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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据《刑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来理解。
该《取缔办法》 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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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
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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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
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 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 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归纳为: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 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 +++, 个人集资诈骗,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 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