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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有待完善
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以来, 有效发挥了 规范政府行政定价行为, 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公正的作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从制定试行到修改补充也反映了不断修葺完善的过程。
为更好反映民意,体现公开、 公平、 公正、 效率的原则, 本文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以启发思考、 集思广益。
一、 价格听证制度出现的现象与问题
(一)
听证会的行政成本和效率有待改进提高
以湖北省为例, 最新的《价格听证目录》 已从原有的三项内容扩展到七项, 具体包括自来水、 天然气、 垃圾处理费、 有线电视、 旅游门票、 公办学历教育、 公共交通(出租、 轨道交通)
等, 同时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随着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加, 听证范围的不断扩充成为必然趋势。
而每一次听证会, 按法定程序,举行 30 日前要开始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有关事宜。
加上前期的成本监审程序, 单个商品和服务事项需 5—10 天左右, 一般行业或系统的商品和服务事项需 10—30 天左右。
再加上后期价格主管部门在 15 日内将听证笔录、 听证报告提交定价机关。
还需考虑定价机关的决策时间。
在完备履行法律程序的正常情形下, 定价听证全过程至少应有 2 个月时间。
除时间
成本以外, 听证程序还客观存在会议成本、 宣传成本、 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等。
每一项价格的定价听证程序都要严格履行以上程序。
随着听证项目的增多, 价格听证会将成为频繁出现的价格工作内容。
这对于强调职能转变、机构精简的政府及其价格部门, 还是有一定压力的。
(二)
听证会的功能、 定位不被社会大众所理解
当前社会上提出的许多问题对听证会存在诸多误解与困惑, 现针对其中一些代表性观点试析如下。
1、 价格听证会为什么没有当场决策? 是不是走过场?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 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过程中,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 征求经营者、 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这个概念清晰地表明价格听证会是一个对定价的必要性、 可行性的“论证” 过程, 而不是制定价格的“决策” 过程。
实际上价格听证会是整个价格决策的一个环节, 且并非必备环节, 只有当所制定价格“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时, 价格听证会才成为“应当实行”的必要程序。
价格问题是经济问题。
实际上制定价格比人们想象的更为复杂。
价格决策应当对产业成本、 流通渠道、 市场需求等方面有较长期的跟踪研究。而所谓正确的定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并非如常人想象的具有唯一性。
其出发点和定价目标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经济学效果。
价格听证会应当成为多元化利益的诉求渠道。
许多时候一项价格政策的制定必须综合考量企业(或
行业)
发展期望值、 社会综合容纳度和消费者接受度, 制定价格的决策过程是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 必须兼顾企业发展、 消费者承受、 环境资源补偿、 职工权益、 投资者权益等各方诉求。
而向任何一方的过度倾斜都将衍生出新的经济或社会问题。
2、 如果价格听证会不进行价格决策, 那还有什么作用?
价格听证会的作用除论证价格决策的必要性、 可行性之外, 主要还具有澄清价格形成过程、 实现价格信息对称、 倾听社会各界反应、 拓展定价新鲜思路、 稳定大众消费信心等功能。
3、 听证会上为什么不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
价格听证会既然不是价格决策会, 听证参加人也不是大众投票选举产生的听证代表, 从统计学角度来看听证会参加人是抽样样本, 当然就不存在听证会上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
而且在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是最正确的意见, 或者说定价决策的最优选择。
尽管价格听证会周期至少 2个多月, 但仍然不能期望听证会参加人成为价格制定的专家。
正确的做法是同等尊重听证会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为定价决策提供最广阔的思路和方案。
决策不在听证中完成, 恰恰是价格决策科学性和慎重态度的体现。
4、 价格听证会为什么“逢听必涨” ? 听证会就是涨价会。
只有涨价使消费者增加了 成本支出, 需要通过听证会阐述、 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而当商品或服务降价时, 降低了消费者生产、 生活成本,变相增加了消费者收入, 自然是皆大欢喜, 赞成者必然占社会人群的绝大多数, 因而无须召开听证会。
所以“逢听必涨” 的实质是“逢涨必听”。
(三)
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受到社会非议
这也是社会质疑价格听证会较多的地方, 如对听证会参加人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听证会参加人的比例、 对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的采纳度、 对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 代表性等方面心存疑虑。
这说明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程序还不完善, 对相关法规规定的宣传、 说明也有所欠缺。
目前, 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已有了较详细的规定, 包括对参加人身份、 参加人员成分比例, 参加人产生方式等。
但对于同一参加人连续参加多次价格听证会未作限定, 以致某地出现“听证专业户” 现象, 受到媒体和公众质疑, 进而影响到对价格听证会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追究。
二、 价格听证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与分析
(一)
听证项目逐渐增多, 听证办法缺少实用可操作的简易程序
听证项目的逐渐增多, 反映了依法治价的有序推进, 也反映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与提高。
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虽然增设了简易程序, 但由于只是减少了听证人、 减少了除消费者、 经营者外的听证会参加人, 减少了 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结论的议程。
但实际上既然召开听证会就一定要制定听证方案, 成本监审也是听证的必备前置程序, 不可或缺。
也就是说“简易程序” 没有实质性的简化, 不具备操作性。在政府和价格部门人财物力有限的情况下, 尤其是在基层, 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价格听证步骤, 矛盾比较突出。
(二)
价格听证会在社会上被误读缘于宣传解释不力
自 2001 年 8 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于 2002
年 11 月和 2008 年 10 月经历了两次修改, 十余年来从价格工作者到广大消费者再到社会公众舆论, 共同经历着对这一价格领域新事物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认识的逐步深化。
加之制定价格一方面与消费大众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又的确是经济学领域的重要问题, 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质。
如果制定的价格属于垄断行业, 那么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公众看待价格听证会总觉得是雾里看花, 经常产生诸多疑问与猜测。
面对这种情况, 一方面人们的认识在逐步深化, 另一方面在系统的宣传、 解读价格听证法规及其知识方面也做的不够。
(三)
缺少确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细则
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形式也随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的修订逐步细化和完善, 但社会上仍存在诸多质疑, 说明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消费者参加人是否需要一定的身份和资格, 在首都等大城市的国家级景点的价格听证只由本市的消费者听证参加人参加能不能反映全国人民大众的诉求? 再如同一位消费者有没有权利连续多次作为不同项目 的价格听证参加人? 诸如此类。
三、 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一是继续修订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对简易程序部分进一步完善, 重点在简化程序及可操作性上进行修订。
二是加强价格听证会功能与定位方面的解释和宣传, 尤其注重引导媒体和社会更加关注定价方案自身的合理性、 科学性、 可行性, 而不是渲染听证会的戏剧化效果, 博取眼球。
三是对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形成进一步研讨, 更加具体化, 在参加人
选择的公正性、 广泛性、 代表性、 相对专业性上进行完善细化。
四是建立价格听证会基金制度。
由听证目录所涉及的企业按照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定期划入财政专户。
以解决听证经费由调价企业承担涉嫌影响公正决策, 由各级政府承担又经常缺少保障的尴尬处境。
(作者单位:
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