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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黑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些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是一种新型犯罪, 其涉案受害人员多、 案值大, 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案情分析] 通过对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近 3 年受理的 20 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调查分析, 发现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利用相关领域从业人员“便利”条件作案的比率较高。
有不法分子急需资金, 便与在金融系统的“熟人” 合伙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此取得存款者的信任。
如史某某因为经营的商店需要资金, 找到在某银行分理处工作的吕某某, 吕某某为从中谋取私利, 便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为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单位犯罪占有较高比例。
个别单位因为发展急需, 在筹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以单位名义非法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如刘某某是某百货大厦的总经理, 为了扩大单位资本,促进商品销售, 便策划了存款让利销售, 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是虚构事实,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为了能吸收到存款, 不法分子一般会许诺给予存款者较银行同期利率高得多的利息, 并在开始时按时返还本息。
如吕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利息达月息 2%, 一些存款者为能取得较高收益, 开始试着将钱小量存入, 在得到预期利息之后就放松了警惕, 有的甚至动员亲朋好友一起参与, 欲图谋取更多收益。
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诈骗行为有密切关联。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法分子中, 有些人初衷是为事业发展快速融资而出此伎俩,殊不知因为要背负较高利息, 往往会适得其反, 所收存款中的相当一部分款项支付了利息,继而欲罢不能、 形成恶性循环, 只能吸收更多存款来填补越来越大的亏空, 有的人为了逃避责任竟席卷钱财逃之夭夭、 形成了诈骗犯罪。
五是涉案受害人员多。
如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及被害人员 20 余人、 单位 3 家; 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员更达上千人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更达 3.2 亿余元, 案发后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资本金达到了 1.7 亿余元, 有人将家庭全部存款都搭了进去, 本想取得较高的收益, 谁知却血本无归。
[对策建议]如何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是健全有关行业和单位的管理制度, 净化社会环境,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打击力度。
在上述案件中, 有关行业和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给了犯罪子可乘之机,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吕某某在收取存款后账外循环, 单位在相当长时间内竟浑然不觉, 使其犯罪得逞; 另外, 有些制假行为也为此类犯罪起到“帮助” 作用, 如史某某在作案时找到公章制假者、 伪造了市北区某模具厂的公章, 为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作担保, 使其非法行为更有了欺骗性。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进一步增强群众守法遵规意识和防范意识, 存款要通过合法、 正规渠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生, 除犯罪分子狡猾、 其精心布局的陷阱具有欺骗性外, 受害人的重小利、 轻信、 盲从, 因朋友、 熟人牵线便不辨存款渠道是否正常规范, 也是此类犯罪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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