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时间:2022-08-27 16: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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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昌盛社区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公约 (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 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 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等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 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 是全体居 民 实行计划 生育 的 行为 规范, 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 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 治。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 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 会组织实施, 妇联、 工会、 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 政策、 全面完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责任目 标。

 2、 坚持一把手亲自 抓、 负总责。

 每月 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 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 标责任书, 并落实待遇。

  4、 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 管理网络,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6、 组织好社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 个体、 下岗等人员 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 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

 8、 教育党员 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要及时进行处理。

 9、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落实奖惩。

 10、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建立公开栏、 举报箱, 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 职责

 1、 当好社区的参谋助手, 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 标。

  2、 搞好宣传教育, 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 , 搞好宣传发动, 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 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 节育、 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 准确、 及时地申报、 审批、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 做好无业人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 发放工作。

 6、 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 服务工作。

 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 做好流入、 流出 育龄人员 的计划生育管理与 服务工作, 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 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8、 支持、 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

 楼院长职责

 1、 负 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 组织本楼院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 掌握本楼院的出生、 新婚、 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 名 单。

 4、 掌握本楼院计划生育情况, 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门栋长职责

 1、 掌握本门栋的人员 分布情况,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 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 标的落实。

  2、 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 流出、 死亡、 出生人员 的情况变动信息。

  3、 为本门栋育龄人员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 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 发挥协会监

 督职能。

 2、 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 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 社区建立会员 小组, 会员 建立联系户, 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小组。

  4、 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活动。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 自 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 学校的学习、 培训。

 第十条

 符合一、 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 审批手续, 领取生育证。

 第十一条

 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 做到结婚、 生育或收养子女后, 十五日 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 愿终生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后, 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育龄人员 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

 政策外怀孕的,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政策内怀孕后, 需要终止妊娠的, 应向社区提出申请,

 报有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

 因务工、 经商、 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 30 天以上者, 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外出已婚育龄妇 女的 应 与 社区签订《流出 已 婚育 龄妇 女计划 生育 合同书》, 外出 期间应随时将自 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 方式告知社区, 每三个月 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 ( 镇)、 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 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

 当家中有暂住 15 天以上的育龄人员 时, 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 的婚育情况, 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 及时办理、 审验《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 需与 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 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

 不得收留、 包庇、 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

 第四章

 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

 有组织、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使育龄人员 及时落实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无业已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 3

 月 、 9 月 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 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自 愿终生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可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所在单位核实, 办事处批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 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因领导不力, 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 与计划生育责任目 标的, 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 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 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 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口 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 孕情

 漏报或错报、 出生错报、 出生瞒报或漏报的、 计生管理员 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 婚育龄妇女, 给予警告, 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给予警告,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按照《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给予警告, 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

  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 , 取消 其评先受奖资格, 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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