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7篇

时间:2022-07-30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7篇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1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新条例的特点

  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相比,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有了诸多重大变动。新条例具有层次高、覆盖广、党领导、便群众等特点。

  1、层次高。首先,原《信访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部门,即行政机关接受群众信访的制度。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的层次可就提高了,虽然还是属于行政法规,但是我们看到,新条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种。其中“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文件。例如近年来党中央陆续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看名字就知道都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了。

  2、覆盖广。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共同法规,新条例对全国的党组织、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那么它的覆盖范围自然就十分广泛了。原《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则广多了: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3、党领导。新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信访工作的领导也由行政机关升级到党组织: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

  4、便群众。新条例在提出信访的方式中,专门增加了“信息网络”这一项,并规定接受信访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这样一方面便于群众提出信访、了解信访、完成信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全面地了解社情民意,与群众更加贴近、与民心更加贴近。

  新条例相比于原《信访条例》有质的飞跃。在新条例实施后,相信我国的信访工作会具有新的局面,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新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

  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新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三、新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一,新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第二,新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三,新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四、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新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新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新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新条例规定要求。

  六、新条例对信访工作定位是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七、新条例对信访工作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职责。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规定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置和运行。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同时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新条例还从信访部门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八、新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要求

  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九、新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新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

  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

  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

  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十、新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新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同时,新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如何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党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新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国家信访局将从以下方面督促指导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新条例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新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

  三是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强化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将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主动担当作为,以贯彻实施新条例为统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信访工作条例》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共6章50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信访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五、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2

  通过这次学习,了解到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作为一名党员,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于心,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3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明确提出了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了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赤峰市是全区人口大市,同时也是信访量较多的市。在长期的改革发展过程中,伴随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全市不同层面、多个领域产生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成因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因素,也有工作不到位的;其诉求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还有合情但是无法律政策依据的;其表现既有单一性,也有综合性;其涉及面既有个体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认真梳理分析发现,这些信访事项主要集中在农业农村、征地拆迁、城市建设、房地产、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其中有大量还是涉法涉诉、重复上访问题。这些信访突出问题的分布格局决定了赤峰市信访工作的基本面。充分认识并把握这一市情民情,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信访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鲜明的人民性,处理信访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全面落实《条例》精神,把信访工作原则、机制、规定体现到信访工作具体实践中。我们要求党员干部要带着感情做好信访工作,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为群众着想,替群众着急,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看困难、看信访事项,真正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信访工作。要从根源上化解问题,立足于事要解决,深入检查,多方沟通,搞清群众诉求,查清问题根源,捋清演变脉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尽最大努力避免反弹反复。要维护群众合法权利,深刻认识信访是群众的合法权利,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信访工作的落脚点,合理诉求必须依法依规尽快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不支持的,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冀望于一次性解决。要多一些关心暖心之举,对信访问题已解决但是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仍要给予持续关注,对解决不了或一时无法化解的,要不厌其烦做工作,多倾听心声诉求,多帮助解决困难,努力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不能把群众推到对立面。要动员各方力量解决矛盾问题,充分利用评议会、听证会等化解机制,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群众工作。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接访,新官要理旧账,干部交接先交稳定、先交信访,落实领导接访下访制度,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对待信访事项不推不拖,能马上解决的要当场解决。要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信访形势进行动态分析研判,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阶段表现突出的问题,合并同类项,一体研究,一体推进,集中化解。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和群众信访行为,对于信访活动中的过激情况,要讲清道理、晓以利害,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旗帜鲜明依法处理,不能一味姑息迁就。

  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信访工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特别是不断转变作风、提高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长期性,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地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坚决打好持久战、攻坚战;针对反复性,要高度重视,找准症结,讲明道理,解开心结,因人施策,对症下药;针对复杂性,要条分缕析,抽丝剥茧,抓住关键,突破难点,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严防炒作放大、被人利用,更不能因方法不当、生硬粗暴,使单一信访问题复杂化。

  赤峰市信访问题集中的领域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短板弱项较多的领域。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条例》的施行,为我们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工作指导和有力抓手。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好《条例》、宣传好《条例》、运用好《条例》,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借助《条例》的力量进一步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筑牢赤峰市社会稳定的根基。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4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前不久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确立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将信访工作全面导入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地方政府,必须以贯彻实施《信访工作条例》为统领,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中密切血肉联系,在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画出最大同心圆。

  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切实增强为党分忧、为党尽责的使命担当。信访工作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党委政府,“政治属性”是信访工作的根本属性,信访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是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政治问题,是事关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核心问题,是事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信访工作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作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制度安排,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作为地方政府,必须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性,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牢记为党分忧之责,善谋“安民之道”,自觉从大局大势中谋划推动信访工作,坚决扛起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政治责任,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

  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人民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增强为民解困、为民造福的行动自觉。人民信访为人民。早在担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时,习近平就一语中的指出了信访工作的为民本质:“信访工作的要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信访工作条例》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增强了信访工作的人民属性。“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作为人民的公仆,一定要站稳群众立场,坚持人民至上,身体力行落实接访制度,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信访诉求当家事,提升信访工作的“温度”;主动变“上访”为“下访”,深入到一线,找准“症结”,解开“心结”,提升信访工作的“精度”;落实领导包案、一线领办,针对环保、住房、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重点难点案件,亲自研究研判、推动化解,提升信访工作“力度”,切实将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法治属性,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好新时代群众工作,既要讲感情,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也要讲法治,用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协调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调整了适用范围和信访工作受理范围,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五位一体”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了信访工作程序,对诉访分离和依法处理投诉请求的要求更加具体。作为地方政府,必须一以贯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通过理顺体制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法治保障,推动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运行,使民情民智更加有效汇集、解决问题更加快捷高效、服务决策更加及时精准,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实践要求,树牢底线思维、健全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针对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通辽市将围绕打造“南有枫桥,北有通辽”社会治理品牌,启动实施信访领域“减存量、遏增量、防变量”治本控源专项行动,完善初信初访首接首办、接诉即办、直转快办、跟踪督办“四办”机制,集中化解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存量信访问题,迅速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问题解决在当地、责任落实在当地,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把源头和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重心,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属地稳控、源头治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上行。注重关口前移,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施策,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办法,善作善为、善作善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强化机制保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5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6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不仅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对今后的信访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篇7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干部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全县各级各部门信访干部掌握《条例》、运用《条例》、落实《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凝聚工作合力。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以上率下、强力推动,切实解决好各类信访问题。强化统筹协调,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要提升工作效能。坚持党政高位统筹,推动各级党委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督导检查,完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推动全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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