民的知 藻 情权、参与权、监 藻 督权。但是,政府 藻 机关或授权单位在 藻 其行使职权过程中 藻 产生的有些事项的 藻确不宜公开。对这 藻 些事项,世界各国 藻 都把它作为政府机 藻 关或授权单位的一 藻 项行政特权予以保 藻 护。但需要注意的 藻 是,这项特权只能 藻 仅限于保障行政职 藻 权和授权职权的正 藻 当行使,而不能试 藻 图掩盖行政违法或 藻 行政错误。与此不 藻 同,国家秘密是事 藻 关国家安全和利益 藻 的事项,如果泄露 藻 将会直接导致国家 藻 整体安全和利益的 藻 损害,是宪法赋予 藻 的最重要的行政特 藻 权。
程序的简易性 藻
行政机关和授 藻 权单位的工作秘密 藻 涉及到公民的知情 藻 权和参与权,过多 藻 、过滥的工作秘密 藻 就意味着公民的知 藻 情权、参与权实现 藻 程度的降低。因此 藻 ,除了对工作秘密 藻 进行实体上的限制 藻 外,还必须对其进 藻 行程序上的限制。
藻 也就是说,工作秘 藻 密的确定、保密期 藻 限的确定和变更、 藻 标示、涉密、解密 藻 等具体程序必须有 藻 明确规定。但是, 藻 基于保密成本的考 藻 虑,工作秘密的确 藻 定与保护程序不宜 藻 等同于国家秘密的 藻确定与保护程序, 藻 而应突出其简易性 藻 的特点。简易程序 藻 是指行政机关和授 藻 权单位省略、简化 藻 或合并国家秘密确 藻 定与保护程序的某 藻 些步骤和环节,在 藻 较短时间之内确定 藻 与保护工作秘密的 藻 程序。简易性不是 藻 随意性,而是相对 藻 于国家秘密确定与 藻 保护程序的法定性 藻 、严格性而言,适 藻 当降低其标准。
内 藻 容的保密性
一 藻 个事项被确定为工 藻 作秘密后,相关行 藻 政机关或授权单位 藻 应参照关于国家秘 藻 密保护措施的管理 藻 规定,对工作秘密 藻 涉密载体的产生、 藻 保存、流转和销毁 藻 等各个环节作出具 藻体规定,并根据工 藻 作需要的原则,合 藻 理划定接触范围。
藻 但是,保守工作秘 藻 密与保守国家秘密 藻 稍有不同,国家秘 藻 密关系到国家的安 藻 全和利益,保守国 藻 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藻 是最高目标、最高 藻 原则,对此没有任 藻 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藻 ;而工作
秘密则涉 藻 及到利益平衡或损 藻 害衡量原则,即当 藻 保密与公开的边界 藻 出现模糊,不容易 藻 确定时,通过利益 藻 平衡原则,根据对 藻 社会的损害与效益 藻 分析,决定是否应 藻 该保密和公开。
责 藻 任的行政性
保 藻 守工作秘密是国家 藻 公务人员的法定义 藻 务,一般由《公务 藻 员法》予以规定。
藻 我国《公务员法》 藻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藻 ,公务员有保守国 藻 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藻 的义务。国外也有 藻 类似的规定,只不 藻 过规定得更加宽泛 藻 ,涵盖了国家秘密 藻 、工作秘密和在工 藻 作中知悉的商业秘 藻 密、个人隐私。比 藻 如法国 1983 年 藻 颁布的《国家和地 藻 方公务员一般地位 藻 法》第 26条规定 藻 ,公务员对在执行 藻 职务当中或因执行 藻 职务关系所得到的 藻 秘密、所知悉的事 藻 实、文件和报告都 藻 有保密义务。如果 藻 政府部门的公务员 藻 或授权单位的办事 藻 员不经授权泄露工 藻作秘密,就违犯了 藻 《公务员法》,依 藻 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