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通告](完整文档)

时间:2022-08-29 0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九小场所通告](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九小场所通告](完整文档)

 

 河南省公安厅文件

 豫公( 通)〔2011〕 160 号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告》 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 《关于加强“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彻执行。

 各地要将通告全文在当地报纸、 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 并将通告按照大 2 开纸规格自 行印制, 广泛张贴到辖区“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

 二〇一一年六月 九日

 主题词:

 消防

 安全

 通告 抄送:

 省委、 省政府, 公安部。

 本厅领导

  河南省公安厅

 2011 年 6 月 9 日 印发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 “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全省“九小” 场所( 小旅馆、 小网吧、 小洗浴、小美容、 小商铺、 小饭店、 小幼儿园、 小诊所、 小生产加工企业

 和出租屋( 包括社会单位租赁的员 工集体宿舍)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现将加强“九小” 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承包、 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 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存在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和消防车道的, 依照《消防法》 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 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 对存在经营、 仓储、 住宿“三合一” 或“二合一” 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 ; 搬出确有困难的, 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商业店铺留宿人员 超过 2 人的, 一律依法予以清理。

 五、 人员 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一律责令拆除; 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 对在出租屋门厅、 楼梯间存放电动车、 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违法使用明火的, 责令立即清理, 督促出租房屋业主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 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

 七、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依照《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 以下拘留。

 八、 违法生产、 储存、 销售、 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依照《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 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九、 存在擅自 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 依照《消防法》 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 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十、 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依照《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被查封的场所或者部位擅自 拆封或者使用的, 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〇二一一年六月 九日

推荐访问:九小场所通告] 通告 场所 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