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李天一案件思考,供大家参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
研究报告作者:
李健辉、
李少军、
曹林盛 目 录 1、
前言 2、
讨论 3、
思考
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
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 引起了 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 批判者多、 骂人者多, 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 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 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 的词眼, 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笔者认为:
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 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
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 现处于侦察阶段, 即李天一目 前只是犯罪嫌疑人, 不能 称为罪犯, 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 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
, 又称嫌疑犯、 嫌犯、 疑犯, 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 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 依无罪推定的原则, 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 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 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
, 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 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 确凿、 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 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 它的宗旨 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 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 年 10 月 1 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1、 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 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 、 “人犯” 或“罪犯” 。
2、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 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 疑罪从无, 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 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李天一目 前只能被认定为涉嫌强奸犯罪, 属于犯罪嫌疑人。
所以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媒体还是网民大都使用“李天一犯有强奸罪” 的说法, 严重违背了法律。对此案进行侦察的公安机关过早使用了“李天一犯罪” 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 而媒体对此种说法加上许多自己的评论和推理更是不负责任。
二、
李天一属于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
公安机 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属于违法行为。
媒体公开点名报道也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 第 17 条规定: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 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李天一如果经审判确定已经犯罪,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李天一刚刚 17 岁, 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因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判决前新闻媒体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来看, 目前有关媒体和网络上公开披露李天一的姓名并对案件细节进行报道, 同时还对案件进行大量的推理并对其父母进行点名批判, 显然是错误的。
媒体如此而为, 显然是对法律的无视。
三、 李天一此前被劳教一案, 与本案无关, 不构成累犯和加重处罚的要件。
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的, 适用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所谓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殊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因为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不属于刑事处罚。
李天一尽管受过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 也不能对此次涉嫌犯罪的刑事审判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另外,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即使重复犯罪也不适用累犯加重处罚。
所以, 很多律师同行及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在媒体上公开推断刑事审判结果是对法律的不负责的做法。
四、 李双江夫妻具有对子女失教之过, 但媒体对李双江夫妻公开进行批判并披露其生活情节的做法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应该停止。
李双江是歌唱家, 是许多人仰慕的明星。
对于李双江的儿子涉嫌犯罪, 很多人感情上接受不了。
特别是由于李天一案件, 一些媒体借机披露李双江系老夫少妻, 老来得子, 对李天一过份溺爱以及对李天一进行教育投资的诸多情况。
一时间大量报道的都是李双江的个人隐私,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披露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隐私, 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 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 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 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 搜集、 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 第 106 条规定, 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 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 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李双江虽然是明星, 他与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李双江夫妻对孩子有失教之责, 自有法律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但媒体记者们借此大量报道李双江夫妻的个人隐私, 其目 的就是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 扩大媒体的影响。
至于网民们对李双江夫妻的批判, 其实是由于两种原因引起的。
一种原因是很多网民崇拜明星的心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受到了伤害而发泄心里的不满, 这是一种正常的情绪发泄。
另一种原因是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从众进行的批判。
由于很多网民并不了解法律, 也不了 解真实的案情, 所以, 他们看到了报道之后, 就从感情出发而参与批判之中。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媒体在作祟。
五、 所有犯罪青少年的家长都应当以李天一涉嫌犯罪一案引以为戒。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所有的孩子家长都应当注意并以李天一案件引以为戒。
1、 青少年因心理不成熟, 分辨是非能力差而导致的下意识犯罪。
14-18 岁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 有独立性意识但依赖性较强, 自我意识强烈, 判断能力差, 缺少相应的辨析能力, 易受外界因素的诱惑而产生一些冲
动性行为。
在物质和精神欲望驱使下, 具有强烈的追求私欲的心理。
在情感驱使下对自己的行为不作判断、 不计后果, 经常会出现一些下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李天一在案发后具有明显幼稚心理特征。
2、 不良社会因素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腐朽思想和没落的生活方式以及一些文化媒介宣扬低级趣味的东西对青少年具有较大的腐蚀性影响。
各种淫秽、 暴力书刊、 以及社会违法犯罪团伙的诱骗、 教唆等因素, 对缺乏分辨力的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
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 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不断侵蚀青少年, 道德失范, 不正之风蔓延, 个人主义滋长, 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致使一些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 人生观、 价值观发生扭曲, 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持续上升, 出现了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 形式团伙化的情况,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
李天一案件具有典型的这一特征。
3、 家庭教育失当引发青少年犯罪 家庭是青少年人生的第一课堂, 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致关重要, 多数青少年犯罪都与家庭教育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
青少年犯罪的病因植根于家庭, 病象显于学校, 病情恶化于社会。
许多家长无原则地溺爱和袒护孩子,也使得许多子女形成了 不良的个性品质, 一旦步入社会便很难与他人友好相处,并容易遭受失败。
这些青少年一旦精神遭受挫折, 就可能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一些家长对子女管教方法简单、 粗暴, 使孩子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 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社会坏风气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天一涉嫌犯罪一案所显示的问题与家教失当有重要关系, 媒体和网络对李双江夫妻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
4、 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致使学生道德失范而犯罪。
目前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也不断升高, 应该值得注意。
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 只注意对学生的知识传授, 而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因学习压力特别大, 致使学生不堪重负而出现厌学、 逃学现象。
许多学校对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采取排斥态度, 致使一些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而无法忍受, 从而采取了与老师对抗、 与同学争斗的情况经常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学生到一些娱乐场所里活动, 与社会不法人员交往, 有意或无意地参与一些社会性的违法
犯罪活动的情况就会经常发生。
许多学校对学生重智育轻德育, 使得很多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做人的基本道理, 也不懂得遵守纪律和法律, 尤其是一些有不良习惯的学生, 是非观念模糊, 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 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从李天一一的成长过程来看, 学校对其几乎没有进行过正面教育。
5、 渴望独立的心理遇到相应的阻力而无法排除的时候, 可能会产生犯罪行为。
17-20 岁阶段的青少年的自 我意识特强, 这个阶段的孩子不愿意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束缚, 喜欢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喜欢独立自主从事一些事务。
如果家长和老师不能正确引导青少年的这种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 就会让青少年感觉被人瞧不起, 就可能与成人、 家庭、 学校、 社会产生对立。
当其自我意识被压抑而感到无法自 拔的时候, 就可能走向犯罪。
6、 因是非观念错误而犯罪 青少年思维活跃, 且喜欢独立思考; 善于想象而大都脱离实际; 喜欢参加各种活动但经验不足。
由于他们缺少必要的道德观念, 缺少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对许多非主流的文化、 反社会的行为活动无法予以判断, 很容易颠倒是非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7、 因情感易于冲动而激情犯罪 青少年的情感比较丰富而直接, 情感表现比较强烈但极不稳定。
易于激动、容易冲动是青少年的主要心理特点。
情感易于激动和冲动往往会带来不可预计的后果。
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差, 遇事在情绪激动下容易轻举妄动, 不计后果, 一旦违法犯罪, 还会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或实施的是英雄壮举。
8、 因从众行为而引发犯罪 青少年喜欢群聚, 喜欢与同龄人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交往, 往往对同伴的行为对错不能正确判断, 甚至会对同伴的行为不管对错一律相从。
这种从众意识有时却会引发犯罪行为。
9、 因性心理冲动或早恋矛盾而引发犯罪 青少年的性功能发育基本成熟, 并有较强的性意识。
青少年的性发育成熟与自我控制的心理素质却经常发生冲突, 这是许多家长和老师所没有注意到的。青少年一旦因性心理过于强盛而不能有效排解的情况下, 就可能过多地接触淫秽书画和淫秽媒体, 就可能在神秘感、 好奇心的驱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