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时间:2022-08-17 08:0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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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尹兆场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于部廉洁履行职责, 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农村基层于部行为规范, 促进农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农民权益, 促进全村经济发展、 民族团结、 农村和谐的重要基础, 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恰尽职守、 为民奉献;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求其务实、 艰苦奋斗;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知法守法、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 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 崇尚科学、 移风易俗。

 第一章

 村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例行为:

  (一)

 非法征占、 浸占、 "以租代征"转用、 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等资源;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建设规划和基木农固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 截留、 挪用、 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 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 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 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 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 服务对象财物, 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 服务活动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

 ;用公款或者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

 "立"小金库", 侵吞、 截留、 梆用、 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 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 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 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 公款旅游。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亭宜, 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选举中拉票贿选、 被坏选举。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 参与选举, 或者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 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 宗族、 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 操纵、 碳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亭务决策申独断专行、 以权谋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 资产、 资源, 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损害集体利益。

 (二)

 违反违规发包集体土地、 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 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法转让、 出租集体土地, 或者违反规定强调整农民宅基地;

 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救灾救补贴补助资金, 物资以及腿根换林退牧换草款物、 征地补赏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 挪用、侵占, 或者弄虚作假、 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 集体经济项目 和工程建设项目 立项及承包、 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 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 租赁、 流转等经营活动申暗箱操作,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 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 加重村民负担, 或者向村氓乱集资、 乱摊派、 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 损公肥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 截留、 "挪用、 私分、 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休资金、 资产、 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 落户、 姨葬等各项管理、 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 吃拿卡要、 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 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 (付)款, 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或者设立 "小金库", 隐璃、 截留、 坐支集休收

  (四)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套取、 骗取或者截留、 私分国家对集

 体土地的补偿、 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 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 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 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 请客送礼、 大吃大喝, 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 补贴, 用集体资金文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 逃避监督。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或者伪造、 变造、 隐匿、 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 阻挠、 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 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 阻挠、 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 阻挠、 干扰有关机关、 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次序, 不准有下列;

  (一)参与、 纵容、 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 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 赌博、 吸毒、 迷信、 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 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 村两委负责 《规定》 和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到各村民小组, 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遵守执行 《规

 定》 和本办法。

 第十条 村两委应当积极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努力创造廉洁履职的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村两委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廉洁文化进小组、 进家庭工作, 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圈。

 第十二条

 村两委应当将贯彻执行《规定》 精神和本办法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村干部应当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不断强化廉洁履职、 遵纪守法意识。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规定》 和本办法精神完善村规民哟 ,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 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 党员大会审议、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 和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党务公开、 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管理、 盗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接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建立廉政承

 诺制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农村群众和村民代表可以依据《规定》和木办法精神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彤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规定》 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机关、 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 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等问责。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方的, 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机关、 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 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 应当追究党纪贡任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木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 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办法第十八务、 第十九条处理的, 由县 (市、 区)或者乡 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 (工资)、

 奖金。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戌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撒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 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 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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