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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与自律: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反腐倡廉是党的重大政治任务之一,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概而言之,其总体途径乃是治标与治本,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从长远来看, 治本尤为重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央纪委的报告都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 这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一些专家学者、 有识之士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本文拟从他律与自律及其关系这一角度作一些初步的分析。
文章认为,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较为有效的途径是大力强化他律, 不断提高自律。
他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制约, 有待于内化为自律, 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性保证; 自律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 有待于主体性的充分发挥, 是预防腐败的自觉境界。
他律促成自律的最终生成,自律保证他律的最佳效果, 二者相辅相成, 辩证互动, 能较为彻底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人性与他律
人性就是人的本性, 它是一个历史概念, 随历史的发展而有不同的具体内涵。
人性善恶是人类思想——特别是中国哲学——的重大问题。
自古以来,思想家们便围绕它一直争论不已。
孟子是性善论的代表:
“人性之善也, 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 水无有不下。
” 荀子则主张性恶论: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 告子认为性无善无恶:
“性犹湍水也, 决诸东方则东流, 决诸西方则西流。
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 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 性亦善亦恶论始于战国时的儒家世硕, 发展于汉儒董仲舒, 至扬雄则提出性“善恶混”的著名论断:
“人之性也善恶混, 修其善则为善人, 修其恶则为恶人。
” 辩证地看, 人性本是多元的:
既固有同情心而能利他, 又固有自爱心而必利己。在现实中, 由于目前生产力水平发展所限, 物质产品、 精神产品不够丰富,还不能充分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 文化生活的需要, 因此, 人性自利的成分更重一些。
这种人性如与公共权力相结合, 就容易产生腐败。
孟德斯鸠在其名著 《论
法的精神》 中写到: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阿克顿也说: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 有人甚至将权力主体抽象为独立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的经济人, 认为自私是其本性。
公共权力在权力主体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这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客观基础;行使公共权力, 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的私人利益, 这是腐败产生的主观动机;腐败收益超过腐败成本, 这是腐败发生的必要条件。
在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模式中, 一切公共权力都有可能用来以权谋私。
公有制与私有制同样有着产生腐败的土壤。
总之, 在一切社会中, 腐败都是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欲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但这种人性的存在有其现实的合理性, 要凭空改变它是不现实的。
而任何社会的维系和发展都需要公共权力的存在, 要取消公共权力也是不可能的。那么, 如何预防这两者的结合所产生的腐败呢? 只有极大地强化他律, 即用权力制约权力, 用权力监督权力, 才有可能将这种人性的自私压缩到最小的范围, 才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他律主要指社会法律、 制度、 纪律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制约, 具有外在性。
它可分为强制性他律和劝导性他律。
前者又包括法律制裁、 党纪政纪处分等, 后者如教育等, 能造成前途、 良心、 名誉和社交等方面由外部压力到自我感觉上的有效制约。
强化他律的主要途径包括加强教育, 大胆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 逐步完善制度建设, 发展民主, 建立健全法制, 大力推行法治,强化监督等。
(1 )
教育是基础。
重视教育, 注重道德教化, 自古以来一直是反腐防腐的重要措施。
教育的意义在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培育优秀的道德品质,塑造健康的高尚人格, 养成积极的生活态度,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 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辱观。
强化教育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即关于革命理想、 信念、 纪律、 艰苦创业传统及世界观、 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 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法纪教育、 审美教育等。
(2 )
法治、 制度是保证。
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 规章, 加强廉政立法, 制定反腐败特别法, 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落实领导干部交流、 回避制度以及正常退出的相关制度, 完善干部
考核、 考察和选拔制度,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等。
(3 )
监督是关键。
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要大力加强党内监督、 法律监督、 民主监督、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 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等。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 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 作风有关, 但是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 甚至会走向反面。
” 又说: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 而是说领导制度、 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 这些话精辟地道出了他律对于反腐倡廉的根本性保证作用。
他律与自律
基于人性偏恶的假设, 他律是非常必要的, 不然无以遏制人性之恶, 无以预防腐败。
从社会对腐败的预防来看, 他律是根本性的途径。
只有从制度的安排、 民主的发展、 法律的健全、 法治的施行乃至社会环境、 氛围的营造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 监督, 腐败的预防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的。
但是, 从权力主体自身的角度来说, 他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制约, 权力主体处于被动的状态, 对腐败的预防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无以彰显其主体性。
任何制度的推行、 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
制度再完善, 法律再健全,人在推行、 实施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使它走样、 变形。
所以, 从这一角度来看,反腐倡廉不仅要靠法律、 制度建设等外在制约, 而且需要将他律内化为自律,最终落实到权力主体的自律上。
“自律” 一词源自希腊语, 其原始含义为“法则由自己决定” 。
在西方思想史上, 康德第一个系统阐述了自律概念:
“自律” 就是道德主体自主地为自己的道德意志设定法则。
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康德的思想, 指出: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 我们这里所说的自律, 是指行为主体按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 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规范。
自律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地对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进行认同并自愿地履行道德, 自律还要求主体在道德选择中自主选择, 自主地把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准则,把道德义务转化为道德良心。
对权力主体而言, 只有让其处于主动状态, 最
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加强内在的约束, 强化思想道德防线, 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才能真正最有效地从根源处预防腐败。
这并不是否定法律、 制度建设等外在制约的根本性作用。
不可否认, 这种他律对预防腐败是一种外在的根本性保证, 并且只有在这种外在的制约下,自律才有可能健康地生成。
人非圣贤, 自律不可能与生俱成, 它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培养, 需要自觉地修养身心、 自觉地学习以及组织的教育。
它不是一时一地的短期行为, 而是伴随人的一生; 它需要点点滴滴的积累, 千锤百炼, 不可能一蹴而就。
自律虽无捷径可走, 但有规律可循。首要的一条, 就是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打好自律的基础。
自律是强调自我教育、 自我改造、 自我完善的精神活动。
自律是人的道德情操、 意志品质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 是人格力量不断积聚的过程, 是理想信念不断升华的过程。
这一过程中,
他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一个“严” 字当头的他律环境下, 制度严, 监督严, 执法严, 认真自律的人肯定会一天天多起来。
只有长期地强化他律, 使之习惯成自然, 才有多数人真正的自律。
反过来, 只有自律才能保证他律的最佳效果。
自律是行为主体自我完善、达到自由、 实现理想的重要方式。
《论语· 宪问》 中说:
“修己以敬” , “修己以安人” , “修己以安百姓” 。
“修己” 是行为主体加强自律, 更好地实现他律的重要环节。
一个国家、 一个政党, 如果多数人都能严格自律, 那么,法制和纪律的实施必定容易得多, 他律也越有成效。
他律始终是一种被动状态, 这犹如筑堤拦水一样, 堵的办法永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只有疏导才是最佳选择。
如果权力主体不能将外在的制约转化为内在的准则, 将他律内化为自律, 腐败的冲动迟早会将他律的大堤冲垮, 使他律的成果毁于一旦。
当然, 目前的反腐倡廉还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自律, 主要还得依靠法律、 制度建设等外在的制约。
但在大力加强法律、 制度建设等外在制约的同时, 应积极倡导内在的自律。
近年来,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一直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的第一位, 表明了对自律的高度重视。
自律是一种很高的境界, 一切真正的共产党人都应当把这种境界当作不断追求的目标, 严于律己,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 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 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 ” 切切实实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