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完整文档)

时间:2022-08-22 20:0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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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完整文档)

 

 一、 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

 正团职干部:

 1 、 截止 201 2 年 1 2 月 31 日军(工)

 龄满 30 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 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 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

 2、 1965 年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 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 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 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 其他一律安排转业。

 3、 1966 年 1月 1 日以后出生的, 本人写出申请, 可以安排转业。

 (二)

 副团职干部:

 1 970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 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

 正营职干部:

 1 972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 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 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

 达超龄干部, 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

 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

 任现职四年以上、 未列入后备, 或者能力较弱、 发展受限的团、 营级干部。

 (三)

 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

 、 营(科)

 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

 单位发生严重问题, 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 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的干部。

 (五)

 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 必须安排转业的干部。

 三、 原则安排的对象 (一)

 因政治、 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 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

 满 30 年或者年龄满 50 岁的处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其中服现役(含参加工作)

 满 30年、 年龄不超过 50 岁且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 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三)

 超编或任现职满 2 年以上, 年龄不超过 50 岁得师(局)

 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本人提出申请, 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四、 可以安排的对象 本人提出转业申请, 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 从严控制的对象 (一)

 除政治、 身体等原因外, 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二)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三)

 医疗、 网络等紧缺专业干部和心理服务骨干。

 (四)

 具有全日 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 维和及驻外武官经历的干部。

 (五)

 今年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干部骨干, 全军表彰的优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 享受各类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以及受大军区以上表彰的“爱军精武标兵”、 “一对好主官”、 “先进干休所主官”等。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 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以及军级以上单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七)

 经总部、 军区新装备技术骨干培训的干部, 201 0 年以后从中级指挥培训班、 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毕业的干部和跨军兵种交叉代职、 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代职的干部。

 (八)

 除达超龄的副团职、 营(科)

 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 其他 1 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 经本人申请, 军区审核批准, 可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九)

 经过重大军事演训活动锻炼, 以及参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 表现突出、确需保留的干部骨干。

 六、 不得安排的对象 (一)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 201 2 年 1 月 1 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二)

 按照全军统一下发的培训计划、 经组织批准在校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的干部。

 (三)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的外, 2008 年 5 月 1 日 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干部。

 (四)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留党察看期未满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未终结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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