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4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lO年5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
“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摘录)
(2010年6月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4月lO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
(1998年7月25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9月3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2014年9月1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29日)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2003年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
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2010年9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2011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4月8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2004年2月3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3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30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4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D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1 B.2 C.3 D.5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B )和党员。
A.领导干部 B.党组织 C.党员干部 D.党员领导干部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 B.2 C.3 D.4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 A )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的条款 B.两个条款任选其一
C.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 D.处分较重的条款中最高处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外,AA.从重处分B.加重处分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D.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定性处理
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D ),分别处分。A.所起作用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D )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A.十日B.半个月C.一个月 D.两个月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C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七个月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行为的违纪主体是(C)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B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C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D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A.贪污 B.受贿 C.收受礼金 D.非法所得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 A )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行为。A.不正当 B.非法 C.个人 D.小集团
1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B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D.重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
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 D )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A )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买卖、使用B.买卖、为他人提供C.买卖 D.使用
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C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严重警告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B)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2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A )起实施。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6月1日 D.2004年12月31日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C)负责解释A中共中央B.中共中央组织部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D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判断:
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某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女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报销,情节十分严重,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虽数额较大,也可免予处理。(X)
2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X)2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受贿论处。(X)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3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
3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3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X)3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属贪污行为。(X)3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3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3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收入来源是合法的,一律以非法所得论。该表述是否正确? (X)4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X)
4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X)
4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4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对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的规定。
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从轻处分的情节。
一是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检举,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即同案人;
也包括非特定对象,即其他人。所谓同案人,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所谓经调查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才能作为从轻情节对待。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在其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在违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之后。
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包括主动退赔和主动退赃。主动退赔,是指违纪党员自觉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并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
主动退赃,是指党员自觉退出因违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需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后。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所谓唆使,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 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
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 审查的其他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篇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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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8月26日,中央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三年内两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基于此,我对新修订的处分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发现修订新条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特点:
一、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1、修订新版《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基于十八大以来的丰富实践和经验总结,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了下来,凸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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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等内容,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更加突出了监督执纪的“靶心”,推动了党纪国法的“无缝衔接”,使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进一步得到彰显。可以说,新版《条例》是我们党坚持制度治党的又一力作。
2、修订新版《条例》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重要体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而言,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党的制度建设,健全党纪党规等党内法律体系,使党内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着特别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3、修订新版《条例》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许多新成效,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新问题。譬如,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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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出现变相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对此亟待作出相应的处分规定,扎紧制度的篱笆,此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充分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增加不少具有导向性的条款,比如: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两面人”、违规揽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充分体现了不断增强纪律建设的针对性的根本要求。
4、修订新版《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铁的纪律保障,体现了纪律的篱笆只会越扎越紧。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二、新条例的特点特色
1、修订后的新条例凸显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新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
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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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深刻说明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我们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修订后的新条例凸显了突出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在新时代,无论是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抑或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有力的纪律作保证。此次《条例》修订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比如,在工作纪律中,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群众纪律中,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聚焦新时代新任务,不断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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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后的新条例凸显了突出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统计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处分党员干部中,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的占88.1%。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极大增强了防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我们党员干部必须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强化日常管理,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面对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新任务新要求,以及反腐败依然严峻复杂的斗争形势,制度治党将更加生动而具体地贯穿党的建设的全过程。也只有不断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牢,把纪律规矩立得更严,把“关键少数”管得更紧,才能进一步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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