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全文)

时间:2022-08-23 11:2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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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全文)

 

 司法人员要保持 “在绝境中思考” 的警醒态度, 要始终拥有 “证伪” 的基本精神,只有这样, 才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超越现实的法律、 道德局限和政治难题, 真正趋近于“绝对正义”

 在一次混乱的大选中, 一个民主宪政国家惨遭横祸——紫衫党老大凭借毫无诚信的许诺、 诡计多断的欺骗以及肆无忌惮的恐吓当选为总统, 紫衫党也在国民议会中获得了多数席位。

 紫衫党上台后, 民主程序还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他们没有废除任何一项法律, 也没有解雇任何政府官员, 公民的投票行为依然有效。

 但在这表面的文明之下, 他们实施了令人发指的独裁统治, 打压任何与他们意愿相悖的人(包括那些不听话的法官)

 , 还秘密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 宣布一些当时合法的行为是犯罪。

 在紫衫党的统治之下, 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通过向政府检举自己敌人的先前行为来发泄心头怨恨, 那些被检举的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终于有一天, 紫衫党的统治被推翻, 民主宪政重新得以确立。

 但是, 如何处置那些怨毒告密者成为最为棘手的问题, 因为按照行为时的法律, 那些怨毒告密者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他们显然又违背了最为基本的法治精神。

 万般无奈之下, 司法部长找到了五位司法官员, 要求他们各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这就是著名的假想公案——《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 其作者朗· 富勒乃当代西方法哲学大师, 新自然法学派领军人物

 他之所以虚构这起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其目的就是在于使大家共同关注怨毒告密者背后的永恒主题——一些法哲学领域的分歧问题, 这些问题早在柏拉图时代就被广泛而热烈地讨论过。

 与一般的法哲学著作相比, 该文并没有陷入晦涩难懂的表达方式泥淖, 而是通过五位司法官员的法律意见书生动地展示了法哲学这条波澜壮阔且又充满奥妙的历史长河。

 按照亚里士多德“本体论” 式表达方法, “法律是什么? ” 这一问题无疑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

 当然, 这既不是对文本规范的状态描述, 也不是对立法技艺的模式思考, 而是要对法律本身进行深入探讨, 其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存在根基。

 毋庸置疑, 人类生活离不开法律, 自古使然。

 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说, 法律是人类的“主人” ; 海希奥德也宣称, 法律是由“神” 颁布的; 西塞罗更是诚惶诚恐, “为了得到自由, 我们甘愿成为法律的仆人。

 ” 既然如此, 法律的真理性就必须予以追求下去, 这正是当今法治社会作为“此在” 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然而, 一如哈耶克所言, 人之理性是有限度的、 不完美的, 它不可能预期未来的所有问题。

 又如海德格尔所说, 人类作为 “有限存在者”,不可能了解整个“存在” , 更不可能一次性地了解“存在” 。

 因此, 这场探寻法律真理的使命必将因为人类理性的缺陷而成为一场没有终点的接力赛, 就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 中

 所总结的:

 “迄今为止, 法学家们仍在为法律下定义。

 ” 事实上, 无论是柏拉图的对话体著作, 还是富勒的法律意见书, 它们都在通过不同方式向我们展示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使命:

 问题是永恒的, 同时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决断的。

 因而在我看来, 无论是身处象牙塔内的法学院学生, 还是深入司法实践的司法工作者,他们都很有必要认真阅读并深入思考蕴藏在《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背后的数千年法哲学永恒主题。

 对于前者而言, 他们可以通过阅读此书, 在了解和把握西方法哲学演进脉络的同时,深入思考自己如果是本案的第六位司法官员将能够草拟出怎样自圆其说的法律意见书, 进而真切体味法哲学永恒主题的时代变迁与困境; 对于后者而言, 则可以通过阅读此书, 在获得令人振奋和赞叹的司法技艺之训练的同时, 唤醒自己内在灵魂深处的精神文化记忆和思想激情, 进而重新审视先前曾经审结的诸多案件的法理意义并由此深刻反思其中的道德基础。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凡认真看完此文的读者, 都一定会从五位司法官员的不同法律意见书中深深体味人类最为严酷的法哲学思想拷问以及在这种思想拷问之下的道德危机。

 人类对法律“存在” 之根基的拷问最初是通过神话传说和文学故事的言说方式进行的,正是神话传说和文学故事中所展示的生命存在方式和精神文化冲突构成了人类对法律“存在” 根基之探讨的知识语境。

 毋庸置疑, 《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中的五份法律意见书, 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 以及它在不同时代作为一种特殊精神产物所能够达到的精神境界与层次, 尤其是展示了人类作为“有限存在者” 在担当追问法律“存在” 之根基问题的过程中,每一次开启智慧之门所必须面临的思想张力和价值抉择; 另一方面, 每一位司法官员的法律意见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一个核心词汇, 并用优美生动的语言阐释了该词汇的合理含义, 无论是有罪意见还是无罪意见, 无论是罪重意见还是罪轻意见, 都充分地体现了他们的独立思想能力。

 从更深一层讲, 五位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独立思想能力, 就相同案件做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书, 其所蕴含的哲学意义还在于传达这样一个思想主题:

 “绝对正义” 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到达神圣“彼岸” , 唯有法律和司法才是通往“绝对正义” 之路的永恒航船与舵手。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原因就在于人们可以通过公开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趋近于“绝对正义” , 进而也坚定共同体之内的生活价值和生存秩序。

 当然, 通过对司法官员们非凡创造力的记述, 富勒更是向我们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司法正义常常处于一种紧急状态或者危险之中, 司法的时效性常常使得司法官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全掌握案件信息以便从容不迫地思考下去, 而往往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作出论断。

 由此可见, “绝对正义” 的到来确实是关乎未来的事情, 实现“绝对正义” 也绝非是一项“肯定” 式的事业, 毋宁是一场“证伪” 式的过程。

 然而问题在于, 司法人员如何在自

 己经手的每一案件中逐渐趋近和迎接未来的“绝对正义” ? 这一问题的提出将意味着:

 一方面, 我们的司法人员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不断反思和重新审视自己曾经认为是完满的结论,以便将来以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处理手中案件; 另一方面, 司法人员们在遵循、 适用、 守护现有秩序的同时, 也应该运用自己独立的思想能力去审查和洞视法律的内在局限性, 在理智地勘察人类不可逃避的深邃精神困境的前提下, 绝弃那种认为自己的每一次论断皆“正确”的自信, 以及问题已完满“解决” 的盲目乐观。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始终保持一种“在绝境中思考” 的警醒态度, 要始终拥有一种不懈追求“证伪” 的基本精神, 因为只有这样, 他们才能在办理一件又一件的案件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 超越现实的法律、道德局限和政治难题,真正实现一步步趋近于“绝对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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