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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张亚亮律师
时间:
2012年04月26日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 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 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 : 区别 级别 省 外 省 内
市 州 县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
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 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 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 锻炼、 挂职、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 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 配偶、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 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 调动、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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