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31 17: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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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精选推荐】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 2013—2020 年)

 为有效预防、 依法打击拐卖人口 犯罪, 积极救助、 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 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 2013—2020 年)

 》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 。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 标

  (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 打防结合” 工作方针, 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完善政策, 落实责任, 整合资源, 标本兼治,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我国际形象。

 ( 二)

 总体目 标。

 进一步完善集预防、 打击、 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 保障机制, 细化落实各项措施, 依法坚决打击、 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 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二、 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 一)

 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 工作目 标。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 犯罪的网络, 综合整治拐卖人口 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 , 减少拐卖人口 犯罪发生。

 2. 行动措施。

 ( 1)

 加强部门 联动, 建立发现、 举报拐卖人口 犯罪工作机制。

 ( 中央综治办、 司 法部负 责,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部、 人口 计生委配合)

 ( 2)加强拐卖人口 犯罪活动重点行业、 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中央综治办负 责, 公安部、 卫生部、 人口 计生委、 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规范劳动者求职、 用 人单位招用 和职业中介活动, 鼓励用 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

 建立和完善劳动用 工备案制度,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 童工、 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研究在劳务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 犯罪问题, 有针对

 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 责,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全国 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 残联配合)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 加强城乡 结合部、 “城中村”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 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公安部负 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全国妇联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 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

 基层政府、 村( 居)

 委会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 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

 (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负 责, 民政部、 妇儿工委办公室、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 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 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 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人口 计生委负 责, 公安部、 卫生部配合)

 ——加大老少边贫地区农村人口 扶持力度, 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 提高贫困人口 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 扶贫办负 责,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全国妇联配合)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切实控制学生辍学。

 ( 教育部负 责, 共青团中央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积极利用 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 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文化教育、 技能培训、 就业帮扶等服务。

 加强街面救助, 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 民政部、 公安部负 责, 财政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 妇联配合)

 ——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 残疾人、 城市失业下岗 妇女、 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创业就业, 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 组织开展实用 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中国残联负 责,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在流动、 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地区发挥妇女互助组、 巾帼志愿者等作用 ,完善妇女热线、 妇女维权站点、 妇女之家等功能, 提高流动、 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

 ( 全国妇联负 责, 民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广电总局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

 ( 司 法部、

 公安部负 责)

 ( 3)

 加大拐卖人口 犯罪“买方市场” 整治力度, 在收买人口 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 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 犯罪的发生。

 (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负 责,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 法部、 卫生部、 人口 计生委、全国妇联配合)

 ——大力开展出生人口 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

 ( 人口 计生委负 责, 卫生部、 公安部、 全国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规范收养渠道。

 ( 民政部负 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 具虚假出生证明, 明确医护人员 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 卫生部负 责, 公安部配合)

 ——开展维护妇女权益、 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 消除男尊女卑、 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 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 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 宅基地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 全国妇联、 农业部负 责, 民政部、 教育部配合)

 ( 4)

 进一步做好跨国 拐卖人口 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口 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 严格出入境人员 查验制度, 加大对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

 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外交部负 责, 民政部配合)

 ( 二)

 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 工作目 标。

 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 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2. 行动措施。

 ( 1)

 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 犯罪专项行动, 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 有关部门 配合、 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

 ( 公安部负 责, 高法院、高检院、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口 计生委、 全国妇联配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 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确保责有人负 、 事有人干, 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 国 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

 员 单位负 责)

 ——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 由刑侦部门 牵头, 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 定期分析拐卖人口 犯罪形势, 研究完善打、 防、 控对策。

 ( 公安部负 责)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 负 责侦查破案、 解救被拐卖儿童、 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

 案件不破, 专案组不得撤销。

 ( 公安部负 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

 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 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 查找工作, 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解救受害人。

 ( 公安部负 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负 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 检验录入全国 打拐 DNA (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 并加强与有关部门 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 疑似被拐卖的儿童, 采血检验入库。

 对被收养儿童、 来历不明儿童落户 的, 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 严把儿童落户 关。( 公安部负 责, 教育部、卫生部、 人口 计生委、 全国妇联配合)

 ——制定符合拐卖人口 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 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

 ( 公安部负 责, 高检院配合)

 ( 2)

 依法严惩拐卖人口 犯罪。

 ——对拐卖人口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 次参与、 拐卖多 人, 同 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 从重处罚情节的, 坚决依法惩处。

 (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负 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解救受害人,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坚决依法惩处。

 (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负 责)

 ——对收买、 介绍、 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 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 民事、 刑事责任。

 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 婚姻中介机构。

 对组织强迫儿童、 残疾人乞讨, 强迫未成年人、 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 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

 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 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 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负 责, 中央综

 治办、 高法院、 高检院、 民政部、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 残联配合)

 ——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 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负 责)

 ( 3)

 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完善全国 打拐 DNA( 脱氧核糖核酸)

 信息库, 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 推进信息共享, 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 公安部、 民政部负 责,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人口 计生委、 全国妇联配合)

 ( 4)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 并送还其亲生父母。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公安部、 民政部负 责)

 ( 三)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 安置、 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 工作目 标。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 安置、 康复、 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 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 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 行动措施。

 ( 1)

 进一步加强地区、 部门 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

 ( 民政部负 责,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配合)

 ( 2)

 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 安置、 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 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 推动其回归家庭, 促进其健康成长。( 公安部、 民政部负 责,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全国 妇联配合)

 ( 3)

 完善政府多 部门 合作、 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 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 提升救助管理站、 妇女之家、 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

 ( 民政部负责, 卫生部、 公安部、 全国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 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 并保障人员 和经费需求, 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 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

 ( 民政部、 财政部负 责,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 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 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 民政部负 责,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配合)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 卫生部负 责, 民政部配合)

 ——通过培训教育等活动, 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 维权意识。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司 法部负 责, 民政部、公安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 4)

 加强社会关怀, 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 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

 ( 教育部负 责,民政部配合)

 ——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 16 岁 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 责, 民政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 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 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

 ( 民政部负 责,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 5)

 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 切实帮助解决就业、 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 民政部、 司 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 责, 共青团中央、 全国 妇联配合)

 ( 6)

 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 管理和保护工作, 建立并完善专门 档案, 跟踪了 解其生活状况,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公安部、 民政部负 责, 全国妇联配合)

 ( 7)

 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 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

 ( 卫生部负 责,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 妇联配合)

 ( 四)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

 1. 工作目 标。

 结合当前拐卖人口 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2. 行动措施。

 ( 1)

 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

 ( 法制办负 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有关法律, 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的打击力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 责, 法制办、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配合)

 ——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规, 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 民政部、 法制办负 责, 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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