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困难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特殊困境及对策
法院工作中的执行工作是难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更 是难上加难。
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及针 对性的解决方案做进一步探讨。
本文尝试从制度层面、 内因性因素、司法资源以及司法能力、 社会政治等因素分析着手, 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实践, 提出一些建议, 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指正。
造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是多层次的, 存在其特 殊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 被告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 根本没有经济能力给予被害人补偿或是判 决数额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
其二是被执行人虽然拥有 足够的资金或者财物, 但是出于“处罚不赔, 赔不处罚” 的理念, 拒不执行判决。
进入执行阶段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从案件的类型上进行分析, 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 交通肇事、 寻衅滋事案件, 且多是在审理阶段调解未果, 当事人之间就经济赔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被害人在审理阶段未得到赔偿的同时被告人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的案件。
多被判处监禁刑, 在服刑阶段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执行阶段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 对立情绪较大, 不愿意或无能力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并采取种种措施转移、 隐匿被执行人财产, 造成执行不能。
这种局面偏离了我国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节约司法资源、 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的立法初衷, 造成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这种局面说明我国从立法根源上是存在问题与缺陷的。
一、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在实体法方面,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处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在程序法方面, 相关的法律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以上这些我国目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过于宏观, 缺乏通盘考虑, 立法结构失衡, 司法实践中并不利于操作, 难以起到震慑预防犯罪、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之效。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法院工作方面来看, 可以细剖析为三点: 首先, 刑事诉讼的庭审法官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刑轻民的现象, 即偏重于刑事审判打击犯罪而轻视于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的审判。
其次, 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 法院较少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很少考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从审判到执行, 期间经历时间较长, 被告人或其家属有充分的机会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
再次, 执行机构过于单一、 势单力薄, 需执行案件数量繁多, 执行员数量往往不足以应对实际执行工作, 特别
是异地执行, 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那么如何破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这一困境, 我认为 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第一, 是加大执行阶段的和解力度。
对没有在押的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动员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对于被羁押的被执行人则动员其家属想方设法帮助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在执行初期就对申请人进行执行风险提示, 降低申请人的心理预期, 对于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已受到应有刑事制裁, 在执行阶段考虑到执行难的压力, 或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往往会降低赔偿要求, 这就为和解结案提供了可能。
第二, 是加大财产查询力度。
可以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随时扣划案款, 使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漏网的可能。
第三, 建立执行各部门联动机制, 法院与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发展改 革部门、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 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和单位, 共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对被执行人的消费、 信贷、 投资、 置业、出国、 出境等各个方面加以约束和限制, 提高赖债者的失信成本, 使其付出沉重代价, 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是从源头上、 根本上治理“执行难” 的有效措施。
第四、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犯罪行为。
使之成为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
对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 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已达到警示作用。
第五、 使积极执行判决成为考察服刑人员表现的一个方面, 作为减刑
的条件。
使已经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仍有机会通过赔偿被害人来获 得减刑, 并促使其改过自新。
第六、 在公安侦查、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 审判阶段以前能够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更能有效促使其赔偿被害人, 避免其转移财产。
执行难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威胁到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 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除了加强以上几点措施, 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度有一定的必然性, 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基本通例。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度的确立, 并不是给国家增加新的职责和负担, 而只是国家应尽的职责而已。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遭受特定犯罪侵害的人, 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在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从犯罪人处获得损害赔偿时, 由国家对其所遭受的物质或非物质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将对我国该项立法产生促动和积极影响。
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 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设也是刻不容缓。
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已经具备相应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基础, 完全有能力将该项工作列入立法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