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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具体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校党委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党委委员。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搞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党委会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要协助相关领导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定期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字后存档或印发。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审计处处长、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报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四)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说明议题的缘由、政策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备选方案。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在会前充分酝酿协商、达成共识,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书面材料上签
署明确意见。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需会前 3 天提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呈送相关校领导。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问题时,与会领导均须发表意见和建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通报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建立台账,加强督查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由有关校领导提出,校长同意后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字后存档或印发。
第十条
其他会议形式 (一)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是对党委会拟研究处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进行酝酿、对党委重大活动进行协调调度的例会。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
3.办公会讨论的问题,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就所涉及议题做全面汇报并根据办公会形成的初步意见和建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4.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党委会。
(二)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 1.分管校领导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授权,可召开专题会议,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协商解决,或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题。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分管领导主持,约请相关领导参加。
3.领导小组会议属协调议事机构,各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方案的前期准备,拟定相关工作方案,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4.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编发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纪要须提交党政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涉及人事调整、财务支出、资产处置等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由校长签字印发或存档。专题会议会务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坚持“三不上会”原则:书记、校长没有沟通好的重大议题不上会;未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议案不上会;相关职能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不上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
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严格议事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职能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或分管领导、相关会议的安排,在充分讨论调研的基础上,就某些议题提出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汇报方案;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第十六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议题必须在前期调研、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坚持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会议决议、决定依法依规公开,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的知情权,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除规定保密事项外,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开、及时、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学校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校长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不断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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