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 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 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0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 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 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 《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 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 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 《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 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岀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细化相关内容。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 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 《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 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 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 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 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 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 《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逬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 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 —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 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 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 制岀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 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 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 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 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 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 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 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 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 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01家单位 的立法需求建议。起草岀《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 召开调硏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 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 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 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021年5月和7月,中央纪 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5 月17日至6月15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 央批准后,《条例》于9月20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 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三不” 一体推逬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 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 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 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 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 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岀问题和群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 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 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 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 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 《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 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 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 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 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 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 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 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 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 细。
九、 《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 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 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岀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 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 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逬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提出的具体 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 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 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0应当说, 《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 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 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 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 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 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的规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 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 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 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 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 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 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 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牢牢把握“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将“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xx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职务违法犯罪证据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等等。制定《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4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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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作风建设上,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四风问题因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反复性,铲除四风根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四风”反弹,作风建设当“以怠为败”。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思想上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纠正“四风”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以案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作风建设已步入“深水区”,很多表面的问题渐渐隐化了。“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推进作风建设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锻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不掉队。“四风”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要坚持抓住“少数关键”,进而让政治生态走向良治、善治;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善。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船行中流,一篙松劲就会前功尽弃。我们全体党员要清醒认识到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紧思想之关、抓行动之实、锻组织之队,谨记“以怠为败”的良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6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认真学习,其心得体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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