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审批-市民宗委-流程图

时间:2022-07-18 16:1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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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审批-市民宗委-流程图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审验后,报经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备

 注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审批 (流程图)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不同意 同意

  民 族 处 审 核 申请人经区县民宗部门初审后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申请人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 民族处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在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民族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70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工商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卫生许可证; 4.检验检疫证明(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 5.符合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相关条件的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备

 注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流程图)

  不同意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经区县民宗部门初审后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审核 申请人 批复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同意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66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申请单位在递交《重庆市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表》同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住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天主教教区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天主教教区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备

 注

  天主教教区审查 (流程图)

 申 请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不同意 同意

 市民宗委宗教二处审核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市民宗委宗教二处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申请人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天主教教区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62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除填报《社会团体登记有关表格》外,还需按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宗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提供要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跨省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备

 注

  跨省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流程图)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经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初审后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宗教审核 申请人 批复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同意 不同意

  跨省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66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书名申请(应当载有申请理由和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预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在渝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 临时地点审批(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66 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可以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市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保障其合法的宗教活动。” 备

 注

  在渝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流程图)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经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初审后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审核 申请人 批复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同意 不同意

  在渝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66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除提交《在渝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表》之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书(应当载有申请理由、举办地点、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承诺); 2.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主要负责人(召集人)身份证明; 3.外国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有关规章制度草案; 4.外国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有关章程制度草案; 5.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名单(须注明姓名、性别、护照、国籍、语种、宗教信仰、在渝身份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拟作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房屋权属情况(外国人拥有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关系等),如外国人非该房屋业主,则须附房屋业主是否同意的意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并持审核同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准印手续后方可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限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发送。” 备

 注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 (流程图)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不同意 同意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审核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批复,申请人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申请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1212266 监督电话 023 61212239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除填报《重庆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2.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68 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1 号)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备

 注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流程图)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同意 同意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审核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民宗委宗教一处或二处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批复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宗委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75777 监督电话 023 6757592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除填报《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申请表》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接收单位的书面申请; 2.入境人员护照复印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宗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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