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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 或者赌资较大, 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 或者在国(境)
外赌博的,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国刑法第 303 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 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 从中收取回扣、 介绍费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 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 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 构成赌博罪的, 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 计算机网络、 通讯、 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从重处罚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 实施赌博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 303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司法解释明确,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 销售彩票,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 “人民法院在审理赌博犯罪案件时, 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彻底剥夺赌博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司法解释规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司法解释规定,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赌博用具、 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 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司法解释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 明确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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