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制度及问责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5 16:0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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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制度及问责制度(全文完整)

 

  XX 省 XX 局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初稿)

 XX 省 XX 局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初稿)

 第一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工程建设和资产处理中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

 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未履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清单的; (十一)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党风廉政问责由党委纪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XX 省 XX 局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初稿)

 为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领导干部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含义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工作领域或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一岗”就是指一个管理人员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指

 一个管理人员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说一个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这个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双重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下属管理人员、员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二、责任范围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厅省局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管

 理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部门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各级管理人员,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廉洁奉公,杜绝分管领域、本部门出现“四风”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调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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