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更好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意义。这次修法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法律义务和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办学等。
作为群众团体,中华职教社使命在身,责任在肩,风景区职教社将坚决把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与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有效结合,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一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政治作用,做好团结引领工作。一是加强与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团结联系,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旗帜鲜明传达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大政方针、反映社员合理诉求,推动他们全力投身新时代职业教育事业;二是做好职业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领与服务,引导他们切实遵守和维护《职业教育法》,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战线不断巩固壮大新时代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要发挥职教团体的专业优势,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履行新版《职业教育法》赋予的义务、职责,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一线的工作协同,在职业教育有关标准制定、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与咨询、办学与指导办学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发挥多平台多渠道优势,做好《职业教育法》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重大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与高质量建言献策;三是强化第三方机构职能,在职业教育的评估、先进典型评选和有关专业比赛方面拓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发挥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的办学导向作用;四是努力传承职教社积极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大力协调、整合资源,发挥职业教育特殊优势,努力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发挥民间组织的灵活机制,做好宣传交流工作。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民间组织职教社既要充分发挥身份优势,做好世界地质公园中评估的有关工作,更有力有效在联合国有关平台和活动中讲好中国职教故事、传播中国发展声音;还要加强与各地职业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进来”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别是提高风景区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职能,在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迈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
通过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感受到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通过学习,对职业教育政策和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通过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赛道上都能活出精彩的人生。多措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我认为,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的永恒主题。作为乡镇职业教育工作人员,要根据群众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扩大学习内容,让职业教育真正发挥作用,真正让群众有所收获,能够提高农村百姓的生活品质和生产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为建设新时代新型农村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我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实质性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全方面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我深刻认识到,近年来,我国面临产业转型升级、人口红利下降等全新格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再开发面临新的挑战,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可说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在大众心目中作为一种教育层次而非教育类型存在,被视为“低人一等”的教育、“失败者”的教育。这种现象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归口、办学层次、办学质量、毕业生的经济与社会待遇等密切相关。本次《职教法》旗帜鲜明地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保障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职教法》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纳入,从法律上解决了职业教育“断头教育”的问题,以及提出“要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等,有助于从职业教育人才的出口方面落实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是其核心特征。《职教法》立法之初,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尚处于形成之初,很多可能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难以预测,校企合作权责规定较为模糊,对校企合作办学机制落实的指导性不强。本次《职教法》大幅修订及增加了产教融合、校校企合作相关内容,从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办学模式、职业标准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质量评价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并新增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教育费附加抵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他权责条款。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要求与鼓励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要求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密切与稳定合作关系,将有助于“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落到实处。
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妨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此次修订给予了相应的回应。如,本次《职教法》提出技师学院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解决了长期以来技师学院的办学身份与学习者对学历学位的需求问题;提出职业学校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实习实训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配的问题,解决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培训与服务的积极性问题;提出一定比例编制可用于支持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突破编制限制问题;提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学校预算,解决了学生实习安全后顾之忧问题。
总体而言,本次《职教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对现实的很多问题做了回应,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教。尤其是其贯穿始终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思想,将推动职业教育进一步提升质量,逐步将职业教育真正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拥有同等地位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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