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问题

时间:2022-08-19 17:5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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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问题

 

 浅谈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

  浅谈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人口出生时男婴与女婴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通常表示为平均每 100 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的数量。按照国际上长期观察所得出的经验测算值,公认正常范围是 105±2,即103-107 之间。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形态和结构,从而对经济社会的健康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现状和危害

 出生人口性别比“三高”(重度偏高、长期偏高、整体偏高)在我国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势,广东省尤为明显:1982 年为 110.37,1995年为 123.32,2000 年为 130.30,甚至有 1/4 的地级市已达 140 以上。严重失衡的性别比已对我省建设小康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专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 7 月 11 日世界人口日专家座谈会上提出的我国人口六大隐忧中,就把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列在第一位。控制严重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国家计生委 2004 年的主要目标之一。

 就出生人口性别比而言,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造成的直接后

 果就是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富余”越显著,从而出出现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导致拐卖妇女、家庭不稳定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所带来的危害性。根据专家预测,如果保持现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不变,未来 20 年广东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将会多出 1000 万以上。具体说来,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性别比例失衡,将会引起所谓的“婚姻挤压”问题,即进入婚嫁期时,一部分男青年找不到配偶。而单身汉增多,势必冲击既成家庭,谋求与已婚育龄妇女重新组合,导致部分家庭解体,离婚率升高。

 二是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男多女少,将严重冲击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偷情、嫖娼、共妻、乱伦等不道德行为将难以遏制。

 三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社会就不会安宁。单身族的壮大,必然导致性犯罪、拐卖妇女和儿童、情杀、仇杀案件的增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四是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和健康。离婚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增多,不仅伤害成人的心灵,更使相当一部分的少年儿童失去父爱、母爱,生活在不和睦的家庭中,因身心受损而变得冷漠、忧郁和偏执,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健康成长。

 五是不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表面上看,男多女少,结婚率降低,出生率也随之降低。实际上,由于人们的生理、生活和心理需要,这些“剩男”们必将千方百计达到自己的目的。租妻生子、非法同居、借

 腹怀胎、贩卖儿童、非法抱养等现象将随之而大量出现;一些见异思迁、见钱眼开的妇女必然频繁地重组家庭、不断怀孕生子,而手段将变得更加隐蔽化、游击化,导致生育、节育政策难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将处于混乱或无政府状态。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统计数据有误,一种是人为的干扰。笔者认为,造成广东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观念仍在部分人中根深蒂固。在人类的生育活动中,两性角色、两性关系、两性行为都受观念和文化的影响。传统生育观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极端的男孩偏好,“男尊女卑”、“男强女弱”、“重男轻女”是相当一部分人的态度,“男主外,女主内”也是性别的社会角色规范与分工模式。特别是生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多胎生育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到男孩,延续香火和血脉,否则就是断子绝孙,对祖宗的不孝。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养儿防老”仍是现实问题。在农村,除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生男孩可以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外,导致农民偏男生育意愿的因素还有现实原因。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农民的生育观念有了较大转变,但在广东,特别是在粤北、东西两翼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还是传统的生产方式,重体力劳动主要靠男性承担,女性由于生理、体力方面的差异,只能作为辅助劳动力。特别是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

 完善起来,集体养老也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仍有 90%以上的农民靠家庭养老,按照农村的习俗,年老后一般不在女儿家长住,家庭养老实际上就为养儿防老了,要靠自己和子女来解决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养老问题,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难题。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在客观上影响着农民偏男生育意愿的转变。

 (三)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高是关键因素。农民在不同孩次上有不同的心态:在一孩生育中,还没有偏男生育意愿。因为即使一孩为女孩,按现行生育政策也可以生二孩,不需要选择一孩性别。而二孩则是满足偏男生育意愿的最后一次机会,因而表现出了强烈的偏男生育意愿,千方百计地要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这就导致了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出现。

 (四)性别选择、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性别选择,分孕前性别选择和产前性别选择两种。孕前性别选择,即在怀孕前通过采取民间偏方,受孕时间等方法使胎儿为男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出生性别的自然概率。产前性别选择,即在怀孕一定月份后,用 B 超鉴定胎儿性别,进而实行产前选择性引产。这是农民实现偏男生育意愿所普遍采取的主要手段。由于社会医疗机构缺乏监管,非法私人诊所泛滥,特别是 B 超的滥用,性别选择变成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五)选择性终止妊娠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目前,一些无《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非法开展性病病门诊和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

 构和人员;非法开展 B 超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他们一方面出具虚假手术证明,干扰计生工作,造成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多孩;另一方面内债从事非法引、流产活动,是导致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必须指出的是:有些正规医疗机构也有将本单位的科室或门诊部、医疗器械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非法医疗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

 (六)瞒报漏报,溺弃女婴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又一因素。随着广东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纯二女户结扎工作抓得很紧,一些地方少数人为了生育男孩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即使生育女婴,不少人隐匿不报。隐匿女婴也有二种方式:一是隐匿女婴申报死亡;二是隐匿女婴不报出生。隐匿女婴的目的是持二胎生育指标再生育三胎。甚至有一些已生一个女孩的夫妇如果生了第二个女孩不是送人就是丢弃,隐瞒不报,甚至干脆溺死了事。

 (七)基层干部工作不到位,孕情监控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一些基层干部由于本身思想观念落后,存在同情、做老好人的思想,对溺弃女婴的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不制止,也不配合上级查处,甚至隐瞒二女户对象,助长了群众生育男孩的偏听偏信好;二是二女户多,动员落实节育措施难度大,怕掉选票;三是二女户多,给予优惠多,怕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此外,过去一些地方对那些已安排了生育指标的妇女都不要求去做孕检,孕情不明,有些持有《生育证》的孕妇发生自然流产的、死胎、早产的

 都不知道,甚至私自采取人流引产措施都没人管理,漏洞很大,给一些育龄夫妇可选择孩子性别的机会。

 三、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主要途径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市制原因比较复杂。归结而言,促使人们产生重男轻女的观念,有经济、文化、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根本原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和克服重男轻女思想这一主题,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设立专题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级婚育学校,向群众传授“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科学知识,进行渗透性的宣传,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通过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化“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宣传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同提高妇女地位结合起来,减少传统性别意识的束缚,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组织典型人物现身说法,实行以群教群。重视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如有奖举报制度、针对女儿户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等,使好的政策和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发挥效果。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中有关追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清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给社会和后代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克服重男轻女的旧陋思想,逐步树立“女儿也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以消除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思想根源。

 二是强化利益导向,探索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农村群众养老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条件下,强化利益导向,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这一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要结合各地实际,出台地的政策要及时兑现,要突出重点,切实帮助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解决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人们自觉放弃生男偏好,从而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规律的平衡。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协调,各有关部门都要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女儿户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中,要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女儿户家庭纳入,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要使农民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或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遏制一些地方人为干预出生性别的多发势头,要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和

 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要加强B 超使用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地下流动 B 超鉴定胎儿性别屡禁不止的问题。根据当前 B 超鉴定胎儿性别组织化和地下化的新情况,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查处工作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司法部门要适时介入。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医院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制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使他们认清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遵守 B 超机的使用管理规定,从而杜绝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实现手段。三要切实解决药品零售中存在的部分终止妊娠药品非法销售的问题。四要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这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关键所在。可采取“孕前体检,怀孕建卡,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将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特别是基层要加强孕性监测,对每一个怀孕妇女定期进行检查、访视、登记,以掌握其孕育的全过程,防止选择性别引产的发生。要扎实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孕情监护制度,规定其间隔时间内要回原籍或现居住地孕检一次;对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可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定期就地进行孕检,以便及时掌握流动人员的孕情及生育动态,防范于未然。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应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五是强化政策导向,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

 庆在今年 8 月 11 月明确提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一定关系(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我省的“双农户第一胎为男孩不得生育第二胎,第一胎为女孩方可生育第二胎,严禁生育第三胎”的政策,就对我省的一孩、二孩、三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明显不同的影响。因此,要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引导、激励人们的思想、行动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六是强化公共管理,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是国策,执行国策是社会各界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来看,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和问题上,单纯靠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困难很大。因此,必须把各部门动员起来,赋予一定责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进行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男女平等的舆论氛围,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卫生部门要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使用设备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单位的医务人员实施直接有效的教育管理,堵住“B 超”使用的漏洞;教育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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