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完善合同审查程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西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口审查,形成有领导主管,合同管理部门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对自行加盖非合同专用章的将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特殊情况需加盖公章必须经由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是合同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审查合同; (三)管理合同专用章,负责对各专业合同专用章进行监督检查; (四)管理授权委托书; (五)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及招投标工作;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八)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及合同的保管、归档; (九)对合同承办人进行管理,并协助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的培训; (十)负责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需设有合同承办人,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事宜。
第九条
公司的合同承办人必须依据《山西省电力公司合同承办人持证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培训,并取得《山西省电力公司合同承办人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台帐; (二)保管本单位、本部门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完成合同草拟、谈判、送审、签署工作; (四)接受办公室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有关物资、机械设备、工器具采购的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除收支在 2 万元以下且即时清理结算的对外经济活动外,其余交易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收支在 2 万元以下的但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事前签订,先审查、后签字盖章的程序,并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订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方面的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需要授权委托签订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合同评审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合同种类确定会审部门; (二)合同承办人根据办公室确定的送审部门,依次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查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意见;
(三)对于公司机关各部门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根据会签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和经理进行审批,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订的相关合同,经各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直接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施工以外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根据会签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合同正本和会签单由办公室存档,副本分送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提出异议或行使抗辩权,且提出异议或行使抗辩权必须事先通知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与原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合同中未明确事宜时,承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履行合同中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的收支,
必须严格按合同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指导,并参与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或诉讼应当由办公室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不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合同,对违约金、赔偿金等进行越权减免、乱收乱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合同承办人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单位,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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