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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问题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 0 月3 0 日电(记者华春雨)
日前, 经中共中央批准, 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意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 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 规定,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 从严把关, 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
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三年内, 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 明确,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三年内, 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
的, 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 由拟兼职(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
的, 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 由拟兼职(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
《意见》 提出,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奖金、 津贴等报酬, 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兼职不得超过1 个; 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 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连任不超过两届;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 0 周岁。
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及时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
休; 在企业办理退(离)
休手续后, 也不得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 , 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 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 强调,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期间的管理。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 要严格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是否取酬、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
费用等, 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 要求, 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
进行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 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清理工作完成后, 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 一经查实,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 同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 精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 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