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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能
2012-05-15 2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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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是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都属于民主政治范畴,都是我国民主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组织形式,都是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本政治制度处于决定性地位,其决定权具有法律效应;而基本政治制度没有决定权,其影响力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2.人民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3.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我们国家的国体。与之相适应,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
新时期人民政协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人民政协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4.人民政协必须高举的两面旗帜
一面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一面是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旗帜。爱国主义旗帜适应于整个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旗帜则只适用于大陆统一战线的范围。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具体内容和实质是社会主义的,从理论和历史发展的观点上看,两面旗帜必然要统一于社会主义,这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历史过程,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项历史任务。
5.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
指的是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实现紧密团结,发扬民主才更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
6.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7.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开展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财政预算;(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7)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8)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10)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11)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12)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13)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4)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
问题。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除对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以外,还包括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以及地方领导机关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以及政协负责人或委员应邀列席中共中央或地方党委召开的常委会、全委会、全委扩大会、代表大会、全国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举行的部署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情况,直接参与协商讨论。此外,一些地方政协委员会还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8.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4)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政协地方委员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与全国委员会类似。
9.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与延伸。它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政协参政议政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人民政协并在其中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还有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
10.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的关系
人民政协三个主要职能目的一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三个主要职能都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都是为了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做好工作,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共同构成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三者缺一不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包括协商、讨论、建议、批评,以及为此进行的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案、提案等各种活动,这些也就是以各种形式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拓宽了政协工作的渠道和领域,使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得到发挥,也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可以说,协商本身包含着监督,监督过程中又贯穿着协商,通过协商监督又反映和体现参政议政的成果。
11.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
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上提出人民政协的三条工作原则是:“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在全国政协八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上,他又作了强调。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和人民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政协履行职能还有一些具体原则,比
如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执行之中,参政议政于中心工作的全过程;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1995 年 6 月,李瑞环在《关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问题》一文中,首次提出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四条方针,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必须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1996 年 6 月,他在全国政协八届十七次常委会议上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12.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
指通过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相互配套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使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发展过程。它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初期。1989 年颁布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使履行政协主要职能在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1994 年修订的政协章程、1995 年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颁布和中央《通知》的发出,标志着人民政协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2002 年 11 月,叶选平在全国政协九届十九次常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过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程序化。
13.人民政协的《章程》
1949 年 6 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组织条例》;1949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 年 12 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政协《章程》;1978 年 3 月,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政协《章程》;1982 年 12 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政协《章程》;1994 年 3 月 19 日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2000 年 3 月 11 日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2004 年 3 月 12 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又分别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
14.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历任主席
第一届主席是毛泽东,第二、三、四届主席是周恩来,名誉主席是毛泽东,第五届主席是邓小平,第六届主席是邓颖超,第七届主席是李先念,第八、九届主席是李瑞环,第十届主席是贾庆林。
15.人民政协的组成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地方政协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政协的组成决定,每届任期 5 年。
16.参加人民政协的基本条件
参加人民政协的党派和团体,必须赞成政协章程,并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个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人民政协。参加人民政协的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17.人民政协与同级中共党委之间的关系
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协必须在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包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的领导。
18.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
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主要组成单位。人民政协如果没有民主党派参加,其地位和作用就会大大削弱;民主党派如果离开人民政协,也会影响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互相协商和团结合作的关系。
19.人民政协与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
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人民政协的基本成员,它们之间是互相协商和配合的关系。
20.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关系
在“四大班子”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力量;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我国执政党同各参政党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互相监督、合作共事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其中人大与政府不是三权分立之下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人大与政协不是两院制之下的上下议院关系。人大、政府、政协,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从开展工作的角度看,党委、政府与政协的关系,可概括为: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
21.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
主要包括提案工作、学习工作、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围绕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育、法制、民族、宗教、妇女、青年、华侨、祖国统一、外事等方面,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方面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协商座谈、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咨询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活动等。
22.人民政协的提案工作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1949 年 9 月下旬在北平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 44 人联名提出了人民政协的第一份提案,题目是《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
1991 年,全国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提案工作条例》。1994 年全国政协八届八次常委会议、2000 年全国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议先后作了修订。2003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