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29 08:05: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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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范文推荐)

 

  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渝北区新华路 162 号。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某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市某某委员会的出资人代表(股东代表)。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产品销售、加工、储存、生产、畜牧、林、水产品经营,内贸和进出口业务;农产品市场及网络体系、电子交易、拍卖信息平台建设、投资管理冷链仓储及物流业务;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业机械经营及农机租赁;从事农村

 金融及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租赁、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和投资业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等相关咨询业务;房地产市场开发与物业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土地使用权。公司注册资本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分二次性缴纳。首次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重庆市某某委员会

  3000 货币 100 2010.6.29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吸纳新的股东。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纳新的股东,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 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群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罢免,其余董事由股东委派或罢免。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市政府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用工计划、职工薪酬、福利和奖惩方案; (七)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和董事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书,并代出资人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2 人由股东

 代表出任,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1 人为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

 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长办公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和经理层制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同意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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