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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 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对破产、 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 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 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一、 现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 规定, 地方党委和关闭、 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 在制定关闭、 破产方案时, 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 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
进去, 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 有组织无上级” 的现象。
1、 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 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 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
必要时, 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
关闭、 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 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 关闭、 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
启动关闭、 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 随着关闭、 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 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
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 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 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 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 已办理退不愿接收, 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 成为“口袋” 党员。
在这一过程中, 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 造成企业管不好, 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 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 无活动经费, 不过组织生活, 不交纳党费的“两无、 两不” 党员。
三、 对策与建议
1 、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按照“三个代表” 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当前, 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
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在重组改制、 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 各级党委、 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 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 把握大局不动摇。
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 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 、 及时调整组织设置, 健全党的组织。
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 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 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留”:
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 关闭、 破产, 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 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 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
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 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撤”。
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 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撤销企业党组织。
三是“建”。
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 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 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必须强调的是, 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 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 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 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3 、 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 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 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 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 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 组建临时党组织, 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 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 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 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 可征求党员的意见, 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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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党组织托管; 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 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 必须严格执行逐步办理的程序, 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 “隐形流失”现象。同时, 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见面, 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办理相关
手续, 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 留下联络方式。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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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