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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库体系建设与民间智库发展
2015 年 1 月 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目标:“到 2020 年,统筹推进党政部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军队、科研院所和企业、社会智库协调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端智库,造就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精神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队伍,建立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重要功能。”[1] 其中第一条目标就是形成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这一体系,应该是由前述党政部门智库、社科院党校系统智库、高校智库、企业与社会智库等各种存在形式的智库的集合体。
社会智库是十分晚近才出现的表述。在《建设意见》出台之前,社会智库的用法并不多见。[2] 人们更多还是用“民间智库”来表示那些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的民办机构和组织。[3] 2017 年 5 月,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发展意见》)对社会智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社会智库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4] 我们在后文中将谈到,该意见对于社会智库的准入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那些未能在民政部门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组织(此前称为民办非企业)或基金会形式注册的机构能否被纳入规范意义上的社会智库范畴,就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这一点看,“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其实有着较强的规范性。
本文将从中国新型智库体系建设及其规范性内涵出发,分析民间智库与社会智库的概念差异,讨论民间智库在整个智库体系中的位阶。此外,我们将谈到近年来新型社会智库的出现和它为民间智库发展所可能开辟的未来。
一
民间智库与社会智库的内涵差异
社会智库被政府采纳作为民办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的正式指称术语,可能有如下几种考虑。
首先是从管理归口的角度,这类机构一般在民政部门按照社会组织注册,称之为社会智库也就顺理成章。其次,在政府正式的公文表述中,很少用官方—民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概念,更多采用国家(或政府)—社会的对举。再次,民间这一表述强调的似乎是其自治,而从国家的治理逻辑强调的是共治,用社会的概念更能传达出这层意味。
仔细辨析《发展意见》对社会智库的定义文字,可以清楚地发现它更多是一种规范性定义而非描述性定义。该定义对社会智库至少提出了三重规定性,而这些规定性都有可能把一些“不够规范”的民间智库排除在外。
首先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5] 显然,那些自称为民间智库但其主营业务是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和为企业战略发展或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偿咨询的机构,就无法被归为社会智库;严格意义上说,它们也不能被视作智库——最低限度的智库定义也是“常态下从事与公共政策相关的研究和宣传的组织”。[6]
其次是“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一般来说,中国政府官方文件用词都十分讲究,自有一套闭环的政策话语体系和制度。在这份文件中,“境内”的所指并不明确,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参考相关规定来推演其内涵。例如 2004 年 6 月开始颁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附则说明:“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7] 可以推定,官方语境中的社会智库应该是由大陆地区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智库。同样,社会力量虽没有得到明确说明,我们还是可以进行类推。在 2013 年 9 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中,社会力量被定义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8] 因此,“境内社会力量举办”这简单的几个字中,实际也包含着不能在海外登记注册以及必须在境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等规定性。考虑到政府向智库购买服务越来越成为后者的重要经费来源,那么“具有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性实际上已经隐含在“社会力量”的表述中。[9] 于是,非法人组织如果操办起一家民间智库性质的机构,不管其最终影响力多大,都不符合本约束条件的要求。
第三条规定是要求社会智库“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注册。[10]此外,《发展意见》还明确指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11] ,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中国的民间智库取得上面所规定的合法化身份都需要经过先登记后注册,登记实际上是找愿意为之担责背书的主管单位。在《发展意见》出台之前,大部分民间智库最终采用企业形式注册,基本都是出于找不到“婆婆”的无奈。[12] 近年来,一些十分活跃的社会智库例如盘古智库、国观智库,也是以企业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的。[13]
《发展意见》对这一约束还做了强制性的表述:“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关于这一强制性要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我们暂且搁置一边,就从智库体系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说,要被接纳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的一员,社会智库不能野蛮生长,首先要被纳入中国智库的管理体系中来。[14]
上述官方文件针对社会智库概念所提出的约束性并没有完全贴合中国民间智库发展的真实情境,许多民间智库因为“不够规范”而无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智库。例如,按照《建设意见》约定,智库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国际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智库应该是非营利性的。[15] 但是,在中国,民间智库发展的早期阶段常常有赖于“以商养研”的生存路径。1990 年代成立的安邦咨询公司和零点咨询研究集团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模式被总结为“边缘化生存、商业化运作、专业化发展”。[16] 它们也因此无法完全摆脱以谋求利润(营利)为宗旨的企业本质。当然,也有一些民间智库不得已注册为企业,但并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可以视之为“非营利企业”,勉强可以归入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智库。
比较而言,民间智库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表述则不包含上述所说的三种规定。因此,它事实上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那些属于智库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严格符合体系规范的民办公共政策研究机构,都可以被纳入民间智库。可以说,社会智库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民间智库则是一个描述性概念。
但是,“社会智库”又比“民间智库”更适合容纳那些具有深厚政府资源背景的“半官方半民间”智库。后文我们将谈到,这类智库所拥有的政府背景使得它们在发挥资政建言作用上比纯粹的民间智库更具竞争力和影响力。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体会到社会智库而不是民间智库被官方话语所采用的另一层深意,即社会智库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智库管理体系审核和监管、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民间智库。
二
中国智库体系的丰富得益于民间智库的发展
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 年中国智库报告:影响力排名与政策建议》中将中国智库的发展按照体系成长的逻辑分为五个阶段:(1)智库体系初步建立(1977~1987):政府研究机构和社科院系统蓬勃发展;(2)智库体系多元发展(1988~1993):民间智库逐渐兴起;(3)智库体系基本形成(1994~2002)(2):大学智库开始起航;(4)智库体系转型发展(2003~2012);(5)智库体系创新发展(2013 至今)。[17] 总体来看,上述总结是成立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队伍逐渐形成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部队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部门的研究机构这“五路大军”,从事公共政策研究的也主要是这
五支力量。这种情况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才有所改变。这一时期恰好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知识分子“下海潮”,一批知识分子开始谋求体制外生存,有的人彻底放弃专业投身商海,也有一部分人探索起所谓“知识变现”的模式,他们不单纯为了挣钱,更多时候是为了自身价值的实现。[18] 在此大背景下,“办智库”也成为一种知识人实现自我的路径选择。
最早一批涌现的具有智库色彩的民间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包括陈子明和李盛平创办的“中国政治与行政科学研究所”(1986)、邓正来创办的“燕京社会科学研究所”(1987),以及曹思源创办的“思源社会发展研究所”(1988)等[19] 。这一时期出现的民间智库多由体制外生存的知识分子所创立,他们都是改革开放初期积极引进西学和提倡西方社会价值者,所致力建设的也是美英式(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所谓“独立智库”。这一批智库进入 1990 年代后陆续消失。可以说,按照美英独立智库模式发展的民间智库在中国发展并不顺利,那些明显具有自由主义色彩、以政治倡导为潜在目标的独立智库更是举步维艰。
在 1980 年代一些知识分子致力于建设独立智库的尝试纷纷失败后,出现了一批具有较深政府背景而又努力探索独立化运作的智库。典型者如 1989 年成立的综合开发研究院(深圳)(简称“综开院”)和 1991 年成立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称“中改院”)。如果把事业单位型智库称为“体制内半官方智库”的话[20] ,那么类似“综开院”“中改院”这样的机构可称为“半官方半民间智库”。[21]
例如“综开院”创院理事长马洪曾先后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政府智库管理经验。他曾说:“我们创办这个机构的初衷,就是想在研究咨询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方面进行试点,力图闯出一条路来。”[22] “综开院”运行三年后(1991 年),在给国务院报送的工作汇报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写下一大段批示文字,透露出当时最高领导层对于政策研究机构民营化的一些构想,包括组织关系依然存在;政府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以政府委托课题方式予以资金支持;有别于事业单位型研究机构。[23]
除了按照研究院所形式组建的“综开院”和“中改院”,智库民间化也产生了其他的类型。例如 1989 年成立的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就是中国大陆第一个以学术社团(学会)形式注册的智库。此外,1995 年成立的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997 年成立的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则是以基金会形式注册。上述三者同样拥有深厚的官方背景和资源。
前述几家机构也都属于所谓“半官方半民间”智库,有的甚至一定程度上仍保留着事业单位色彩。例如,“综开院”至今仍有 54 个深圳市属的事业编[24] ,2012 年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在其下成立国情战略研究中心,也是国家编制事业单位[25] 。有事业编制就也意味着会接受
政府财政拨款。“中改院”在市场化道路上做得比较彻底,它在 1993 年就由事业机构彻底转变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注册身份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并拥有自己的公募基金会为其科研活动进行筹资。[26]
1990 年代涌现出来并持续至今的民间智库包括世界与中国研究所(1993)、天则经济研究所(1993)、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1994)、上海东亚研究所(1995)、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1996)、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1996)、“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1998)等。与智库行业密切相关的调查咨询行业也在同一时期有了长足发展,其优秀代表包括零点调查(1992)、安邦咨询(1993)、王志纲工作室(1994)等。按照组织形式,既有民办非企业,也有企业形式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甚至包括“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这样的非法人性质的智库平台。[27] 专业性和社会影响力则是它们持续至今的根本保证。
在民间智库和高校智库先后蓬勃发展之前,中国的智库体系中只存在政府内部的政策研究部门和事业单位型政策研究机构两类。1980 年代后半期,随着政府自觉地向决策机制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民间智库应运而生,到 1990 年代,民间智库向着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在同一时期,高校智库还基本处于初步发展的状态。[28] 并且,当时的高校智库因完全属于高校内部的科研机构,也可以归入事业单位型政策研究机构大类中。如果说智库体系的形成有赖于智库类型谱系的相对完满,那么民间智库的发展就构成这一过程的关键性因素。或者说,没有民间智库的发展,就难以得出中国智库体系初步形成的结论。
三
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中的 “ 差序格局 ”
西方学者注意到,与政府关系密切是中国智库的一大特点,智库影响力的发挥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智库的类型以及它们与政府的关系。[29] 中国智库类型本身也体现着它们与权力部门的关系,或者说体现着它们所对应的权力体系层级。按照《建设意见》所列举的智库类型,位于第一层级的是党政军部门内部研究机构,第二层级的是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这类党政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型研究机构,第三层级则是科研院所和国企(主要是大型国企)的内设研究部门,其他类型社会智库或者民间智库则位于整个层级体系的底端。
不少学者指出过中国智库体系中存在的这种“位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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