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业经济创新主体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20)

时间:2022-08-22 14:5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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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工业经济创新主体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20)

 

 XX 县工业经济创新主体培育 三年行动计划 (2016 —2018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按照《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5 号)文件精神,以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创新转型发展,着力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领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思路

  创新转型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针对我县企业发展的不同规模和产业特色,拟选择 100 家左右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创新主体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通过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和政策助动,着力壮大一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一批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集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创新产品,为 XX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工业支撑。

  二、培育目标

  1.创新企业梯队培育。到 2018 年底,新培育亿元企业 20 家,总量达到 100 家以上;新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5 家,总量

 达到 60 家以上;市级高成长企业达到 15 家。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到 2018 年底,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达到 170 家,力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家、省级高新技术中心 1 家,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50 家,新增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 1 家。

  3.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到 2018 年底,全县规上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计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 2%,创新主体达到 2.3%以上;企业专利授权量比 2015 年增长 60%,达到 2900 件,其中发明专利 60 件;企业商标注册量达到 2600 件,比 2015 年增长 30%。

  三、培育对象

  1.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在行业中发展地位突出,具有较大行业带动作用,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在 1000 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计税销售在 1 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在 500 万元以上;企业在培育期内计税销售收入和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县同行业平均增幅。“6+3”行业中每个行业培育 1—2 家,培育不超过 20 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2.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企业能运用要素整合、技术革新、创意设计、合作经营等创新方式,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快的发展速度、较大的发展空间、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当年计税销售在2000 万元以上且实缴税金在 300 万元以上;企业在培育期内计税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 20%。培育不超过 40 家创新型高成长企

 业。

  3.科技型小微企业:企业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大的研发投入,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能力、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当年计税销售 500 万元以上且实缴税金在 50 万元以上;企业在培育期内计税销售和税收增幅不低于 30%,研发投入不低于计税销售收入的 2%。培育不超过 40 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占比不少于 20%)。

  四、工作举措

  (一)开展百家创新主体培育活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科技局、金融办)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创新主体培育工作办公室,由县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科技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评比、考核及日常管理,同时牵头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2.开展申报评定。2016—2018 年期间,每年根据创新主体申报条件、企业的年度及三年发展规划和发展潜力、创新能力、技术改造投入、研发投入、管理水平、产品先进性、亩均产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预选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创新主体名单。

  3.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评。对入选企业建立培育管理数据库,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每季度发布创新主体经济运行情况。

 年底由县经信局牵头根据创新主体培育目标要求对入选企业进行分层次目标管理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创新主体专项政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企业退出创新主体名单;2016 年未列入创新主体名单的其他企业在 2017 年或 2018 年符合条件后可参与申报,经认定列入名单的享受剩余年限奖励政策。

  (二)加大政策保障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

  1.鼓励创新主体发展壮大。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配套协作方式与本县其他工业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开展合作经营的,根据当年外协计税销售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 100万元内的财政奖励;对列入培育计划且年度考核达标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享受约定的税收政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税收政策参照“创强争优工程”标准执行。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工业设计和研发、工业检测检验、信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按年实际服务中小微企业收入的 10%补助相关平台。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

 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给予一定的技改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4.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实施产学研合作推进工程,支持创新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50 万、20 万奖励;创新主体研发投入经费达到约定目标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5.提升“两化”融合水平。在创新主体中开展数字化应用示范,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对创新主体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软性投入达到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三)开展创新主体专项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县金融办、经信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各涉企部门)

  1.规模总量提升服务。以“小升规”、“上台阶”、“市高成长培育”等工作为抓手,通过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和政策助动,着力壮大一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一批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力争到 2018 年底,新培育亿元企业 20家,总量达到 100 家以上;市级高成长企业达到 15 家。(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根据创新主体技术创新需求和方向,指导企业加快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每年在创新主体名单中筛

 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高成长性、高税收的“五高”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对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的培训辅导。力争到 2018 年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60 家以上,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达到 170 家,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家、省级高新技术中心 1 家,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50 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3.产学研合作扶持服务。紧密结合创新主体提升技术水平、品牌创建、壮大发展规模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产学研合作,通过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务品牌和载体,深入推进创新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央企的创新合作。力争到 2018 年底,新增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 1 家;企业专利授权量比 2015 年增长60%,达到 2900 件,其中发明专利 60 件;企业商标注册量达到2600 件,比 2015 年增长 30%。(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4.科技金融助推服务。强化科技金融有关政策向创新主体的倾斜支持,进一步优化创新主体的投融资环境;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优先将创新主体创新项目信息推荐给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海外资本市场、新三板上市,大力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企业担保平台,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产品研发与创新,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给予 500 万元内的贷款担保,并免收担保费和保证金。(责

 任单位:县金融办、经信局、人行 XX 县支行)

  5.帮企成长办实事服务。以涉企办为平台,以“工业强县创新年活动”、“一线服务办实事活动”为抓手,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转变作风,明确工作职责,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百家创新主体纳入“县领导、涉企部门、镇乡街道”联动服务对象范围,建立服务清单制度,开展工业企业服务月活动。健全涉企服务考核机制,各涉企部门服务企业的质量和企业满意度评价,与创建文明机关、民主评议机关工作考核挂钩,建立服务工业企业发展的高效、全面、主动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涉企办;责任单位:32 个涉企部门及各镇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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