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快我厂党风廉政“大监督”格局的构建,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我厂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在厂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开展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对党风廉政活动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按程序汇报和核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条
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 1 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的事件是本部门或本厂范围内重大经济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情况、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与难点、信访举报线索及其它重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监督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讲真话,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对群
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能及时反映上报,能积极为党风廉政建设提意见和建议; (四)能积极参加厂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厂纪委、监察审计部交办、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热爱宣传报道工作,能够及时的向厂纪委宣传报道本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任范围和方式:
(一)监督员从各党支部及重点部门人员(不含中层干部)中聘请,由所属党支部按党风廉政监督员条件要求,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拟定人选; (二)监察审计部组织选聘工作后,由厂纪委审核,报厂党委批准后,向其颁发《1 党风廉政监督员聘书》并在全厂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人数、聘任期限:
(一)结合厂各部门构成每期选聘的监督员人数为 10 人以上; (二)监督员每届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如到期未经聘任即视为自然解聘。工作变动或自身原因不适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三)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向厂纪委、监察审计部提出提前解聘申请,报党委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监督员人数。
第七条
监督员应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从事党风廉政的有关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检查本部门党员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政状况,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二)监督本部门及管理人员履行部门、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效能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本厂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参加本部门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了解有关工作安排和部署,调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了解职工群众对我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向本党支部、监察审计部及厂纪委反映情况,对长期未得到整改的问题,可直接向厂纪委汇报; (五)协助监察审计部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调查研究活动,办理监察审计部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六)向广大党员、群众宣传上级和我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 (七)参与讨论研究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监督员的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
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每月按时上报所在部门的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履行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包括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好人好事和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按时参加季度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会议,积极开展交流和研讨,对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所收集到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参加会议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四)对所反映的情况,除向厂纪委、监察审计部汇报外,不得随意透露; (五)集团公司、分公司和本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九条
监督员的权利和保护: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所属部门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二)对所属部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章、违纪、违法行为、不廉洁问题实事求是地向纪委反映,纪委应给予保护和支持; (三)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监督员受厂纪委聘请,进行党风廉政监督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有关部门必须为监督员行使监督提供方便、予以配合;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监督员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厂纪委给予保护和支持,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部门或个人,由厂纪委、监察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六)有权利参加纪检监察知识培训以及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章
监督员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认真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按时填报监督报表至监察审计部,报送的信息要及时、真实、准确,在每个月的 25 日(逢双休延至下周一)之前必须报送,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可以随时报送。
(二)监督员反映的监督情况,应坚持事实求是,喜忧兼报,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部门的情况,防止漏报、误报、瞒报问题的发生。
(三)监督员要注意发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好人好事,协助组织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向党委、纪委推荐予以表扬或表彰。
(四)监察审计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监督员工作会议;听取监督员反映情况并了解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报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情况,对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安排布置监督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五)监督员于每年六月份、十一月份以书面方式向厂纪委报送所属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六)监察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与检查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监察审计部要加强与监督员所在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和效能监察活动的工作情况,取得监督员所在部门对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监督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收集、整理本部门职工群众对我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二)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员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接收、记录、登记、分办、督办和答复工作,对监督员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反映的问题,经纪委书记批示后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监督员应根据厂纪委、监察审计部安排积极参加反腐倡廉建设的相关会议和廉政教育、效能监察、巡视检查、民主评议、综合调研等活动。
第五章
考核和奖 励
第十二条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并严肃查处:
(一)工作长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和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相关工作秘密的; (四)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不适宜再担任监督员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员为不脱产兼职,由监察审计部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各部门、基层党支部必须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监督员要合理安排时间,妥善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
系,监督员报送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所属党支部党风廉政考核范围。不按时报送的,扣减所属支部本年度党风廉政考核分 5 分。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对监督员和其所属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该支部更换监督员。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监察审计部对监督员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其所属支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成绩评定达到“优”、“良”的,评选优秀党风廉政监督员,报请厂纪委、党委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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