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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个人学习体会汇编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于部廉洁从政,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突出问题,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兵、师、团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设市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农牧团场、连队、基层站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五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 100 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 8 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操办婚事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 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 15 日内,应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
(0991-12380)、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bingtuan.12388.gov.cn)、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12380.xjbt.gov.cn)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领导于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 1: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篇二: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承诺人单位及职务:承诺人(签字):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2 篇三: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报告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附件 2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后报告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3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个人学习体会
心得体会学习《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有感--近日,儿保科全体人员学习了鄂纪发
【20**】5 号文件《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和房纪发 【20**】9 号文件《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全体人员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学习,领会了省、县两级文件的精神实质,现综述如下:
一、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儿保科认认真真做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按照办法执行。
二、严格要求自己,禁止大办各种喜庆宴席; 三、若婚丧嫁娶确需操办,要缩小范围,坚决控制在除亲戚外这个范围;四、操办喜庆宴席之前,要填写房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后进行操办;五、操办期间不动用公款、公车、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儿童保健科 20**年 6 月 23 日 篇二: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6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年 5 月 22 日)
篇三: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